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瓶庫的安全檢查要點是它的安全間距、庫房結構和倉庫設施等是否符合安全規定。
一.壓縮與液化氣瓶庫
(1)氣瓶庫應為一層建筑,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一般是指承重墻、柱、屋面均為非燃燒物質的建筑物)。
(2)儲存氣體的爆炸下限小于10%時,氣瓶庫房應設置泄壓裝置(易掀開的輕質屋頂蓋、易于泄壓的門、窗和墻等),其泄壓面積與庫房容積之比一般應達到0.14m2/m3。泄壓裝置應靠近爆炸部位,不得面對人員集中的地方和交通要道。作為泄壓用的窗不應采取雙層玻璃。
氣瓶庫的門窗均應向外開啟。庫房應有直通室外或通過帶防火門的走道向室外的出人口。出人口應位于事故發生時能迅速疏散的地方。
(3)氣瓶庫和相鄰的生產廠房,公用和居住建筑以及鐵路、公路之間的距離應符合表7-1的規定。
(4)庫房溫度不得超過350℃,可燃易爆氣瓶庫內嚴禁用明火采暖。地板應采用不產生火花的材料(如瀝青混凝土),庫房高度自地板至垛口不得少于7.5m。
(5)氣瓶庫最大容量不應超過3000瓶,并用耐火墻分隔成若干個小間,每間限儲存可燃氣體500瓶、氧氣及不燃氣體1000瓶,兩個小間的中間可開門洞,每間應有單獨的出口。
(6)互相接觸后有可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如液化石油氣)及油質一類物品,不得與氧氣瓶一起存放。如需在同一建筑物內存放時應以無門、窗、洞的防火墻隔開。
(7)存放可燃氣體氣瓶的庫房,按照電力裝置的火災和爆炸危險場所劃分,屬Q-2級(即在正常情況下不能形成而在不正常情況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場所)。因此,安裝于庫內的照明燈具、開關等電器裝置應采用防爆安全型。
二.乙炔瓶庫
(1)乙炔瓶庫與建筑物和屋外變配電站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7-2的規定。
(2)乙炔瓶庫的氣瓶總儲量(實瓶或空瓶儲量)不應超過3000個,其中應以防火墻分隔,每個隔間的氣瓶儲量不應超過1000個。
(3)乙炔瓶庫嚴禁明火采暖,集中采暖時,其熱管道和散熱器表面溫度不得超過130℃,庫房的采暖溫度應≤10℃。
當氣瓶與散熱器之間的距離小于1m時,應采取隔熱措施,設置遮熱板以防止氣瓶局部受熱。遮熱板與氣瓶之間和遮熱板與散熱器之間的距離均不得小于100mm。
(4)乙炔瓶庫可與瓶庫可與氧氣瓶庫布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內,但應以無門、窗、洞的防火墻隔開。
三、電石庫
電石庫安全檢查的要點是它在廠區的布設、庫房結構以及倉庫設施等是否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
(1)根據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和爆炸性分類,電石庫屬甲類物品庫房(指存放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爆炸下限為<10%的可燃氣體的固體物質),它在廠區的布置應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①電石庫房的地勢要高且干燥,不得布置在易被水淹的低洼地方。
②嚴禁以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作為電石庫。
③電石庫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區域和主要交通要道處。
④企業設有乙炔站時,電石庫宜布置在乙炔站的區域內。
(2)電石庫的總面積不應超過750m2,并應以防火墻隔成數間,每間面積不應超過250m2。
(3)電石庫應是單層不帶悶頂的一、二級耐火建筑。庫房泄壓面積的要求應達到0.14m2/m3。
(4)電石庫可與氧氣瓶庫、可燃易燃物品庫布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內,但應以無門,窗、洞的防火墻隔開。
(5)電石庫與其他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7-3中規定。
(6)電石庫與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下列規定。
①廠外鐵路線(中心線)40m,廠內鐵路線(中心線)30m。
②廠外道距(路邊)20m,廠內主要道路(路邊)10m,廠內次要道路(路邊)5m。
電力牽引機車的廠外鐵路的防火間距可減為20m。至電石庫的裝卸專用鐵路線和道路的防火間距,可不受上列規定的限制。
(7)庫房地坪必須高出潮水淹沒最高水位40cm以上,庫房內電石桶應放置在比地坪高20cm的墊板上。
電石庫應設置電石桶的裝卸平臺。平臺高度應根據電石桶的運輸工具確定,一般應高出室外地坪0.4~1.1m;平臺寬度不宜小于2m,庫房的室內地坪應比裝卸平臺的臺面高出0.05m。如果不設裝卸平臺時,室內地坪應比室外地坪高出0.25m。
(8)根據電力裝置的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劃分,電石庫屬Q-2級(即在正常情況下不能形成,而在不正常情況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場所)。因此,安裝于庫內的照明燈具、開關等電器裝置應采用防爆安全型。庫內嚴禁裝設采暖設備。
(9)電石庫房嚴禁敷設給水、排水、蒸汽和凝結水等暖管道。
(10)電石庫房應備有干黃砂、CO2滅火器或干粉滅火器等滅火器材,禁止使用水、泡沫滅火器及四氯化碳滅火器等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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