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礦井進行合理的開采布局,保證“三量”合理(開拓煤量、準備煤量、回采煤量),因布局不合理而造成損失的,根據損失大小,情節輕重,處技術礦長罰款500元至1000元。
二、負責開采范圍內的地質、水文、老窯等情況的調查和礦山測量工作;未達到本條要求,缺少一條,處罰款200元,。
三、負責礦山職工的技術培訓和安全生產教育、講課及材料組織,并達到安監部門的合格要求,按礦里規定,未參加技術培訓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一次處罰款100元。
四、組織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礦山維簡計劃。未編制的,缺少一種處罰款100元。
五、參加礦山安全檢查,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施行,未履行本條職責,檢查發現一次,處罰款200元。
六、參加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搶救工作。無故不參加的,處罰款100元。
七、組織管理礦山技術檔案及繪制各種圖紙,收集各種技術資料。因檔案管理混亂,各種必要的圖紙缺乏,檢查發現一次,處罰款100元。
八、完成礦長布置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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