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保護 為保護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而采取的各種安全、衛生措施。又稱“女職工勞動保護”或“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就其廣義而言,它包括女職工在勞動就業、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與衛生等各方面享有男子一樣平等的權利和特殊待遇的保護。就其狹義而言,它只包括對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中的安全與健康的特殊勞動保護措施。爭取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利,是國際工人運動長期斗爭的重要內容之一。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先后舉行的6次全國勞動代表大會的決議中,都提出了女工保護的內容,作為工人運動斗爭的綱領之一。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舉行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32條規定了“保護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1988年7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9號令發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從各方面進行了規定,例如: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4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