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性地面庫
永久性地面爆破器材庫應為平房,磚混結構,墻體應堅固、密實和隔熱、耐腐蝕。頂宜采用鋼筋混凝土屋蓋,房頂應有隔熱層;采用木屋頂,必須經防火處理。貯存煙火藥、硝化甘油炸藥的庫房,必須采用輕型屋頂。地面地板應平整、堅實、無裂縫、防潮、防腐蝕,不得有鐵器露于地表。雷管庫房用木地板,上輔軟墊。
存貯管理硝化甘油類炸藥、雷管和繼爆管,必須放在貨架上,箱(袋)禁止疊放,箱子距貨架上層板的距離不得小于4cm,貨架寬度不得超過兩個包裝箱(袋)的寬度,貨架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1.3m,貨架離墻的距離不得小于20cm。其他爆破器材應堆放在墊木上,各堆間距不小于1.3m,堆離墻不小于20cm,堆高不超過1.6m。庫房內不得存放與管理工作無關的工具和雜物;庫內必須整潔、防潮,通風良好,杜絕鼠害。
警戒庫區必須晝夜設警衛,加強巡邏,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報警裝置和消防、通訊、防雷裝置應每季度檢查一次,發現爆破器材丟失、被盜,必須及時報告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井下分庫和發放站
井下分庫和發放站結構無特殊要求,只要求貯存硝化甘油類炸藥和雷管的硐室和壁槽應設金屬絲網門,出入口設防火鐵門。
發放站在多中段開采的礦井里,爆破器材分庫距工作面距離超過2.5km或井下不設分庫時,允許在各中段設置發放站。井下爆破器材發放站必須符合以下規定:應設有專用通風巷道。與人行巷道的距離不小于25m,至少拐一個直角彎與人行巷道相連。存放量:炸藥不超過500kg,雷管不超過一箱。炸藥、雷管必須分開存放,當中用磚墻或混凝土墻隔開,隔墻厚度不小于25cm。
●地表臨時庫
地表臨時庫內必須設獨立的發放間,面積不小于9平方米,應設獨立的雷管庫,宜設不低于2m高的圍墻或鐵刺網。庫內必須有足夠的消防器材。臨時性庫房(宜為平房)地面必須平整無縫、墻、地板、屋頂和門為木結構者,應涂防火漆;窗戶必須有一層外包鐵皮的板窗門。
●汽車或馬車特制車廂存放爆破器材
在不超過6個月的野外流動性爆破作業中,允許用汽車或馬車特制車廂存放爆破器材,但必須遵守下述規定:
①禁止將特制車廂做成掛車形式;特制車廂必須是外包鐵皮的木車廂,車廂前壁和側壁應開有30cm×30cm的鐵柵通風孔,后壁開門,門為木門外包鐵(或鋁)皮。門應上鎖,整個車廂外表應涂防火漆并設危險標記。
②存放爆破器材的量不得超過車輛額定載重的三分之二。
③車廂內右前角設置一個可以固定的專門放雷管的木箱,內襯軟墊,單獨上鎖。同一車上裝炸藥和起爆器材時,雷管不得超過2000發和相應的導火索與導爆索。
④車廂應白天黑夜有人警衛,停放地點應確保作業點、有人建筑物、重要構筑物和設備的安全。離開特制車廂50m以外,允許量測電雷管,加工起爆管。
●用船只保管爆破器材
用船只保管爆破器材,船上應懸掛危險標志,晚上掛紅燈。設有警衛人員,停泊在航線以外的安全地點,距碼頭、建筑物、其他船只和爆破作業點不得少于250m;靠岸時,50m內的岸上不準無關人員進入。
船上應設有單獨的炸藥艙和雷管艙,各艙有單獨出入口并與機艙和熱源隔開;存放量不得超過2t;存放爆破器材的框架應設凸緣,裝爆破器材的箱(袋)應牢固地固定。
船上嚴禁煙火,應備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只準許用移動式蓄電池燈或安全手電筒照明。
●臨時露天堆放
在特殊情況下,經單位保衛部門和當地縣(市)公安機關批準的爆破器材可以臨時堆放在露天場地,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①堆放場應選擇安全地方,嚴加看管,晝夜有人巡邏警衛,周圍100m范圍內嚴禁煙火,場地不得堆放任何雜物。
②爆破器材應堆放在墊木上。禁止直接堆放在地上,上部應覆蓋帆布或搭簡易帳篷。
③嚴禁雷管與炸藥混放。炸藥堆與雷管的距離不得小于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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