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中鋼投資集團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條例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事故調查
第三章事故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重慶中鋼投資集團安全生產管理辦法》,規范重慶中鋼投資集團(以下簡稱集團)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集團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根據集團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責任事故和意外事故。按常規思維所難預料的因素造成的事故為意外事故;由違章或管理不善造成的安全事故為責任事故。責任事故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5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ㄈ⑤^大事故是指造成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ㄋ模、一般事故是指造成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ㄎ澹⑤p微事故是指500元以下150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支持、配合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五條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和“三不放過”的原則。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第七條事故調查組由法務部抽調人員組成。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集團領導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章 事故調查
第八條 集團法務部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ǘ、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ㄈ⑻岢鰧κ鹿守熑握叩奶幚斫ㄗh;
。ㄋ模、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九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十一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集團領導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0日。
第十二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二)、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ㄈ⑹鹿拾l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ㄋ模、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ㄎ澹⑹鹿史婪逗驼拇胧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十三條 事故調查報告報送集團領導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三章 事故處理
第十四條 根據事故調查結果,是過失造成的責任事故,對事故發生單位相關責任人,依照下列規定賠償損失: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對事故發生單位相關責任人,賠償直接經濟損失1%—5%;并處罰款50元;
。ǘl生較大事故的,對事故發生單位相關責任人,賠償直接經濟損失6%—10%;并處罰款100元;
。ㄈ、發生重大事故的,對事故發生單位相關責任人,賠償直接經濟損失11%—15%;并處罰款150元;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對事故發生單位相關責任人,賠償直接經濟損失16—20%;且安全第一責任人和安全主要責任人在集團當月例會上作檢查;
根據事故性質,可以酌情考慮免除賠償或者罰款的處罰;
事故發生單位1個月內發生3次以上6次以下輕微事故,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總和達到一般事故損失按一般事故賠償和處罰;事故發生單位1個月內發生3次以上6次以下一般事故,按較大事故賠償和處罰,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總和達到較大事故、重大事故損失,按較大事故、重大事故賠償和處罰;事故發生單位3個月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事故按特別重大事故賠償和處罰。
第十五條根據事故調查結果,是責任事故,明知故犯,故意等不作為造成的,依照下列規定賠償損失:
。ㄒ唬、發生一般事故的,對事故發生單位相關責任人,賠償直接經濟損失10%—100%;并處罰款200元;
。ǘ、發生較大事故的,對事故發生單位相關責任人,賠償直接經濟損失15%—100%;并處罰款300元;
。ㄈ、發生重大事故的,對事故發生單位相關責任人,賠償直接經濟損失20%—100%;且安全第一責任人和安全主要責任人在集團當月例會上作檢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ㄋ模l生特別重大事故的,對事故發生單位相關責任人,賠償直接經濟損失25%—100%;且安全第一責任人和安全主要責任人在集團當月例會上作檢查;性質特別惡劣的,雙倍賠償直接經濟損失、取消當年績效考核、直到解除勞動關系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阻撓、干涉和串供、做假證人員一次罰款500元;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和毀滅有關證據的承擔相應事故的損失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移送國家相關部門依法懲處。
第十六條 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集團副董事長批復;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法務部主任批復;
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15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15日。較大事故、一般事故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7日內做出批復;
法務部安?茟敯凑占瘓F領導批復,對事故發生單位的責任人進行處罰;
事故發生單位應按照集團領導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人進行處理,并把處理結果上報法務部安?;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法務部安?粕蠄蠹瘓F法務部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員工的監督。
法務部安保科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事故處理情況由法務部向各成員公司及料場通報。
第十九條 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ǘ、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三不放過”內容:事故原因不清楚的不放過;未受到教育的不放過;未受到處罰的不放過。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條例生效后,集團各部門、各公司及料場規定與本條例相沖突的無效,以本條例規定為準,本條例解釋權歸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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