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包括:
(1)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生的質量(安全)事故;
(2)由于勘察、設計、施工等過失造成工程質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發生的質量(安全)事故;
(3)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合格標準,而需加固補強、返工或報廢,且經濟損失達到質量事故級別的。
2、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按相關法規監督站參與處理,一般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由在監的監督站處理。
3、監督站參與處理質量(安全)事故的主要職責:
(1)責成事故發生單位立即向監督站報告;
(2)督促事故發生單位按規定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3)督促事故發生單位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4)對發生事故的工程提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出停工通知;
(5)參與事故發生單位及各級主管部門組織的事故調查;
(6)督促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處理完畢后按規定時限寫出事故處理報告并報各級主管部門和監督站;
(7)按有關規定編寫事故調查報告,并向主管部門提出處理的建議。
4、受監工程發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后,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5、重大質量(安全)事故處理完畢后應及時將事故報告及有關資料整理,經站長審核后歸檔。
6、監督科應定期對受監的工程質量(安全)事故進行統計歸類,寫出文字分析資料,并歸入監督業務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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