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組織設計是在國家和行業的法律、法規、標準的指導下,從施工的全局出發,根據各種具體條件,擬定工程施工方案、施工程序、施工流向、施工順序、施工方法、勞動組織、技術措施、施工力度、材料供應、運輸道路、場地利用、水電能源保證等現場設施的布置和建設做出規劃,以便對施工中的各種需要及其變化,做好事前準備,使施工建立在科學合理的基礎上,從而做到高速度地取得最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建筑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是指導全局、統籌規劃建筑工程施工活動全過程的組織、技術、經濟文件。因此,從工程施工招投標、申報施工許可證和進行施工等活動都必須有工程施工組織設計作為指導。
施工組織設計是以施工項目為對象編制的,用以指導施工全過程各項施工活動的技術、經濟、組織、協調和控制的綜合性文件。施工組織設計是組織工程施工的綱領性文件,是保證安全生產的基礎。每項建設工程從開工到竣工的整個過程,都存在諸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如果預見不到,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將有可能導致事故隱患,甚至造成安全事故。為確保施工安全,施工單位在組織施工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因而施工組織設計,是指導施工準備和組織施工的全面性的技術、經濟文件,是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和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的依據。
但是從近年來發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分析來看,多數建筑工程項目在施工組織設計上存在著嚴重問題:一是未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二是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組織設計;三是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未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四是制定的安全技術措施或方案缺乏針對性、專業性;五是在施工過程中未嚴格按照安全技術措施或方案組織實施。針對上述問題,就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審批制度的有關要求和安全技術措施的有關要求我們要進行重視。
一、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審批制度的有關要求
建筑企業的技術負責人以及施工項目技術負責人,對施工安全負技術責任。企業應根據自身情況制訂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審批制度,對施工組織設計分級編制的具體內容,編制和審批的時限、權限等作出具體規定。
1.施工組織設計必須針對工程危險源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2.安全技術措施要針對工程特點、施工工藝、作業條件以及施工人員的素質等情況進行制訂。
3.對工程中各種危險源,要制定出具體的防護措施和作業安全注意事項。
4.根據規定,施工組織設計,必須按方案涉及內容,由建筑企業的技術負責人組織技術、安全、計劃、設備、材料等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審核,由技術負責人進行審批。施工組織設計審核和審批人應有明確意見并簽名,職能部門蓋章。
5.經過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不準隨意變更修改。確因客觀原因需修改時,應按原審核、審查的分工與程序辦理。
二、安全技術措施的有關要求
《建筑法》第38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技術措施是施工方案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針對建筑安全生產過程中已知的或潛在的危險因素,采取的消除或控制的技術性措施。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概況、施工工期、場地環境等條件,以及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和變配電設施的配備計劃等,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并將安全技術措施納入施工組織設計中。
由于建筑工程結構復雜多變,各施工項目所處的地理位置、環境條件不盡相同,對安全技術措施應當從工程項目所處位置、施工環境條件、結構特點、施工工藝、設備機具配備以及安全生產目標等方面進行全面、充分的考慮,并結合本單位的技術條件和管理經驗而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應當覆蓋施工全過程,并使之成為具體的、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為保證分部分項工程的順利進行,對專業性較強的分項分部工程還應當單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