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要求,為了有效,正確地實施GB2894《安全標志》,使安全標志的使用規范化、標準化、以提高人們的防范能力,減少或避免事故的發生,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標志設置的場所(或部位)
1、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場所,設置符合GB2894規定的安全標志。
2、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3、在廠區道路(廠大門、車間大門)設置限速、限高(限寬)、禁行等標志。
4、在檢維修、施工、吊裝等作業現場設置警戒區域和安全標志;在檢修現場的坑、井、洼、溝、陡坡等場所設置圍欄和警示燈。
5、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危害崗位的醒目位置,按照GBZ158設置職業危害警示標識、告知牌、職業危害檢測結果。
6、在可能產生職業性危害氣體的廠區應設置風向標。
7、其他容易發生危險的部位或場所,應設置相應的的安全警示標志。
二、安全標志的設置應符合《安全色》(GB2893-2001)、《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2894-2008)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2003)的要求。
三、充分利用紅色(禁止、危險)、黃色(警告、注意)、藍色(指令、遵守)、綠色(通行、安全)四種傳遞安全信息的安全色,正確使用安全色,使人們能夠迅速發現或分辨安全標志,及時得到提醒,以防止事故,危害的發生。
四、安全標志應滿足下列要求:
1、含意明確無誤
標志、符號和文字警告應明確無誤,不使人費解或誤會,使用容易理解的各種形象化的圖形應優先于文字警告;確定圖形符號應做理解性測試,標志應符合公認的標準。
2、內容具體且有針對性
符號或文字警告應表示危險類別,具體且有針對性,不能籠統定“危險”兩字。如“禁火、防爆”文字警告,或簡要說明防止危險的措施(例如指示佩戴個人防護用品),或具體說明“禁止煙火”,“小心碰撞”等。
3、標志的設置位置應醒目
標志牌應設置在醒目且與安全有關的地方,使人們看到后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文字所表示的內容;不宜設在門、窗、架或可移動的物體上。
4、標志應清晰持久
直接印在機器上的信息標志牢固,在機器的整個壽命期內都應保持顏色鮮明、清晰、持久。每年至少檢查1次,發生變形、破損或圖形符號脫落及變色等影響效果的情況,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五 、責任機構及其職責
1、責任機構,以企業安環部為主,車間實施管理。
2、安全標志的制定、溝通、傳達、修改與更新由安環部負責。
3、安全標志應至少每年檢查1次,由安環部組織檢查 。車間負責日常檢查和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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