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醫療期及期間遇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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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什么是工傷醫療期?期限如何確定?
38、職工因工負傷醫療期內勞動合同到期怎么辦?
39、工傷職工是否必須到指定醫院治療?
40、工傷醫療期間費用如何處理?
41、勞動者工傷醫療期內工資如何處理?
42、工傷職工在醫療期間遇有普調工資怎么辦?
43、勞動者工傷治療期間醫療費如何處理?
44、勞動者工傷住院治療期間伙食補助費如何發給?
45、勞動者工傷到外地治療陪護人員差旅費如何處理?
46、勞動者工傷到外地治療入院前的食宿費用如何處理?
47、工傷職工醫療期內養老保險如何繳納?
48、勞動者工傷治療期間護理費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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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什么是工傷醫療期?期限如何確定?
根據原勞動部《工傷保險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18條規定,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
工傷醫療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和領取工傷津貼的期限。工傷醫療期應當按照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1~24個月,嚴重工傷或者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36個月。
工傷醫療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醫療期的時間由指定治療工傷的醫院或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并通知有關企業和工傷職工。
原河北省勞動廳《工傷實施細則》(冀勞[1998]65號)第11條規定,工傷職工醫療期除按《工傷保險辦法》規定執行外,如屬于輕傷,其醫療期最短也可以少于1個月。該月由企業照發本人工資。工傷醫療期為1個月以上者,由企業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受傷前12個月內平均月工資收入的工傷津貼。
38、職工因工負傷醫療期內勞動合同到期怎么辦?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逾期終止勞動合同等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4]65號)精神,勞動合同制工人因工負傷,勞動合同期限屆滿,而醫療尚未終結的,勞動合同期限應予延長,直至醫療終結時。企業在評殘的基礎上依據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39、工傷職工是否必須到指定醫院治療?
根據原勞動部《工傷保險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45條規定,工傷職工應當到工傷醫療合同醫院進行治療,緊急時可以到就近醫院或者醫療機構救治。
工傷職工需要轉院治療或者到外地就醫的,由工傷合同醫院提出意見,并須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
原河北省勞動廳《工傷實施細則》(冀勞[1995]65號)第34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企業應積極組織送往指定醫院治療,同時報同級社會保險行政機構,遇有特殊情況,可以就地就近搶救治療,但須到同級社會保險行政機構備案,待傷情穩定后送指定醫院治療,確需轉院或到外地治療,報同級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批準。未按上述審批手續辦理的,其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40、工傷醫療期間費用如何處理?
根據原河北省勞動廳《工傷實施辦法》(冀勞[1998]65號)第35條規定,職工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前的醫療費暫由企業墊支,醫療期滿后,由工傷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一次性撥付,企業有困難,可向同級工傷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申請預支。工傷醫療費用報銷審核和具體管理辦法,由同級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同級工傷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制定。
41、勞動者工傷醫療期內工資如何處理?
(1)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醫療期間,工資照發。
(2)根據《工傷保險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19條規定,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12個月內平均月工資收入。工傷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后應當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42、工傷職工在醫療期間遇有普調工資怎么辦?
根據原河北省勞動廳《工傷實施細則》(冀勞[1998]65號)第24條規定,職工因工負傷(患職業病)在醫療期間遇到國家或企業普調工資,企業應按同工種、同崗位、同工齡、同標準工資的職工調整檔次給予調整工資。
43、勞動者工傷治療期間醫療費如何處理?
(1)根據我國1953年政務院修訂公布《勞動保險條例》第12條規定,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應在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醫治。如該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無法治療時,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轉送其他醫院醫治。其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
(2)從1996年10月1日起,按《工傷保險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17條執行,即: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
44、勞動者工傷住院治療期間伙食補助費如何發給?
(1)根據《勞動保險條例》和原河北省勞動人事廳、財政廳、總工會《關于調整因工負傷職工住院期間伙食補助標準的通知》(冀勞人險[1988]214號),勞動者工傷住院期間,凡醫院沒有明確規定伙食標準的,由原來的每人每天補助1元提高到2、5元。醫院有伙食標準的,仍由本人負擔1/3,企業行政負擔2/3。
(2)從1996年10月1日起,按《工傷保險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17條規定執行,即: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2/3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45、勞動者工傷到外地治療陪護人員差旅費如何處理?
(1)根據原河北省勞動人事廳冀勞動人險[1983]20號《關于企業職工因工負傷住院或赴外地治療期間陪護人員的工資等待遇的復函》規定,職工因工負傷,在本企業指定的醫院不能治療時,經主管醫療機構確定并經單位領導批準必須到外地醫院治療時,對必須派人護送的,可派一兩名職工護送,其旅費可按現行差旅費報銷。如護送人員系傷者家屬,也可報銷一個人的差旅費,對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家屬陪護的,對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補助,但補助數額一個月最多不得超過一個護理費標準。
(2)《工傷保險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17條規定,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本企業職工因工出差標準報銷。
46、勞動者工傷到外地治療入院前的食宿費用如何處理?
根據原國家勞動部工資局(64)中勞薪便字第68號文件……因工負傷的職工,因當地無法治療,經領導批準到外地治療時,因醫院床位所限或入院前觀察期間所開支的膳費、宿費……按因工外出時的待遇處理。
47、工傷職工醫療期內養老保險如何繳納?
根據原河北省勞動廳《工傷實施細則》(冀勞[1998]65號)第21條規定,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領取工傷津貼期間,5~10級的傷殘人員(7~10級自謀職業的除外),企業和職工均應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按本人領取的月工傷津貼、傷殘撫恤金或本人月工資。其工齡和繳費年限,可連續計算。
48、勞動者工傷治療期間護理費如何確定?
根據原河北省勞動廳、財政廳、總工會冀勞險[1993]24號文件和《關于調整企業工傷全殘職工護理費標準的通知》(冀勞[1994]46號)精神,勞動者因工負傷醫療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護理的,其護理費標準由企業根據其實際情況確定或派人護理。需要其家人護理的,其護理費不得低于冀勞險[1993]24號文件規定的護理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