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消防車管理,特別是做好大噸位、多功能重點消防車輛的管理工作,確保車輛時刻處于最佳的戰備狀態,在臨戰時,能夠快速和準確有效地投入滅火戰斗,最大限度地減少火災損失,特制定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作為總公司各直屬企業專職消防隊組織條例實施細則的補充。
第三條 各直屬企業專職消防隊必須建立健全所管轄范圍內的消防車輛技術檔案和運行檔案。
第四條 消防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包括:
1. 車輛的技術參數和基本數據;
2.運行操作規程或用戶手冊;
3.維修保養和驗收制度;
4.潤滑手冊;
5.人員培訓和考核制度等;
6.重點消防車輛隨購車所帶的資料,主要包括用戶手冊、運行手冊、備件和專用工具清單等資料。
第五條 消防車輛運行檔案要包括:
1.車輛運行記錄;
2.故障記錄;
3.維修保養記錄;
4.潤滑記錄;
5.主要配件更換記錄;
6.主要性能指標測試記錄等;
第六條 技術檔案應齊全,登記編號,并責成專人管理。運行檔案必須齊全、整潔、規格化,并由專人及時整理填寫。當人員變動時,必須組織認真交接。
第七條 各企業應重視提高消防車輛操作人員的技術素質,做好業務和技術培訓,培訓要編制計劃,考核要制定辦法。
第八條 培訓分為上崗前培訓和定期業務培訓,主要內容應包括:
1.工作責任心和安全意識教育;
2.消防規程和消防條例教育;
3.車輛駕駛和設備操作技能培訓;
4.車輛維護保養常識和實際操作訓練。
重點消防車駕駛員、執勤人員除進行上述一般業務技術培訓外,應根據加強車輛所規定的培訓要求進行技術培訓,并進行嚴格的實際操作訓練。
第九條 經過培訓應熟知消防規程和消防條例,熟悉車輛一般技術性能,掌握車輛駕駛、設備操作、維護保養和潤滑操作等技術,經業務技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十條 重點消防車輛駕駛員通過培訓后,必須熟知駕駛操作車輛的性能、結構、原理、用途,并熟練駕駛和操作,會維護保養,會排除一般設備故障,在各種復雜情況下,能夠準確熟練地完成各項操作。
第十一條 重點消防車駕駛員應從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驗的消防隊員中選撥,并持“重點消防車操作證”上崗。新駕駛員獨立頂崗,須由老駕駛員陪練,直至達到能夠熟練操作為止。
第十二條 依據24小時執勤的規定配備執勤人員,必要時可配備少量的備用人員,以便在緊急情況時,快速出車投入戰斗。
第十三條 對連續間斷駕駛操作重點消防車輛半年以上者,如需再上崗時,必須經過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
第十四條 各企業消防部門必須認真編制大修和保養計劃,嚴格執行保修制度所規定的各項內容,組織實施每日的“例行保養”和“三級保養”。
第十五條 重點消防車輛的定期保養應遵照專用的維護保養手冊的要求實施,對維護保養手冊規定以外的項目或不清楚的部件,駕駛員不得隨意拆卸,如必須拆卸時,須經主管領導和部門同意,會同有關技術人員共同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重點防車輛在電路維修和焊接時,應注意車輛自控和遙控系統的保護。做清潔衛生時,應避免用高壓水槍沖刷表面或用水槍沖洗駕駛室。必須用水沖洗時,應注意電器設備和車輛表面的保護,采取措施及時擦干,以防部件銹蝕。
第十七條 重點消防車輛每次更換和添加潤滑油、脂、液時必須符合本車標準,并要求做到“五定”(定人、定點、定質、定量、定時)和“三過濾(油桶、油壺、加油點)。
第十八條 重點消防車使用后應進行認真檢查,及時恢復戰備執勤狀態,泡沫車和干粉車使用后必須按操作程序清洗或氮氣吹掃,正確歸位,重點潤滑。
第十九條 嚴格執行修復后的交驗制度,按保養項目逐條進行自檢和交接各方共檢、試車、確認合格后,方可交接。
第二十條 每年按期編制重點消防車輛備品備件計劃,并納入企業設備備品備件進口計劃,及時組織進口足夠的車輛備品備件,確保車輛維修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 消防車輛應及時處于良好的戰備執勤狀態,車輛訓練,火警出動應統一調配,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外授,必須經主管領導批準。
第二十二條 為確保重點車輛戰備執勤和火災中發揮應有作用,應從嚴管理。
1.嚴禁無“重點消防車操作證“的人員駕駛操作,無關人員不得動用車上開關、按鈕等設備。
2.隨車配備的裝備、器材只準本車使用,未經設備主管部門的批準不得轉借、挪用。
3.嚴格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時,一定要認真清點器材,查看車況,確保設備處于完好狀態,一旦發現問題應及時逐級上報,盡快采取補救措施,如需要停修時,必須報消防部門負責人審批。
4.對于列入《中石化系統滅火區域聯防方案》中的大型進口車輛,必須確保處于良好的戰斗執勤狀態,以便調用。
第二十三條 各企業專職消防隊應根據本制度、綜合各企業消防車輛的操作、使用、維護和保養等情制定出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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