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亡事故是企業職工因工傷亡事故的簡稱,又可稱為工傷事故。1991年3月1日,國務院75號令發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對傷亡事故的定義是:“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對此概念可作下述理解:傷亡事故是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區域內、工作時間中從事與生產有關的勞動或工作時,由于來自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因素和有害因素的影響,從而導致的突然使人體組織受到損傷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功能的人身傷害或急性中毒事故。
工傷事故既包括工作意外事故又包括職業病所致的傷殘及死亡。所謂“傷”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工作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身體器官或生理功能受到損害。它分為器官損傷和職業病損傷兩類情況,一般表現為暫時性的、部分的勞動能力喪失。所謂“殘”是指勞動者在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后,雖經治療休養仍難痊愈,以致身體功能或智力不全。它分為肢體缺損和智力喪失兩類情況,一般表現為永久性的部分勞動能力喪失,或是永久性的全部勞動能力喪失。
為了使比較籠統的工傷概念具有可操作性,有必要制定更加詳細、具體的工傷認定資格條件。我國工傷認定資格條件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全國總工會頒布的《勞動保險問答》(其中有工傷類和比照工傷類兩部分,共17種資格條件),勞動部1996年8月頒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
(一)《條例》和《勞動保險問答》中對工傷的規定
1.工傷類。按照1953年《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和1964年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問答》的規定,在以下7種情況下所發生的負傷、致殘或殘廢應按工傷處理:
(1)從事本崗位工作或者執行企業行政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的;
(2)在緊急情況下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的工作,如搶險、救災、救人的;
(3)從事與企業工作有關的研究、發明、創造或技術改造工作的;
(4)在企業的工作區域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災害的;
(5)在生產或者工作中因為所從事的工作性質而造成職業病的;
(6)集體乘坐本單位的車輛參加工作性會議、聽報告或參加領導指派的各種勞動(包括支援農業的勞動),發生交通事故或意外事故的;
(7)企業以臨時工棚作為集體宿舍而發生倒塌的。
2.比照工傷類。職工在以下條件下遭遇負傷、致殘或死亡的,可以比照工傷處理:
(1)因公出差期間或調動工作往返途中發生意外事故的;
(2)在工作中負傷而當時并未感覺或確診,事后傷痛發作不能正常工作的,這種情況下,應有當時的就診記錄或第三者的旁證;
(3)工傷醫療終結后調到另一個企業工作,由于舊病復發的;
(4)由于加班至深夜不能回家,在工作地點睡眠發生意外事故的;
(5)傷殘軍人轉入企業工作后,因舊病傷復發的;
(6)在政治運動和日常工作中,由于堅持原則,向敵對分子或錯誤行為進行斗爭而遭受傷害的;
(7)在本單位集體食堂就餐發生非本人責任的食物中毒的;
(8)參加本企業組織的體育比賽或代表本企業參加體育比賽發生意外事故的;
(9)參加企業組織的或受企業指派參加展覽會、政治活動期間發生意外事故的;
(10)到醫院就醫發生嚴重醫療事故的。
(二)《試行辦法》中對工傷的規定
1.《試行辦法》第八條規定,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或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試行辦法》第九條規定,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1)犯罪或違法;
(2)自殺或自殘;
(3)斗毆;
(4)酗酒;
(5)蓄意違章;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比較可知,《試行辦法》在條例的基礎上,進一步規范了工傷認定標準,根據情況變化增列了見義勇為及通勤中非本人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事故致傷、致死等相應處理規定。
《試行辦法》頒布實施前的有關劃定工傷范圍的條件與《試行辦法》中的相關規定有所重疊。在目前階段,落實工傷保險待遇時以《試行辦法》為準,傷亡事故調查處理時仍按以往的規定執行。當工傷保險制度在全國范圍內普遍實行之后,各地都應統一按《試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上一篇:傷亡事故與職業病管理的意義
下一篇:傷亡事故的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