根據規定,對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再進行調查核實。但是對于其他證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以根據需要進行調查核實,或者委托其他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為了保證調查公正、客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應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進行,并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1)根據工作需要,進人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
。2)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
。3)記錄、錄音、錄像和復制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
同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應當保守有關單位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井且應當為提供情況的有關人員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