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保護從業人員、公司財產安全,確保公司生產經營工作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消防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凡是在公司工作的人員(包括公司各級領導、全體員工以及外來施工單位的工作人員)必須遵循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各級領導商討、協定,由安監部制定下發。
第二章 制度基本規定
第四條 公司生產區域內所有場所禁止煙火,本制度所指生產區域包括:生產車間及生產辦公室。
第五條 禁止攜帶火種(火柴、打火機、香煙等)進入生產區域內;
第六條 辦公樓、生活區域內禁止吸煙,辦公樓、宿舍區域室內除外。在允許吸煙區內抽完煙煙頭必須熄滅置于煙灰缸或煙灰盒內,禁止亂扔。
第七條 機動車輛不得隨便進入化產車間區域,必須進入時需佩戴防火帽,并且有專人看護。
第八條 進入粗苯生產區、焦爐地下室、冷鼓機房等易燃易爆區域不準穿化纖服裝、鐵釘鞋;
第九條 設備維修時,在對焦油、粗苯、煤氣管道等部位進行維修時,必須使用銅制工具,需要敲打的部位,要用銅制工具,禁止使用鐵錘進行敲打作業。
第十條 生產區域需要進行動火作業(切割、焊接、打孔等)時,必須到有關部門辦理動火許可證,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否則,嚴禁動火作業。
第三章 考核辦法
第十一條 煙火管理考核辦法
1、公司員工在禁煙區內抽煙者罰款每人200元/次;中高層領導每人罰款300元/次。
2、生產區域內現場發現一個煙頭,對所屬區域責任人罰款50元,車間、部門領導負連帶責任;不能明確責任人的由車間、部門負責人一并負擔。
3、攜帶香煙、火種進入生產區域者,一經發現罰款50元。
4、乙方施工人員在廠區抽煙者,一經發現按每人300元/次對該單位進行罰款。
5、各車間、部門內部根據本制度制定自己分管區域的管理和考核辦法。
第十二條 易燃易爆區域考核辦法
1、進入粗苯生產區不帶阻火器的車輛,罰款100元/輛。
2、進入粗苯生產區、焦爐地下室、冷鼓機房等危險區域穿化纖服裝或者鐵釘鞋的人員罰款100元/人。
3、沒有進行相關登記和辦理相關證件就擅自在生產區域內進行切割、焊接等危險性作業的,對本人及相關負責人或負責單位罰款500-1000元/(人•次)。
第十三條 凡違反本規定造成火災、爆炸事故的,從嚴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十四條 考核單位及頻率
1、辦公區、生活區樓由企管部負責每周至少進行一次檢查考核;
2、生產區域由各車間和安全環保部負責考核。車間對轄區內每周檢查考核不少于2次;安全環保部對各車間檢查考核不少于1次。
3、車間的檢查考核在本車間公示欄中通報,并報送公司有關領導、辦公室部和財務部;辦公室、安監部的檢查考核在公司通報欄中通報,并報送公司有關領導、辦公室部、財務部和各車間、部門。所有罰款在當月工資中扣除。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安監部。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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