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和適用范圍
加強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的規范設置與安全管理,保證安全防護設施的符合性和有效性,確保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保證公司職業健康安全方針、目標和指標的實現。
本程序適用于公司及所屬各項目經理部在施工全過程中的安全防護控制。
2.相關術語
2.1 四口:指通道口、預留洞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包括垃圾口)
2.2 五臨邊:指深度超過2米的槽、坑、溝和周邊;無外腳手架的屋面與樓層的周邊;分層施工的樓梯口的梯段邊,井字架、龍門架、外用電梯和腳手架與建筑物的通道和上下跑道、斜道的兩側邊;尚未安裝欄桿或欄板的陽臺、斜臺、挑平臺的周邊。
2.3 建筑行業五大傷害:高處墜落、物體打擊、機械傷害、坍塌、觸電。
3. 職責
3.1公司安全質量部負責本程序的編制、修改和實施過程中的監督檢查。負責安全防護設施及各類機械設備的監督檢查。
3.2 公司項目經理部負責組織施工現場各項安全防護措施的制定、審核、審批以及安全技術交底工作,組織提供并驗收安全防護設施所需的合格料具及各種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負責施工現場各種安全防護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和管理。
4. 工作程序
4.1安全防護設施的種類及設置標準
4.1.1基槽、坑、溝及人工挖擴樁孔的防護設施,參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標準》1.2條。
4.1.2腳手架作業防護設施,參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標準》1.3條及《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
4.1.3工具式腳手架作業防護設施參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標準》1.4條。
4.1.4井字架、龍門架、外用電梯的安全防護設施參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標準》1.5條。
4.1.5懸挑、移動式卸料平臺的安全防護設施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JGJ80-91>》第五章第一節5.1.1-5.1-4條。
4.1.6“四口”“五臨邊”防護設施參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標準》1.6條。
4.1.7 高處作業防護設施參見《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
4.1.8大模板的安全防護設施參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標準》。
4.1.9臨電及機械管理參見相關管理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標準》1.9及1.10條
4.2 安全防護設施管理方案的編制和審批
4.2.1 在編制施組方案時,項目經理部技術負責人根據工程及現場的具體情況,組織編制具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如結構與裝修施工用的防護架子工程、基坑支護、模板、施工用電、起重機吊裝作業、塔吊、物料提升機及其他垂直運輸設備的安裝與拆除,均應編制單項工程的安全技術措施或施工方案。應組織工程技術人員、施工員、材料員等相關人員進行會簽。
4.3 物資的落實和供應
4.3.1項目經理部技術人員,根據施工圖紙及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安全防護設施材料的采購計劃,經項目經理審核批準后,交材料員進行采購。
4.3.2 安全防護設施材料進場后,應由材料員、質檢員聯合進行驗收,填寫相關的驗收記錄。
4.4 防護設施的設置
4.4.1安全防護設施的設置應按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及《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標準》進行設置,經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4.4.2施工作業前,項目經理部技術人員應對參加施工的作業人員(包括外協隊作業人員)進行防護設施施工的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并履行簽字手續。
4.4.3 從事安全防護設施施工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4.4.4 項目施工員負責安全防護設施施工的組織、指導和檢查。
4.5 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
4.5.l各類防護設施搭設完成后,項目經理部生產副經理牽頭,組織技術員、施工員、安全員、施工班組負責人、使用班組負責人共同對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驗收,由施工員按照規范標準填寫驗收表格,并當場履行簽字手續。簽字手續一式三份,分別由安全員、施工員、搭設班組進行保管存檔。
4.5.2對于分段分步搭設的防護設施,檢查驗收也應分段分步進行,每次驗收都應遵循上述手續。
4.5.5 拆改、變動安全防護技術設備、設施,要重新驗收。
4.6 安全防護設施的管理
4.6.1各類安全防護設施搭設完成后,均應經過檢查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在使用過程中,使用班組應設專人在每次使用前對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使用。
4.6.2搭設班組應設專人對防護設施進行管理,發現隱患及時處理。當防護設施出現重大隱患時,應及時向項目經理部有關部門匯報。
4.6.3項目經理部安全員、施工員、技術員及其他工程管理人員都應隨時對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檢查項目參照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進行。
4.6.4當防護設施出現重大隱患時,應立即停止危險部位施工人員的作業,組織人員撤離現場。生產副經理應立即組織技術員、施工員和搭設班組長等相關人員制定整改方案,并立即進行整改。
4.6.5在施工過程中,嚴禁任何人隨意拆改防護設施。當個別防護設施對施工生產造成影響時,施工班組應以書面形式報項目經理部生產副經理,經同意后方可拆改防護設施。
4.6.6在施工過程中,如必須拆改防護設施時,應由專業人員進行操作,其他人員嚴禁私自作業。
4.6.7對于工程分包單位使用的防護設施,在搭設完成后的驗收程序中,工程分包單位現場負責人必須在場,履行完驗收手續后,由項目經理部向工程分包單位以書面形式辦理移交手續,移交完成后,所涉及的安全防護設施交由分包單位管理。
4.6.8項目經理部安全防護負責人每月對工程進行兩次監督檢查,并填寫檢查記錄。
4.6.9公司安全質量部應每半年組織一次安全文明施工大檢查,并填寫檢查記錄。
4.7 安全防護設施的維護
4.7.1 在施工過程中,防護設施的維護由搭設班組派專人負責。
4.7.2施工結束后,由專業人員按照拆除方案的要求對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拆除。拆除后的零部件由項目經理部材料組進行清點、保存。其余周轉材料由項目經理部材料組進行清理、退場。
5. 相關文件
5.1 建設部(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
5.2 建設部(JGJ80-91)《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
5.3 《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
5.4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防護、場容衛生、環境保護及保衛消防標準》
5.5《QEO 管理手冊》
6.記錄
6.1 各類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驗收表
注:在外省市施工的項目,如當地有規定,記錄表格按當地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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