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團所屬企業疏浚、挖泥施工作業安全生產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集團水上疏浚、挖泥施工作業以及相應的輔助作業,施工單位可根據實際制定疏浚、挖泥安全生產實施細則。
第二章 疏浚安全生產管理一般要求
第三條 工程準備階段安全管理要求
1.工程開工前,應對施工水域的現場進行踏勘,了解施工現場的通航密度、水文、氣象、土質、障礙物等情況并詳細記錄。
2.編制施工組織設汁或施工方案的同時,必須根據水域環境、水文、氣象等施工條件編制安全生產技術措施。
3.開工前15天應向當地海事部門提出《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安全審核申請書》并含以下有關資料:
(1)有關主管部門對該項目批準的文件;
(2)與通航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及施工作業圖紙;
(3)安全及防污染等措施計劃書;
(4)與施工作業有關的合同或協議書;
(5)施工單位的資質認證文件;
(6)施工作業船舶的船舶證書和船員適仟證書;
(?)法人資格證明文書或法人委托書;
(8)其它有關資料。
4.根據《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證》,施工單位應及時辦理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等相關手續。
5.進行臨時性及零星施工作業時,同樣應辦理申請并發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6.必須向參與施工的船舶及輔助作業的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
第四條 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要求
1.參與施工的船舶必須具有海事、船檢部門核發的各類有效證書,船舶操作人員應具有崗位相適應的適任證書,并接受當地執法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2.疏浚施工作業的船舶須按有關規定在明顯處晝夜顯示規定的號燈、號型。
3.施工船舶應按海事部門確定的安全要求,設置必要的安全作業區或警戒區并設置符合有關規定的標志。
4.施工船舶在施工中要嚴格遵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等有關規定及要求。
5.施工船舶應配備有效的通信設備并在指定的頻道上守聽,主動與過往的船舶聯系溝通,將本船的施工、航行動向告知他船,確保航行安全。
6.施工船舶的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技術規程,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現象。
7.項目經理部、施工船舶應根據施工作業區域的實際情況和季節的變化,制定防臺、防汛、防火、防暑、防寒、防凍預案,制定霧天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并報上級安全部門審核。
8.參與水上施工作業人員必須穿好救生衣,嚴禁酒后上崗作業。
9.項目經理部及施工船舶應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安全隱患及時整改,并記人安全活動記錄簿。
第三章 挖泥船安全生產作業基本要求
第五條 自航耙吸船
1.作業前,當班人員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認真檢查所有設備設施和儀器儀表系統的運行狀態,認真做好交接班。
2.在自航耙吸船操耙作業、泥泵操作、裝艙作業、移船及航行作業的作業全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技術操作規程和施工技術方案,精心操作,嚴禁違章。
3.在施工作業中發現意外情況,應立即向船長報告,在緊急情況下可先停機后報告,處理故障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懸掛“禁止啟動”等警示性標志牌,并設專人監護。
4.在疏浚施工中,船舶駕駛人員要加強了望,注意過往船舶,并保持作業船舶航向穩定,禁止大角度轉向。
5.嚴格按照拋泥操作技術規程,到達指定拋泥區進行拋泥作業,嚴禁橫浪拋泥和在淺水區拋泥,防止泥門觸底。
6.當班人員應認真做好施工記錄和航海日志。
第六條 鏈斗挖
1.作業前,當班人員應對斗鏈、斗銷、斗橋、吊橋機、錨機、橫移導纜滑輪、鋼纜、牙口及儀表等設備進行全面檢查,認真做好交接班。
2.在鏈斗挖泥船的作業全過程中,作業人員對鏈斗運轉、船位縱橫向移動、錨機運轉、駁船系靠等各作業環節,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技術操作規程和施工方案規定程序作業,嚴禁違章作業。
3.在施工作業中發現意外情況,應立即向船長報告,緊急情況下可先停機后報告,處理故障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懸掛“禁止啟動”等警示性標志牌,并設專人監護。
4.當班人員應認真做好施工記錄和航海日志。
第七條 絞吸挖泥船
1.作業前,當班人員應對主機、泥泵及離合器、排泥管、閘閥等設備及儀器儀表控制系統進行全面檢查,認真做好交接班。
2.吹泥前要通知泥塘當班人員,浮管兩側及出泥口不應有非生產人員停留,并設立“停留危險”等警示性標牌。
3.鉸吸挖泥船作業人員及排泥口作業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技術操作規程和施工技術方案作業,嚴禁違章作業。
4.在施工作業中發現意外情況,應立即向船長報告,緊急情況下可先停機后報告,處理故障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懸掛“禁止啟動”等警示性標志牌,并設專人監護。
5.當班人員應認真做好施工記錄和航海日志。
第八條 抓斗挖泥船作業
1.作業前,當班人員應對抓斗、索具及其操縱控制系統進行全面檢查,認真做好交接班。
2.在抓斗挖泥船作業全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技術操作規程和施工技術方案,精心操作,嚴禁違章作業。
3.當采用地壟纜或碼頭樁系尾攏纜移動船舶時,應在岸上設立“禁止停留”等警示性標志,防止纜繩傷及行人。
4.施工中發現意外情況,應立即向船長報告,處理故障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懸掛“禁止啟動”等警示性標志牌,并設專人監護。
5.當班人員應認真做好施工記錄和航海日志。
第九條 鏟斗挖泥船作業
1.作業前,當班人員應檢查鏟斗臂、滑輪、鋼纜、轉盤滑道、前后鋼樁、絞纜機、傳動鏈帶、緩沖器及各種設備狀況,檢查控制系統,認真做好交接班。
2.在施工作業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技術操作規程和施工技術方案,精心操作,嚴禁違章作業。
3.施工中發現意外情況,應立即向船長報告,處理故障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懸掛“禁止啟動”等警示性標志牌,并設專人監護。
4.當班人員應認真做好施工記錄和航海日志
第十條 吸揚挖泥船作業
1.作業前,當班人員應對主機、泥泵及吹泥管、閘閥等設備和控制系統進行全面檢查,同時對駁船系帶進行安全檢查,認真做好交接班。
2.在施工作業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技術操作規程和施工技術方案,精心操作,嚴禁違章作業。
3.施工中發現意外情況,應立即向船長報告,處理故障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懸掛“禁止啟動”等警示性標志牌,并設專人監護。
4.當班人員應認真做好施工記錄和航海日志。
第四章 高處、舷外、水上作業
第十一條 凡在墜落高度2米及以上所進行的作業,為高處作業;船舷外部工作為舷外作業;在艇、筏、排泥管等有可能落水的位置作業為水上作業。
第十二條 遇風力6級以上強風時應停止高處作業,特殊情況急需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航行時不準舷外作業;舷外作業應掛慢車信號,要求過往船只慢速通過。
第十三條 高處、舷外、水上作業必須配戴安全帽、安全帶、救生衣、保險繩等相應的防護用品,現場要備救生圈。
第十四條 高處、舷外、水上作業應有專人指揮、監護,確保安全。
第十五條 作業前應對滑車、座板、腳手板、繩索、直梯等作業器材,嚴格檢查,確認完好方可使用。
第十六條 高處作業時,禁止一手攜物,一手扶梯上下,使用的工具、拆裝的零部件,應用吊桶、吊袋裝妥后用繩索傳送,嚴禁下擲上拋,作業現場下方一定范圍內禁止人員停留。
第十七條 舷外、水上作業時應關閉舷邊出水閥。
第十八條 上下煙囪、桅桿應事先向有關人員通報作業時間、內容,作業時禁止排發蒸氣、拉汽笛及使用高壓天線,以免燙傷、觸電。
第十九條 檢查排泥浮管時,必須有兩人以上同往,并報告值班人員,挖泥作業時,不準在浮管上行走。
第二十條 在艇、筏等與他船配合作業時,必須系緊纜繩,嚴禁腳踩兩船作業。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如有與國家安全生產主管部頒布的有關規定不相一致的,以國家規定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集團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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