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施工企業與出租或分包單位簽訂合同時,必須明確各自的有關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要求和技術狀況要求及安拆、起重作業的安全責任等。
2 施工企業對于外租起重機械和分包單位自帶起重機械及其作業人員,應按本文件有關要求,對于進場、安裝、拆卸、使用、維修、檢查等過程進行安全監督管理,嚴禁以“包”代管、以“罰”代管。出租單位或分包單位起重機械應納入施工企業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范圍。
3 外租或分包單位自帶起重機械時,必須由施工項目部機械管理部門嚴格審查其相關資質。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機械,嚴禁租用或進場。
4 審查內容:
(1)起重機械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登記手續、安全檢驗合格證;
(2)安裝單位應具備有效的起重機械安裝、維修許可證書(原件);
(3)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有效資格證原件;
(4)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機械,不得租用或帶入施工現場使用:
(1)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制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3)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4)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5)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6 出租單位和分包單位承擔起重機安拆作業時,必須編制起重機安裝、拆卸作業指導書,經施工企業機械管理、施工技術、安監等部門審查合格后執行。
7 起重機安拆作業前,安拆單位必須組織全體作業人員進行培訓,并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施工項目部機械管理部門對培訓交底過程進行監督,對作業人員持證情況進行驗證。
8 遵守施工項目部有關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規定,服從施工項目部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并定期向施工項目部機械管理部門匯報工作。
9 施工項目部應將外租、分包單位的起重機械納入到本項目部的機械安全檢查中,并及時向出租和分包單位傳達上級有關起重機械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報等,并監督學習與貫徹執行。
10 對于外租起重機械和分包單位的起重機械,由于其安全技術狀況和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不能滿足安全要求,施工項目部應采取清退出場。對于其安裝、拆卸、維修和管理能力不足而達不到本規定的安全管理要求的,應委托本企業的起重機械專業單位按本辦法安全管理要求進行安全管理。
11 業主項目部和項目監理應將外租起重機械和分包單位自帶起重機械納入到其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體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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