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分管范圍內的防火安全技術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具體負責制定并落實防火安全會議提出或決定的關于本職工作范圍內防火安全技術工作要求。
2、對分管范圍內自查或上級部門下發的火險隱患,應責成有關人員定期、定項、定標認真落實整改。
3、對分管范圍內的有關人員提出具體明確的崗位防火安全技術工作的要求。
4、制定本單位全年生產計劃、工作計劃的同時應制定分管工作范圍事項的防火安全技術計劃,審定本部內年度設備、技改項目的同時,應有防火安全技術的措施,并相應作出規定,在下達檢修施工任務的同時,應制定嚴密的防火安全技術措施。
5、認真執行國家建筑法規,對本部門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結構,必須安先審后建的工作原則,嚴格控制私搭亂建的違章建筑。
6、認真學習執行國家頒布的消防法規和制定的各項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定期組織檢查本部門生產運行中的安全狀態,對本部門易燃易爆設備要不斷研究降低或消除危險性的技改措施,不斷完善防火自動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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