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述
1998年以前,我國中央勞動安全監察機構設置在原勞動部(即其下屬的職業安全衛生監察局、礦山安全監察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設相應的監察處,市(地區)勞動部門設監察科(室),縣勞動部門設監察股或專職監察員。
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后,全國勞動安全監察工作交由新組建成立的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安全生產管理局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勞動安全監察機構的設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確定,或保留在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或轉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貿委。其設置級別與以前一樣。
2.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
國務院于2001年3月17日成立了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吳邦國副總理兼任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張寶明任安委會副主任兼辦公室主任。安委員的成員由經貿委、公安部、監察部、全國總工會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安委會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設立辦公室,作為安委會的工作機構。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承辦安委會召開的會議;定期編報全國安全生產工作簡報;承辦安委會交辦事項和日常工作。
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01年3月,我國成立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其職能包括原國家經貿委安全生產管理局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一個機構、兩塊牌子。涉及煤礦安全監察方面的工作,以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的名義實施。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是綜合管理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履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煤礦安全監察職能的行政機構,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經貿委)負責管理。
這是我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重大改變,表明了我國政府強化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承諾。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設9個職能司(室)。其職責是:
(1)辦公室(外事司、財務司):負責機關文秘、檔案、信息、保密和行政后勤等方面的工作;負責財務、經費、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技術合作與交流活動。
(2)政策法規司:負責起草有關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規的具體工作;研究擬定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規章、規程及安全技術標準;承辦安全生產方面的行政復議工作;負責安全生產重大政策研究和起草重要文件及重要會議報告;組織、指導安全生產新聞宣傳工作。
(3)信息與技術裝備保障司:負責發布全國安全生產信息和傷亡事故統計的具體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監督管理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組織有關科研成果的鑒定和技術推廣;負責國家安全生產專家組工作;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由其他有關部門承擔的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咨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格認可工作,并進行監督檢查。
(4)煤礦安全監察一司:組織國有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檢查國有煤礦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和職業危害情況;組織調查和處理國有煤礦重大、特大事故;組織、指導和協調煤礦救護及應急救援工作。
(5)煤礦安全監察二司:監督檢查鄉鎮煤礦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和職業危害情況,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小煤礦;組織調查和處理鄉鎮煤礦重大、特大事故。
(6)安全監督管理一司:監督檢查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三同時”情況和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組織調查和處理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企業重大、特大事故;組織、指導和協調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企業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7)安全監督管理二司:監督檢查石油、化工、電力、貿易、機械、冶金、有色、輕工、紡織、醫藥、建材、煙草、地質等行業的工礦商貿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三同時”情況和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組織調查和處理相關的重大、特大事故;組織、指導和協調化學事故應急救援等工作。}
(8)安全監督管理三司:指導、協調和監督公路、水運、鐵路、民航、建筑、水利、郵政、電信、林業、軍工、旅游等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協調相關的重大、特大事故的處理工作。
(9)人事培訓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局機關和直屬機構干部管理的具體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安全生產監察人員、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培訓、考核和全國企業安全生產技術培訓;依法組織、指導并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和企業主要經營管理者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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