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市場準入制度是指國家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進入安全生產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以及其他主體規定一定準入規則的各項制度的總稱。市場準入制度是一種政府行為,是一項行政許可制度。為保障安全生產,國家規定具備規定條件的生產者才允許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具備規定條件的安全生產設備才允許安裝使用。實行市場準入,是促進安全生產,規范安全生產管理行為,提高安全生產管理素質和安全生產管理質量的一項積極舉措。
安全生產市場準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三項具體制度。
(1)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等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2)國家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主要指的是企業在安全生產制度建設、安全投入、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培訓考核有關人員,企業的作業環境、生產設備、安全設施、工藝以及安全生產管理等方面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要求。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①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②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③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④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⑤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⑥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⑦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則繳納保險費;⑧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⑨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⑩依法進行安全評價;⑩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⑩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⑩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有權對其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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