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進入設備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災爆炸事故,保證職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凡在生產區域內進入或探入爐、塔、釜、罐、槽車以及管道、煙道、隧道、下水道、溝、坑、井、池、涵洞等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作業統稱進入設備作業。
第三條凡進入設備作業,必須辦理《進入設備作業票》。進入設備作業票由車間安全技術人員統一管理,車間領導或安監部門負責審批。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第四條進入設備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注明作業時間,不得在無監護人或作業時間以外作業。
第五條進入設備作業票辦理程序。
1.進設備作業負責人向設備所屬單位的車間提出申請。
2.車間技術人員根據作業現場實際確定安全措施、安排對設備內的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進行分析;安排作業監護人,并與監護人一道對安全措施逐條檢查、落實后向作業人員交底。在以上各種氣體分析合格后,將分析報告單附在《進入設備作業票》存根上,同時簽字。
3.車間領導在對上述各點全面復查無誤后,批準作業。
4.進入設備作業票第一聯由監護人持有,第二聯由作業負責人持有,第三聯由車間安全技術人員留存備查。
5.進入危險性較大的設備內的作業時,應將安全措施報廠領導審批,廠安全監督部門派人到現場監督檢查。
第六條監護人的職責。
1.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及作業人員,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2.作業單位和設備所在單位不是同一單位時,雙方應各出一名監護人。
3.監護人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落實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
4.監護人應和作業人員擬定聯絡信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發現異常,應及時制止作業,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
5.監護人要攜帶《進入設備作業票》,并負責保管。
第七條進設備作業人員的職責。
1.持批準的《進入設備作業票》方可作業。
2.無《進入設備作業票》不作業。
3.進設備作業任務、地點(位號)、時間與票不符不作業。
4.監護人不在場不作業。
5.勞動保護著裝和器具不符合規定不作業。
6.對違反本制度強令作業或安全措施沒落實,有權拒絕作業。
第八條作業票應一天一開,當日有效。全面停車大修期間,作業票有效期不超過3天,間斷作業要重新分析。
第九條在進入設備作業期間,嚴禁同時進行各類與該設備相關的試車、試壓或試驗工作及活動。
第十條對工藝上裝催化劑行裝有特殊要求的進設備作業時,要采取特殊預防措施,并經廠領導批準。
第十一條進設備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1.車間領導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內容應包括所從事作業的安全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救護方法等。
2.對所進設備要切實做好工藝處理,所有與設備相連的管線、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并對該設備進行吹掃、蒸煮、置換合格。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3.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設備,必須在停機后切斷電源,在開關上掛“有人檢修、禁止合閘”標示牌。并設專人監護。
4.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設備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應保證設備內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氣體液度和含氧合格(當可燃氣體爆炸極限大于4%時,指標為小于0.5%,爆炸極限小于4%時,指標為小于0.2%;氧含量19.5%~23.5%為合格);有毒有害物質不超過國家規定的“車間空氣中有毒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的指標。設備內溫度宜在常溫左右,作業期間應每隔四小時取樣復查一次(分析結果報出后,樣品至少保留4小時),如有1項不合格,應立即停止作業。
5.進設備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起重吊裝、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設備作業票不能代替上述作業各票,所涉及的其它作業要按有關規定辦票。
6.對盛裝過能產生自聚物的設備,作業前必須按有關規定蒸煮并做聚合物加熱試驗。
7.設備的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便于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8.進設備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廠安全監督部門批準。
9.進設備作業所用照明應使用安全電壓和安全行燈,在金屬設備內及特別潮濕場所作業,其安全行燈電壓應為12V以下且絕緣良好。
10.進設備作業的人員、工具、材料要登記,作業前后應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
11.設備外的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12.作業人員進設備前,應首先擬定緊急狀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設備內人員每次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13.為保證設備內空氣流通和人員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方法(不允許通氧氣)。
14.在特殊情況下,作業人員可戴長管面具、空氣呼吸器等,但佩戴長管面具時,一定要仔細檢查其氣密性,同時應防止長管被擠壓,吸氣口應置于空氣新鮮的上風口,并有人監護。
15.出現有人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搶救人員必須佩戴空氣式防護面具進入設備,并至少應有一人在外部做聯絡工作。
16.以上措施在作業期間發生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待處理并達到作業的安全條件后,方可再進入設備作業。
第十二條進入設備作業票是進設備作業的依據,不得涂改、代簽,要妥善保管,保存其為1年。
第十三條其他非生產區域的進入設備作業,可參照本制度。
第十四條本制度未盡事宜可參照國家有關標準、制度、法規執行。
第十五條本制度從1997年4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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