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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 結果 |
依據 |
實際情況 |
備注 |
1 |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車間、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與員工宿舍保持符合規定的安全距離.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二章第十二條 | |||
2 | 化學危險品必須貯存在經公安部門批準設置的專門的化學危險品倉庫中,經銷部門自管倉庫 貯存化學危險品及貯存數量必須經公安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設置化學危險品貯存倉庫。 |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第4.2 條 | |||
3 | 化學危險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第4.3 條 | |||
4 |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庫房及場所應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第4.4 條 | |||
5 | 貯存的化學危險品應有明顯的標志,標志應符合GB 190的規定。同一區域貯存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品時,應按最高等級危險物品的性能標志。 |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第4.6 條 | |||
6 | 根據危險品性能分區、分類、分庫貯存。 各類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貯存,禁忌物料配置見附錄A(參考件)。 |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第4.8 條 | |||
7 |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筑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第4.9 條 | |||
8 |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級、層數、占地面積、安全疏散和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第5.1 條 | |||
9 | 貯存地點及建筑結構的設置,除了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外,還應考慮對周圍環境和居民的影響。 |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第5.2 條 | |||
10 | 化學危險品貯存建筑物、場所消防用電設備應能充分滿足消防用電的需要;并符合GBJ16第十章第一節的有關規定。 |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第5.3.1 條 | |||
11 | 化學危險品貯存區域或建筑物內輸配電線路、燈具、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都應符合安全要求。 |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第5.3.2 條 | |||
12 | 貯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建筑,必須安裝避雷設備。 |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第5.3.3 條 | |||
13 |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筑必須安裝通風設備,并注意設備的防護措施。 |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第5.4.1 條 | |||
14 |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筑通排風系統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第5.4.2 條 | |||
15 | 通風管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制作。 |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第5.4.3 條 | |||
16 | 通風管道不宜穿過防火墻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須穿過時應用非燃燒材料分隔。 |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第5.4.4 條 | |||
17 | 貯存化學危險品建筑采暖的熱媒溫度不應過高,熱水采暖不應超過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機械采暖。 |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第5.4.5 條 | |||
18 | 采暖管道和設備的保溫材料,必須采用非燃燒材料。 |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第5.4.6 條 | |||
19 | 庫存危險化學品應保持相應的垛距、墻距、柱距。垛與垛間距不小于0.8m,垛與墻、柱的間距不小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于小1.8m; |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6.1.3條 | |||
20 | 遇火、遇熱、遇潮能引起燃燒、爆炸或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濕、積水的建筑物中貯存。 |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第6.3 條 | |||
21 | 受日光照射能發生化學反應引起燃燒、爆炸、分解、化合或能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應貯存在一級建筑物中。其包裝應采取避光措施。 |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第6.4 條 | |||
22 | 爆炸物品不準和其他類物品同貯,必須單獨隔離限量貯存,倉庫不準建在城鎮,還應與周圍建筑、交通干道、輸電線路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第6.5 條 | |||
23 |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必須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蝕性物品隔離貯存。易燃氣體不得與助燃氣體、劇毒氣體同貯;氧氣不得與油脂混合貯存,盛裝液化氣體的容器屬壓力容器的,必須有壓力表、安全閥、緊急切斷裝置,并定期檢查,不得超裝。 |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第6.6 條 | |||
24 | 易燃液體、遇濕易燃物品、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貯存,具有還原性氧化劑應單獨存放。 |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第6.7 條 | |||
25 | 有毒物品應貯存在陰涼、通風、干燥的場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類物質。 |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第6.8 條 | |||
26 | 腐蝕性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泄漏,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他物品共存。 |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第6.9 條 | |||
27 | 化學危險品入庫時,應嚴格檢驗物品質量、數量、包裝情況、有無泄漏。 |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第7.1 條 | |||
28 | 化學危險品入庫后應采取適當的養護措施,在貯存期內,定期檢查,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穩定劑短缺等,應及時處理。 |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第7.2 條 | |||
29 | 庫房溫度、濕度應嚴格控制、經常檢查,發現變化及時調整。 |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第7.3 條 | |||
30 |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倉庫,必須建立嚴格的出入庫管理制度。 |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第8.1 條 | |||
31 | 化學危險品出入庫前均應按合同進行檢查驗收、登記、驗收內容包括: |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第8.2 條 | |||
a. 數量; | |||||
b. 包裝; | |||||
c. 危險標志。 經核對后方可入庫、出庫,當物品性質未弄清時不得入庫。 | |||||
32 | 進入化學危險品貯存區域的人員、機動車輛和作業車輛,必須采取防火措施。 |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第8.3 條 | |||
33 | 裝卸、搬運化學危險品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倒和滾動。 |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第8.4 條 | |||
34 | 裝卸對人身有毒害及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第8.5 條 | |||
35 | 不得用同一車輛運輸互為禁忌的物料。 |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第8.6 條 | |||
36 | 修補、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第8.7 條 | |||
37 | 根據危險品特性和倉庫條件,必須配置相應的消防設備、設施和滅火藥劑。并配備經過培訓的兼職和專職的消防人員。 |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第9.1 條 | |||
38 | 貯存化學危險品建筑物內應根據倉庫條件安裝自動監測和火災報警系統。 |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第9.2 條 | |||
39 |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筑物內,如條件允許,應安裝滅火噴淋系統(遇水燃燒化學危險品,不可用水撲救的火災除外),其噴淋強度和供水時間如下: 噴淋強度 15 L /(min·m2); 持續時間 90min。 |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第9.3 條 | |||
40 | 禁止在化學危險品貯存區域內堆積可燃廢棄物品。 |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第10.1 條 | |||
41 | 泄漏或滲漏危險品的包裝容器應迅速移至安全區域。 |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第10.2 條 | |||
42 | 按化學危險品特性,用化學的或物理的方法處理廢棄物品,不得任意拋棄、污染環境。 |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第10.3 條 | |||
43 | 倉庫工作人員應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第11.1 條 | |||
44 | 對化學危險品的裝卸人員進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操作。 |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第11.2 條 | |||
45 | 倉庫的消防人員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識之外,還應進行在危險品庫工作的專門培訓,使其熟悉各區域貯存的化學危險品種類、特性、貯存地點、事故的處理程序及方法。 |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第11.3 條 | |||
46 | 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第二章第六條 | |||
47 | 甲、乙、丙類液體庫房,應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遇水燃燒爆炸的物品庫房,應設有防止水浸漬損失的設施。 |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4.2.5條 | |||
48 | 庫房或每個防火隔間(冷庫除外)的安全出口數目不宜少于兩個。但一座多層庫房的占地面積不超過300m2時,可設一個疏散樓梯,面積不超過100m2的防火隔間,可設置一個門。 |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4.2.7條 | |||
49 | 甲、乙類庫房內不應設置辦公室、休息室。設在丙、丁類庫房內的辦公室、休息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燒體隔墻和1.00h的樓板分隔開,其出口應直通室外或疏散走道。 |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4.2.12條 | |||
50 | 危險化學品倉庫建筑結構 |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 》第6.1.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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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危險化學品倉庫的建筑屋架應根據所存危險化學品的類別和危險等級采用木結構、鋼結構或裝配式鋼筋混凝土結構。砌磚墻、石墻、混凝土墻及鋼筋混凝土墻; | |||||
c) 庫房門應為鈦門或木質外包鐵皮,采用外開式。設置高側窗(劇毒物品倉庫的窗房應加高鐵護欄); | |||||
d) 毒害性、腐蝕性危險化學品庫房的耐火等級不得低于二級。易燃易爆性危險化學品庫房的耐火等級不得低于三級。爆炸品應儲存于一級輕頂耐火建筑內,低、中閃點液體、一級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類應儲存于一級耐火建筑的庫房內。 | |||||
51 | 進入危險化學品庫區的機動車輛應安裝防火罩。機動車裝卸貨物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第6.1.2條 | |||
52 |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應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應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 ||||
53 | 對劇毒物品的管理應執行"五雙"制度,即: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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