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汽車油罐車裝卸設施包括鶴管、輸油管線、金屬裝油臺等之間,應作可靠的電氣連接并接地。
⑵裝卸油場地的地衡、鶴管、加油槍、管線等均應跨接并設置靜電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大于100Ω。
⑶汽車油罐車付油場地,應設置采用截面積不小于4mm2銅芯軟絞線一端連接能破漆的鱷魚式夾鉗、專用連接夾頭等,以便與裝卸油罐車車體連接;而另一端應連接接地裝置。
⑷用于運輸成品油的汽車油罐車應使用橡膠拖地帶,禁止使用金屬拖地帶。
⑸汽車罐車的油罐內應裝有擋板。禁止使用無擋板的汽車罐車裝運易燃油品。
⑹油罐與車體之間的電阻不得大于106Ω。金屬管路中任意兩點間或油罐內部導電部件上及拖地膠帶末端的導電通路電阻值不大于5Ω。
⑺汽車罐車裝油時,對不同直徑鶴管的最大安全流速,應符合下表規定。
⑻靜電接地線與汽車罐車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連接應緊密可靠,不準采用纏繞連接。
②在打開罐蓋之前進行連接。
③要接在罐車的專用接地端子板等處,不準接在裝卸油口1.5m之內。
④在關上罐蓋之后拆除連接。
⑼在作業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輕質油品裝卸作業。嚴禁不穩油2min即進行檢尺、測溫、取樣,或將其他物體插入罐內。
⑽罐車采用頂部裝油時,裝油鶴管應深入到罐底部,距罐底的距離不應大于200mm。嚴禁噴濺式裝輕質油。
⑾原裝有高揮發性油品的油罐(含罐車)換裝低揮發性油品時,要檢測罐內油氣濃度。當油氣濃度超過爆炸下限的25%時,應進行通風排氣或清洗處理。
⑿在進行易燃油品裝卸作業過程中,未經批準不得進行有可能產生靜電引燃火花的現場試驗或測試。
⒀嚴禁在作業場所擦試車輛、物品或地面等,進行有可能產生靜電危害的各種臨時性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