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進一步落實各項安全環保管理制度,加強安全環保監督,以提高職工的安全環保意識和保障職工健康安全,維護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同時適用于在本公司承擔外包項目的單位或相關方。
3 職責
3.1 安技環保處、企業運營部等歸口職能部門負責對公司范圍內的符合獎勵或懲罰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或懲罰。
3.2 各單位負責對本單位范圍內的符合獎勵或懲罰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或懲罰。
4、管理內容
4.1 獎勵
4.1.1公司建立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獎勵基金,主要用于公司安環委員會對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進行獎勵。使用方案必須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所扣罰的金額,由各安全、環保專業歸口部門作安全、環保的機動獎金。罰款、賠款應繳回財務部門。
4.1.2對凡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4.1.2.1 全面完成公司下達的安全、環保考核指標任務或目標責任書要求,在年度或季度被評為先進、表揚的單位。
4.1.2.2 在特殊條件下,對安全、環保作出貢獻或成績的個人或單位。
4.1.2.3 在危急關頭,及時采取急救措施,避免了人身、設備、交通、火災、建筑、動能、環境污染和中毒中暑等重大事故者。
4.1.2.4 及時查出重大隱患并設法排除,從而避免了人身、設備、交通、火災、建筑、動能、環境污染和中毒中暑等重大事故者。
4.1.2.5 在企業的工程設計、制造、安裝等方面,確保工程、設備的安全質量,并對勞動保護、環境保護以及各類安全措施有革新創造,成績顯著者。
4.1.2.6 對塵毒和環境污染的治理有突出貢獻者。
4.1.2.7 對于嚴重違章違制,違反安全、環保法規、法律的人和事,敢于檢舉揭發斗爭,在事故中救護有功者。
4.1.2.8 在安全、環保或安全技術管理方面,有突出貢獻者。
4.1.2.9 在企業中,對安全、勞動保護、環境保護事業作出科研成果或寫出有價值論文,可供推廣運用者,應申報科技部門給予科技成果獎,如屬專用項目,可申請專利權。
4.2 獎勵方法
4.2.1 對單位和個人獎勵,以精神獎勵(如通報表揚、頒發獎狀、榮譽證書、綿旗等)為主,結合物質獎勵。
4.2.2 對單位獎勵可按員工人數一次性獎勵。
4.2.3 對個人獎勵可根據業績大小,予以 50—1000 元的獎勵,業績卓著的可嘉獎、重獎。4.3處罰
4.3.1 對違反上級和本企業的各項安全、環保政策、法規制度,進行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的人員。
4.3.2 年度內發生了重傷(含重大未遂)以上事故或輕傷事故超標,以及發生了環境污染、交通、動能、建筑、火災事故的單位和個人。
4.3.3 年度內發生了生產性重度中毒、中暑事故的單位和個人。
4.3.4 凡使用臨時工,工程(勞務)發包、承包、設備租賃未按公司文件規定執行的單位和個人。
4.3.5 凡違反公司安全、環保管理制度或者造成事故及導致嚴重險情、未遂事故的工程(勞務)承包單位。
4.3.6 對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的建設項目未實行安技、環保“三同時” 的單位。
4.3.7 對違規者,按違規行為造成事故傷害的嚴重程度,責任大小酌情予以經濟處罰,罰款、賠款、下浮工資等處罰;并可同時給予行政處分:批評教育、通報、記過、記大過、撤職、開除等處分;觸犯刑律,由司法機關處理。
4.3.8 行政警告以上的處分,由所在部門行政書面報告簽字加蓋單位公章。
4.3.9 受違紀開除處分的處理,由所在部門提出書面報告簽字加蓋單位公章,部門職工代表會議討論通過,職工代表組長簽字,報送歸口部門,由歸口部門報告公司工會討論同意后,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執行。
4.4處罰實施細則
4.4.1 嚴重違反安全、環保法規,發生因工死亡(每人次)和重大火災、設備、廠內交通、建筑、動能和環境污染事故,扣除責任單位本年度的全部安全風險抵押金和承擔上級主管部門的全部罰款(包括超標排污費和賠償及補償等)外,并對責任單位處以 10000 元罰款,其中包括對責任單位、事故責任人、黨、政領導、主管領導、專職管理人員等的罰款,還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直到追究刑事責任。
4.4.2 違反安全、環保法規,發生重傷(每人次)、職業病和一般較大火災、設備、廠內交通、建筑、動能和環境污染事故,包括污染和排放嚴重超標,扣除責任單位本年度的 40%的安全風險抵押金和承擔上級主管部門的全部罰款(包括超標排污費和賠償及補償等)外,并對責任單位處以 4200 元的罰款。其中發生一般火災事故一起,對責任單位罰款 5000 元。超過考核指標每次重傷事故(每人次)加扣 2000 元。
4.4.3 發生一般環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物排放超標及輕傷事故(每人次)和輕微傷事故,扣除責任單位本年度的 20%的安全風險抵押金外,并對責任單位處以 1400元和 400~800 元的罰款,其中包括對單位、事故責任人、黨政領導、主管領導、專職管理人員等的罰款。超過考核指標每次輕傷事故(每人次)加扣 500 元,其中發生小火災事故一起,對責任單位罰款 1000 元。
4.4.4 在現場安全、環保檢查時,安全、環保、防火、交安、動能、建筑、設備等職能部門檢查發現違章行為的,按附表規定進行罰款,生產班長以上行政、技術管理人員的違章行為按一倍金額罰款,領導干部按 2 倍罰款。
4.4.5 發生生產性重度中毒、中暑事故的單位,按工傷事故規定對黨、政領導罰款 300 元,主管領導 200 元,安全、環保專職管理人員 100 元。
4.4.6 未按公司文件規定執行擅自使用臨時工、工程(勞務)發包、承包、設備租賃的單位,所發生的一切事故損失及其它后果概由該單位黨政負責人和經辦人自理,并對黨、政領導和經辦人各罰款 2000 元。
4.4.7 違反公司安全、環保管理制度,導致嚴重險情未遂事故的工程(勞務) 承包單位按本制度同等處罰。
4.4.8 對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的建設項目未實行安全、消防、環保“三同時”和環境評價的單位罰款 2000 元,黨政領導各罰款 400 元,主管領導罰款300 元,安全、環保專職管理人員罰款 150 元,對有關責任人員按責任罰款 300—500 元。
4.4.9 職工未加入工傷保險發生了人身傷害事故的治療費、工傷致殘補助金等一切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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