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防火重點部位是指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以下簡稱“四大”)的部位和場所,一般指燃料油罐區、控制室、調度室、通信機房、計算機房、檔案室、鍋爐燃油及制粉系統、汽輪機油系統、氫氣系統及制氫站、變壓器、電纜間及隧道、蓄電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場所以及各單位主管認定的其他部位和場所。
2 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應建立崗位防火責任制、消防管理制度和落實消防措施,并制定本部門或場所的滅火方案,做到定點、定人、定任務。
防水重點部位或場所應有明顯標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懸掛特定的牌子,其主要內容是: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的名稱及防火責任人。
3 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應建立防火檢查制度。
防火檢查制度應規定檢查形式、內容、項目、周期和檢查人。
防火檢查應有組織、有計劃,對檢查結果應有記錄,對發現的火險隱患應立案并限期整改。
4 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如需動火工作時,必須執行動火工作票制度(工作票格式風附錄A、B)。
4.1 動火級別。
各單位應根據火災“四大”原則自行劃分,一般分為二級。
(1) 一級動火區,是指火災危險性很大,發生火災時后果很嚴重的部位或場所。
(2) 二級動火區,是指一級動火區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
4.2 動火審批權限
(1) 一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簽發,廠(局)安監部門負責人、保衛(消防)部門負責人審核,廠(局)分管生產的領導或總工程師批準,必要時還應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批準。
(2) 二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班組班長或班組技術員簽發,廠(局)安監人員、保衛人員審核,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批準。
(3)一、二級動火工作票的簽發人應考試合格,并經廠(局)分管領導或總工程師批準并書面公布。動火執行人應具備有關部門頒發的合格證。
4.3 動火的現場監護。
一、二級動火在
首次動火時,各級審批人和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并在監護下作明火試驗,確無問題后方可動火作業。
一級動火時,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消防人員應始終在現場監護。
二級動火時,動火部門應指定人員,并和消防隊員或指定的義務消防員始終在現場監護。一、二級動火工作在次日動火前必須重新檢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合格方可重新動火。
一級動火工作的過程中,應每隔2~4h測定一次現場可燃性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當發現不合格或異常升高時應立即停止動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
4.4 動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1)各級審批人員及工作票簽發人應審查;
1) 工作必要性;
2) 工作是否安全;
3)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2) 運行許可人應審查:
1) 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2)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是否隔絕;
3) 向工作負責人交待運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 工作負責人應負責:
1) 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工作;
2) 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 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
4) 始終監督現場動火工作;
5) 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
6)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4) 消防監護人應負責:
1) 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
2) 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確;
3) 測定或指定專人測定動火部位或現場可燃性氣體和可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符合安全要求;
4) 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動態,發現失火及時撲救;
5)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5) 動火執行人員職責:
1) 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動火工作票;
2) 按本工種規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 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并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動火;
4)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清理并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6) 各級人員在發現防火發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確時,或在動火工作過程中發現有危險或違反有關規定時,均有權立即停止動火工作,并報告上級防火責任人。
5 動火工作必須按照下列原則從嚴掌握。
(1) 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法蘭等應拆下來移至安全場所。
(2) 可以采用不動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樣能夠達到效果時,盡量采用代替的方法處理;
(3) 盡可能地把動火的時間和范圍壓縮到最低限度。
6 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動火:①油船、油車停靠的區域;②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凈前;④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作業;⑤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險前。
7 動火工作票要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應正確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時應字跡清楚。
動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負責人收執;一份由動火執行人收執。動火工作終結后應將這二份工作票交還給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一級動火工作票應有一份保存在廠(局)安監部門。二級動火工作票應有一份保存在動火部門。若動火工作與運行有關時,還應多一份交運行人員收執。
8 動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設備停復役手續或檢修工作票。
9 動火工作在間斷或終結時應清理現場,認真檢查和消除殘留火種。
動火工作需延期時必須重新履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10 外單位來生產區內動火時,應由負責該項工作的本廠(局)人員,按動火等級履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11 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動火工作負責人可以填寫動火工作票。動火工作票的審批人、消防監護人不得簽發動火工作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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