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種種原因、涉及腳手架的施工安全事故時有發生,事故的發生暴露了在安全工作上存在的問題以及過去所不認識的問題。因此,一定要認真進行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這樣就可以從中總結經驗,吸取教訓,變壞事為好事,并可舉一反三,推動腳手架安全技術發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預防腳手架事故的發生。
一、事故發生后的緊急處置工作
事故發生后,應作好以下五個方面的緊急處置工作:
1.立即救護受傷害者,將傷亡人員急送醫院救治或安置。對于重傷人員,要全力配合醫院作好搶救工作。
2.封閉或保護事故現場,保持事故發生時的真實狀態,避免破壞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和狀態。為搶救受傷害者需要移動現場某些物體時,必須作好現場標志,可能時應拍照留下當時實際狀況。
3.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
(1)統一指揮,組織好搶救傷害人員工作,并注意作好搶救人員的安全保護,避免造成新的傷害;
(2)停止出事班組及其他在危險區或者會破壞現場現狀、影響事故的一切作業,撤出有關人員,并對施工安排作緊急調整。
(3)當出事的腳手架極其連帶結構仍有繼續破壞的危險時,處于安全和避免損失擴大的需要,在取得上級或主管部門同意并全面拍照之后,可以進行必要的支撐和加固處理。
4.立即向上級以及勞動、安全、檢察、治安、工會等主管部門報告。
5.同志受傷害人員親屬,并作好安撫工作。
二、事故的調查和分析
事故的調查工作包括收集現場物證,了解事故發生的全過程極其每一細節的情況,以及對事故的原因進行分析。
1.收集現場物證
凡屬于引起事故、傷害的直接或間接原因以及表明事故狀態和后果的現場物品和狀態照片,都是事故的現場物證。可大致分為兩類:
(1)單件物品:損壞的材料桿部件、施工設備和安全設施;墜落物和擊打物等;
(2)事故狀態照片:包括全貌、局部、細部的、從不同角度拍攝的照片。
2.進行事故詳細調查
調查工作應在事故發生后隨即進行。
(1)調查內容
1)事故發生的全過程極其每個細節的真實情況;
2)事故造成的直接原因和間接損失情況;
3)出事單位的管理資料, 施工安排和組織、安全管理工作以及與事故有關的其他情況和資料;
4)涉及引起事故原因的腳手架構造、材料等技術方面的準確數據和情況;
5)出事單位極其上級主管單位的安全工作歷史記錄與現狀。
(2)調查方式
1)對出事現場的實地勘察,對全貌和細部拍照,詳細測記出事部位極其它有關方面的尺寸、距離、高度等數據。
2)對當事人、見證人、采取個別詢問、座談等方式,從各方面了解與出事有關的情況。
3)查閱出事單位的有關管理文件和資料。
4)召開事故原因分析會,聽取各方面人員和人士對事故原因的意見。
對于重大事故和惡性事故,還應該邀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參與調查工作。
3.事故分析
對事故原因的分析,應力求全面和準確。一般應從事故發生時的各種相關狀態和現象入手,深入分析引起事故狀態和現象出現的各種原因極其程度。
常見事故的原因極其程度的描述方法列入表16-1中,可作為分析事故原因時的參考。在具體分析每一事故時,應從事故的特定情況出發,深入進去,把直接的、誘發的、潛在的、人為的、自然的各種因素都找出來,并給以盡可能客觀的準確的描述。
常見事故的原因極其程度的描述方法 表16-1
序
事 故 原 因
程度的描述方法
1
整架失去平衡傾倒
動作最初出現的部位;動作過程及延續時間;破壞部分的面積和破壞專題;桿件、連接的變形和破壞狀態;手株連部分的變化狀態
2
整架失穩,垂直坍塌
3
連墻點不夠或拆去數量過多
按規定應當設置的熟練,實際設置的數量和在使用中拆去的數量
4
連墻件不符合要求,受力后遭致破壞
連墻件的形式、材質、規格尺寸合實際受到的作用力
5
基本結構單元尺寸過大,缺少或拆去部分基本構架桿件
基本構架單元的尺寸、缺少(未設置)或拆去了哪些基本的結構桿件、總的數量極其分布情況
6
搭設高度超過規定,沒有采用立桿或卸載措施
高度限定值、實際搭設高度,立桿底部承受的荷載值
7
作業面沒有滿鋪腳手板,孔隙太大
架面寬度、鋪板和孔隙寬度
8
嚴重超載
鋪腳手板層數;同時作業層數;架面上的人員和材料堆置的分布情況;實際均布和集中荷載數值;底部立桿荷載數值
9
缺少防護設施或防護設施不符合要求
防護設施(欄桿、擋腳板、圍板、圍布、安全網)的設置情況(數量、間距、牢固程度)
10
違章作業和不當作業
違章作業和不當作業(沖擊、磕碰,用力過猛、把持不穩、姿勢不對等)的情況
11
違章指揮
違章的安排、指揮和對工作中出現的情況處理的情況
12
架子或立桿垂直偏差過大
垂直偏差數值和分布情況
13
架設材料不合格,有嚴重缺陷
不合格材料缺陷(銹蝕、變形、裂縫、節疤)的尺寸、材質以及破壞情況
14
基地未按規定處理,出現不均勻沉降,造成架子傾斜或其他變形
基地狀況、不均勻沉降的部位和沉降值、架子傾斜或變形的部位和狀態尺寸
15
隨意改動構造方案或臨時搭設不合格架子
改動構造方案的起因和構架的形式尺寸;不合格架子的構造情況
16
違反搭設或拆除的規定程序,工人在不穩定的部位上作業
過早拆除或未按要求裝設基本構架桿件和連墻、拉撐件的情況,工人所在作業部位的架子情況
17
缺少自我安全保護
沒按規定戴安全帽、佩掛安全帶和采取防碰、防砸、防滑、防閃失、防止從洞口墜落的情況
18
高空落物或擲物
落物的名稱、大小、重量、墜落部位和高度,引起落物的原因
19
非現場施管人員進入施工危險區域
現場維護、設置警示標志和派人看管的情況
20
門型腳手架缺必要的整體聯系(加強制度)件
確保整體剛度的扣掛腳手板、平行架、鎖臂必須設置數量的缺少情況極其分布;對連墻件設置層,當不鋪腳手板時,是否加設縱向通常水平桿的情況
21
吊掛件和設備出問題
吊掛件和設備的名稱以及所出問題(動作失靈、部件磨損、破壞、安裝不當、缺潤滑、支持物不穩固等)的詳細情況和相關數據
22
重返已部分或全部撤去腳手板的作業面進行修補工作
作業部位架子是否已缺某些基本桿件和防護措施,作業面已有或新鋪腳手板情況
23
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影響
無預報的輕度地震、龍卷風、雷擊,車輛沖撞以及其他意外事件的發生時間、持續時間、影響部位及破壞程度
24
安全管理工作差,存在嚴重安全隱患
涉及安全工作的管理組織、規章制度、崗位職責、教育培訓、安全檢查驗收、安全防護設備,上崗交底、下崗清理、獎懲辦法以及執行程度等全面情況及相關數字。安全隱患的存在情況
三、事故的分類和定性
1.事故的分類
(1)按人員受到的傷害程度,劃分為輕傷、重傷和死亡三類:
1)輕傷事故:指損失1個工作日至105個工作日的失能(不能繼續工作,需要休息治傷)傷害。
2)重傷事故:指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個工作日的失能傷害。
3)死亡事故。
以上是按“損失工作日”,即事故在勞動力方面造成的損失來劃分的。
1960年勞動部頒布的“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確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按重傷事故處理:
1 經醫生診斷成為殘廢或可嫩成為殘廢的。
2 傷勢嚴重,需要進行叫大手術的。
3 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灼傷或雖非要害部門,但灼傷、燙傷占全身面積三分之一以上的。
4 嚴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腳骨等因受傷引起的骨折)、嚴重腦震蕩等。
5 眼部受傷較劇,有失明可能的;
6 手部傷亡:
大拇指軋斷一節的;
氣體指中任何一只軋斷兩節和任何兩只各軋斷一節的;
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肌腱能障礙,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殘廢可能的。
7 腳部傷害:
腳趾軋斷3只以上的;
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技能障礙,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殘廢可能的。
8 內部傷害:內臟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等。
9 其它經醫生診斷認為受傷較重者。
死亡事故又可分為重大傷亡事故(死亡1-2人)和特大傷亡事故(死亡人以上)。
(2)按經濟損失程度劃分為:
1)一般損失事故:經濟損失小于1萬元的事故;
2)較大損失事故:經濟損失大于1萬元(含1萬元)但小于10萬元的事故。
3)重大損失事故:經濟損失大于10萬元(含10萬元)但小于100萬元的事故。
4)特大損失事故:經濟損失大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事故。
(3)建設部把工程建設過程中的重大事故分圍4個等級:
1)一級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的;
2)二級重大事故:死亡10-29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300萬元以上的;
3)三級重大事故:死亡3-9人,重傷2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100
萬元以上的;
4)四級重大事故:死亡2人以下,重傷3-19人或直接經濟損失10-30萬元的。
2.事故的性質
事故的性質通常分為3類:
(1) 責任事故:由于人的過失造成的事故。
(2) 非責任事故:由于人們不能預見或不可抗拒的自然條件變化所造成的事故。或是在技術改造、發明創造、科學試驗活動中,由于科學技術條件的限制而發生的無法預料的事故。
但是,對于能夠預見并且可以采取措施加以避免的傷亡的事故,或沒有經過認真研究解決技術問題而造成的事故,不能包括在內。
(3) 破壞性事故:為達到既定目的而制造的事故。
對已確定為破壞性事故的,應由公安機關和企業保衛部門認真追查破案,依法處理。
一、 事故調查報告及其它事故擋案材料
1. 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報告是對事故進行描述和分析的全面性材料。不但是對事故進行處理的主要依據材料之一;而且也是記取教訓、提高管理水平和發展安全技術的寶貴材料。因此,一定要用明確而簡練的文字,有條理地編寫出來,經調查組全體人員簽字后報批。如果調查組內部在意見上有分歧,應在弄清事實的基礎上,對照政策法規反復研究、統一認識。同時允許個別同志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見,并在簽字時予以寫明。
事故調查報告的一般格式和內容要求見表16-2。
2. 其它事故的檔案材料
除事故的調查報告外,還需準備以下材料:
(1) 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2) 職工重傷、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要表明調查組人員的姓名、職務并逐個簽字);
(3) 現場勘察資料(記錄、圖紙、照片等)和物證、人證調查材料;
(4) 技術簽定和實驗報告;
(5) 醫療部門對傷亡者的診斷結論及影印件;
事故調查報告的一般格式和內容要求 表16-2
層次
節、段名稱
內容要求
節
段
文頭
某時某地某單位發生什么類型的事故,調查組由誰組織,成員構成,調查工作簡況、概述,最后以“提供出以下事故調查報告”引出下文
一、
1.
事故發生的經過,事故過程
按時間順序敘式事故發生的過程,交待清楚在事故過程中人員、架子、材料物品的動作、變化和結局
2.
人員傷亡和財物(腳手架、設備、材料以及連帶建筑)的損壞情況
詳述受傷者及部位和程度,死亡者至死原因和財物損壞的范圍、程度等
3.
事故發生后的搶救工作和現場緊急處置情況
搶救工作的開始和延續時間,人力、物力的投入情況,搶救效果,包括保護現場、避免損失擴大和調整施工安排等緊急處置情況
二、
1.
事故發生的原因,直接原因
引起事件(行為)動作的直接原因,以調查的物證、人證、勘測數據為基礎,在數量和程度上給以客觀的,準確的,而不是主觀的、意想的推斷,必要時應給出驗算結果
2.
間接原因
引起直接原因的各種間接因素,如制度不健全,安全教育差,管理混亂,缺乏檢查等,并有數字、程度的說明
3.
潛在的隱患
全面列舉在調查中發現的潛在的隱患
三、
1.
2.
3.
事故的責任分析
直接責任者
間接責任者
管理責任者
對責任者涉及的范圍,主次關系以及本人的態度和認識都要說清楚,包括可能存在的爭議
四、
1.
2.
3.
事故處理的意見
對責任者的處理
對受傷害者和受傷害者親友的安撫規工作
對事故現場和施工安排的處理
以調查者的身份,從調查的結論出發提出處理工作的建議
五、
1.
事故的教訓及改進工作的意見
從故事現場中記取教訓
從故事出發,舉一反三,要有一定的深度
2.
改進工作的建議
從故事的教訓中引出改進工作措施的具體建議
(6) 企業或其主管部門的事故結案申請報告;
(7) 受處理人員的檢查材料;
(8) 有關部門對事故的結案批復。
二、 事故的審理與結案
事故的處理一般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 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根據情節輕重和損失大小、按照主要責任、一般責任和領導責任,給予應得的處分。情節嚴重已構成犯罪者,給以法律懲處。
2. 對事故單位的處罰
按照國家或行業系統的有關規定,由上級主管單位研究決定給予出事單位的領導以行政處分和給予單位以經濟處罰。
3. 對事故的善后處理
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傷害人員的正當權益給予妥善安排,解決和處理。
在處理工作中,屬于單位權限以內的事物,由單位作出決定并報送上級單位備案;不屬于單位權限的,可提出處理意見呈報上級審定。
事故案件的審批權限,同企業的隸屬關系及干部管理權限一致。
事故調查處理結論報出后,需經各有關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后才能結案。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9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下亦不得超過1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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