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礦的安全管理工作,結合我礦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安全管理獎懲條例是我礦安全管理法規性文件,執行上堅持教育先行、獎懲并舉的原則。
第三條:鼓勵開發安全生產新技術,推廣應用先進技術、經驗,改善安全生產環境,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四條:特殊時期、特殊情況下,需制定階段性的安全獎懲辦法時,由礦安監科制定,礦務會研究決定后,下文執行。
第五條:本條例適用于全礦范圍內從事井上、下生產輔助及地面單位和各崗位職工。
第二章 獎 勵
第六條:對安全工作中有下列行為的人員進行獎勵。
。1)、為安全生產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效果顯著者;
。2)、及時制止“三違”,避免了事故發生者;
。3)、安全生產管理中改革創新,其管理方法被推廣應用,效果顯著者;
。4)、積極進行事故搶救,阻止事故蔓延,減少事故損失者;
第七條:對以上人員的獎勵與其它有關獎勵規定發生沖突時,獎金標準就高不就低。
第三章 井下三違界定及處罰規定
第一節 嚴重三違及處罰
第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嚴重三違:
1.違反規程措施規定,情節嚴重;
2.空頂作業或超控頂作業,情節嚴重;
3.有冒頂、透水預兆強行作業;
4.瓦斯超限強行作業,排放瓦斯、啟封盲巷不執行規定;
5.工作面停風不撤人無風或微風作業,擅自打開或進入花閉、密閉;
6.同時打開兩道風門;
7.瓦檢員空班漏檢,填寫瓦斯檢查圖表弄虛作假;
8.破壞通風設施或其它安全生產設施;
9.放炮不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制;
10.放炮不按規定警戒或警戒不負責任的;
11.違章指揮他人冒險作業;
12.放明炮、糊炮或不用放炮器放炮,嚴重的短線放炮;
13.打開閉鎖強行送電或違反停電規定;
14.井下電器設備有明顯失爆;
15、帶電作業、明火操作、井下打開頭燈;
16.擅自甩掉電器安全保護裝置;
17、非專職人員停、開礦扇;
18.私自拆除風電及瓦斯電設施;
19.斜坡運輸不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規定;
20.斜井(巷)運輸作業不設警戒或警戒不負責任;
21.斜井(巷)運輸作業超掛車或不掛保險繩;
22.在傾斜巷道中斷電放車或放飛車,溜滑軌道;
23.趴、蹬、跳車,坐礦車、坐輸送機、刮板機;
24大巷作業不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
25.爆破作業未制定嚴格的安全技術措施
26、罐車無碰頭,無護繩、無車尾
27、攜帶煙火下井或井下吸煙
28、灑后下井作業
29、高空作業不作用防墜落保護設施
30、井下盜竊火工品及井下物資
31、拆除、起吊、拖拉、運輸、安裝大型設備不招待作業標準,不捆綁不執行有關安全作業標準
32、拆除液管未停泵就釋放壓力
33、在樺木、白松、腐朽木頭或直徑小于要求的棚梁下吊掛導鏈起吊重物
34、起吊設備使用鐵絲和麻繩或使用大鏈時聯結環不上螺絲、不緊固
35、千斤頂與設備之間不加楔直接接觸
36轉載機橋部安裝不打木垛就施工
37、特殊工種無證上崗或入井人員不佩戴自救器
38、井下崗位人員及要害場所崗位人員擅自脫崗
39、毆打、報復或不聽從指揮安監人員或通風管理人員管理
第九條:井下嚴重三違的處罰規定
1、開除或開除留用一年的處分
2、給予撤職、免職、或效益工資等級降級處分
3、處以200~500元的罰款
4、在安全宣傳欄上公開亮相,參加學習班和參加礦義務勞動7天的處罰
5、聯保合同其它成員不少于50元的連帶經濟處罰
第二節 井下一般三違及處罰
第十條:通則
1、作業前未向作業人員貫徹有關規程、措施或貫徹后簽名蓋章
2、未參加班前會或未學習有關規程措施的作業人員,
3、未按規定設置安全標志牌或施工圖板
4、安全設施不齊全、不可靠
5、專業檢查人員不按規定攜帶安全監察儀器、儀表,
6、阻撓、刁難安監人員檢查,
7、井下工作人員未持安全資格證上崗
第十一條:啟動采機前司機未巡視采煤機四周,確認無人后開機
第十二條、采煤工作面未保持兩個暢通無阻的安全出口,其斷面和高度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超前支護的距離小于規程規定
第十三條、采煤工作面前后出口和機頭、機尾的支護未按作業規程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新工作面初采前未配足工作面所需的梁、柱、未按規程要求進行支護,
第十五條、采煤工作面過頂、底板松軟或破碎,過斷層、老空、煤柱或冒頂隊時,未制定安全措施,
第十六條、采煤工作面移架、移溜的距離超過規程規定
第十七條、采煤工作面兩頭的切頂支護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嚴禁提前回切頂密集,
第十八條、采煤工作面的傘檐超過作業規程規定,
第十九條、采煤工作面所有單體支柱未加設牢固,沒有防倒措施,在浮煤、矸上架設單體支柱,液壓支柱的初撐力不符合規程規定,
第二十條、綜采支架接頂不嚴密、有浮石,相鄰支架間的錯差、架間空隙不符合規定,
第二十一條、采煤工作面第一部溜子機尾未按規定及時切回,未加好合格的蓋板
第二十三條、采煤工作面采高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液壓支架的初撐力未達到要求
第二十四條、機組無水干割煤,
第二十五條、采煤工作面連網時,未按規定進行,工作面有3處以上連網不合格,
第二十六條、工作面乳化液泵站壓力及乳化液濃度的配比不符合要求
第二十七條、工作面皮帶運輸巷在適當位置未設合格的行人過橋
第二十八條、綜采工作面在處理倒架、歪架、壓架、拆裝支架以運送大型設備時,未制定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條、在架設超前支護時,未執行先支后回的原則
第三十條、綜采工作面系統車連接和防跑車裝置不符合規程規定,
第三十一條、開動掘進機前司機未發出警報,在鏟板前方和截割臂、機組附近有人時,開動掘進機
第三十二條、掘進機運行期間,掘進機上除有主、副司機,有其他人員,
第三十三條、無措施使用皮帶輸送機或刮板輸送機運送物料
第三十四條、開掘工作面未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
第三十五條、開掘工作面未按規定進行敲幫問頂
第三十六條、開掘工作面未按規定使用臨時支護、前探支護及防倒裝置
第三十七條、開掘巷道貫通前,未制定專門措施,并貫徹落實,強行貫通,
第三十八條、使用刮板運輸機的開掘工作面,掏機窩,
第三十九條、使用刮板輸送機的開掘工作面,刮板機的機頭、機尾未打壓柱,
第四十條、開掘工作面錨桿的間排距、角度、錨固力、緊固力、外露長度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第四十一條、開掘工作面支護材料的使用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第四十二條、錨噴巷首噴漿料的配比不符合規程規定
第四十三條、錨噴巷道貌岸然初噴、復噴、潮噴有一處不符合規定
第四十四條、掘進工作面超挖超過300㎜以上的巷道
第四十五條、過煤線、破碎帶的錨噴巷道,噴漿時不按規定要求作業,
第四十六條、錨噴巷道跨工序作業
第四十七條、開掘工作面的中線、腰線、邊線不符合規定
第四十八條、架棚巷道的棚子架設不符合規程要求,柱子不到底
第四十九條、架棚巷道的棚子前傾后翻、盤幫勾頂缺件
第五十條、火藥、雷管未當班領用,未用完的火藥、雷管未當班退庫
第五十一條、火藥、雷管未分箱存放,并加鎖,亂扔亂放,
第五十二條、火藥、雷管箱未放在支護完好、無電器設備的一側,兩箱相距小于15米,
第五十三條、火藥、雷管箱不完好
第五十四條、火藥庫看庫人員嚴守崗位,無證發放。
第五十五條、無證人員擅自進入火藥庫
第五十六條、領用火工品人員不持證上崗,領取火工品后,混合背運、乘坐車輛,用礦車推運,
第五十七條、裝配引藥時,未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電器設備和導電體的工作地點進行,插入雷管前,未將雷管腳線短接
第五十八條、炮眼深度小于0.6米時,裝藥放炮,特殊情況下,需要淺眼放炮時,未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十九條、裝藥時未正向裝藥,未按規定使用水炮泥和炮泥,用其他物體充填
第六十條、放炮距離不符合規程規定,短線或警戒距離不夠放炮,
第七十條、采、掘工作面裝藥與其它工作同時進行
第七十一條、放炮不填寫一炮三檢圖板或填寫不認真
第七十二條、放炮母線與腳線連接、線路檢查和通電工作不是放炮員一人操作
第七十三條、放炮員未最后離開放炮地點,未在符合規定地點進行操作
第七十四條、放炮器鑰匙未由放炮員隨身攜帶,轉交他人,不到放炮通電時將鑰匙插入放炮器內,
第七十五條、瞎炮、殘炮未按規程規定當班處理
第七十六條、裝藥前、放炮前、放炮后,跟班隊長、工作面小組長,放炮員、安全員未對頂板、支護情況進行認真檢查
第七十七條、未規定攜帶瓦斯報警儀,并按規定懸掛使用
第七十八條、頭燈房發放失效的自救器、或發放礦燈時未按規定配發自救器
第七十九條、采、掘、開工段瓦斯探頭、牌板懸掛位置填寫不符合規定
第八十條、礦扇風筒口距工作面位置不符合規程規定
第八十一條、采、掘工作面未按規定安裝監控設施
第八十二條、瓦斯探頭或瓦斯報警儀不起作用或顯示失真,未在規定時間內加以解決,
第八十三條、風門、風橋、密閉等通風未按時完成
第八十四條、一能三防儀器儀表有一臺不完好進坑使用
第八十五條、總回風巷失修率超過礦有關規定
第八十六條、井下各轉載點無灑水噴霧裝置或使用不正常
第八十七條、井下隔爆水袋不按規定安設或隔爆水袋無水
第八十八條、采掘機、掘進機司機、錨噴工及有關接觸粉塵人員不按規定佩帶防塵口罩
第八十九條、井下發現一次打干眼,
第九十條、放炮前后不灑水、降塵
第九十一條、放炮母線中間有明接頭或裸露明線的
第九十二條、工作面風筒破口、接口不嚴、損壞不及時修補
第九十三條、礦部扇風機有不使用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或閉鎖范圍不符合規定
第九十四條、風門損壞不及時修補
第九十五條、專門排瓦斯巷內進行生產作業和設置電器設備,有非專職人員進入
第九十六條、井口20米范圍內有煙火
第九十七條、井下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工作未制定專門安全措施
第九十八條、井下使用各類油脂、棉紗未存放在蓋嚴的鐵筒內,亂扔亂放
第九十九條、井下各硐室、皮帶頭未按規定需設置滅火器材
第一百條、不執行井下火區管理規定
第一0一條、風機切換裝置不靈敏可靠
第一0二條、礦扇風電聯鎖及瓦斯電聯鎖不按規定要求使用
第一0三條、井下有計劃停電未辦理停電審批手續,未按規定通知有關單位,
第一0四條、井下機電設備各類保護不齊全、可靠
第一0五條、井下所有變電硐室除有關檢查人員和本崗位值班電工以外,其它人員隨意進入
第一0六條、井下變電硐室值班工,由于工作失誤造成無計劃停電
第一0七條、井下電工作業不執行驗電、放電、閉鎖、掛牌等規定
第一0八條、機械設備外露的傳動和轉動裝置未加設防護設施,
第一0九條、發放礦燈必須完好,使用時間小于規定要求
第一一0條、采煤機、掘進機、皮帶、刮板輸送機檢修時,未切斷電源,斷開隔離開關并掛牌
第一一一條、軌道運輸未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規定
第一一二條、上下班人員未在指定的作業地點交接班
第一一三條、進出坑的物料、設備未嚴格按規程規定掛車、裝車、拉運,
第一一四條、軌道運輸作業,未嚴格按絞車操作規程作業
第一一五條、絞車及斜坡各類安全設施不齊全、不可靠
第一一六條、跨越運行中的皮帶、溜子
第一一七條、運輸特殊設備未制定專門措施,未嚴格執行措施規定
第一一八條、乘座猴車未執行猴車管理制度
第一一九條所有井下軌道與大巷,未按規定加設軌道絕緣
第一二0條、井下永久軌道的道岔、枕木、鐵軌、不符合規程要求,
第一二一條、檢身工不按規定檢身
第一二二條、對安全檢查“三定”處理的問題未按時整改
第一二三條、礦各種會議參加人員未按時到會,無故不到者
第一二四條、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參加人員無故不參加
第一二五條、查事故有關人員無故不到者
第一二六條、規程措施不按規定及時送交有關部門
第一二七條、各級領導必須支持工人行使“五項權力“,對打擊報復工人行使權力者,
第一二八條、發生事故后,被調查的有關人員在陳述事故經過時,弄虛作假,
第一二九條、對上級下達的職工安全培訓指標,各單位未保證參加人員,無故不到,
第一三0條、各類檢查人員檢查時,弄虛作假,玩忽職守
對于一般三違的處罰
第一三一條、(1)、給予責任者不少于200元的經濟處罰
。2)、情節較重者給予下降效益工資一級的處罰
(3)、聯保小組成員給予不少于30元的經濟處罰
。4)、參加不少于5天的安全教育學習
第四章 地面三違行為
第一四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視為嚴重三違
1、破壞設備、器材、消防、通訊等安全設施
2、主要機房、要害部門崗位、場所擅自脫崗者
3、大中型設備人為甩掉、棄用各種保護127V以上電壓,不按規定停送電,停電檢修不執行電業規程規定
4、無證駕駛場內機動車輛
5、扒、蹬、跳行駛中的車輛、皮帶、溜子
6、各類司機和要害所值班人員酒后上崗者
7、大中型設備和主要設備不按規定檢修
8、機動車輛非緊急避險、急剎車
9、高空作業無安全保護措施,高空投擲物料無措施或不執行措施
10、攜帶煙火進入各類應禁火隊
11、在易燃、易暴、有毒、有害及通風不良隊域作業,未采取防護措施
12、特殊工種人員無證上崗的
13對安全檢查人員及其檢舉揭發違章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第一五0條、地面嚴重三違處罰規定
1、開除或開除留用一年的處分
2、給予撤職、免職或行政降級的處分
3、處以200-500元罰款
第二節 一般三違及處罰
第一五一條、傳動、轉動裝置未加設安全防護設施的
第一五二條、電纜、刀閘、接線有明接頭、虛接、搭接、無消弧罩,
第一五三條、人員橫過溜子、皮帶未設置過橋
第一五四條、隨意橫跨運行的溜子、皮帶及其他設備
第一五五條、電工、維護工等特殊工種上崗作業,未按規定帶足專用工具
第一五六條、避雷設施未根據規定安裝和進行性能試驗,每年定期檢修,并作好記錄
第一五七條、電業高壓操作無各種絕緣用具、無防護欄(罩)。
第一五八條、各種中小型設備帶病運轉
第一五九條、高空起吊不執行安全措施或行業規定
第一六0條、電器設備未按規定設置各類保護或保護裝置不可靠
第一六一條、礦隊范圍內的坑、井、壕、池未加設圍欄、蓋板,危險處設警示標志(夜間設警示燈)
第一六二條、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樓梯、平臺、過橋未設防護欄
第一六三條、有關場所不采取防凍措施或責任不落實造成接冰、危及人身安全、影響設備正常運轉
第一六四條、場內機動車輛應按時檢查機動裝置是否靈敏可靠,超高、超載、超速行駛
第一六五條、乙炔、氧氣瓶應配有防震膠圈,乙炔、氧氣瓶同時使用時,兩瓶間距大于5m,距明火距離大于10m,
第一六六條、一般崗位人員上崗期間脫崗、睡覺、竄崗、戲鬧或不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
第一六七條、對于一般三違的處罰
。1)、給予責任者不少于200元的經濟處罰
(2)、情節較重者給予下降效益工資一級的處罰
(3)、聯保小組成員給予不少于30元的經濟處罰
。4)、參加不少于5天的安全教育學習
上一篇:外圍安全管理制度
下一篇:煤礦全員安全培訓管理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