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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簡介

2007-05-17   來源:安全文化網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1范圍

  為明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基本要求,鼓勵用人單位采用合理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原則與方法,控制其職業安全健康風險,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特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
  本規范適用于任何有以下愿望的用人單位:
  (1)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有效地消除和盡可能降低員工和其他有關人員可能遭受的與用人單位活動有關的風險;
  (2)實施、維護并持續改進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3)保證遵循其聲明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4)向社會表明其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原則;
  (5)謀求外部機構對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進行認證和注冊;
  (6)自我評價并聲明符合本規范。
  規范中提出的所有要求,旨在幫助用人單位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其適用的程度取決于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活動的特點及其風險的性質和運行的復雜性。
  
  2術語和定義

  2.1事故accident
  造成死亡、疾病、傷害、財產損失或其它損失的意外事件。
  2.2審核audit
  為獲得證據和客觀評價所確定的準則是否被滿足的系統、獨立和文件化的驗證過程。
  2.3持續改進continualimprovement
  不斷加強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工作,以全面改進用人單位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過程,該過程不必同時發生于所有的活動領域。
  2.4危害hazard
  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的根源或狀態。
  2.5危害辨識hazardidentification
  識別危害的存在并確定其性質的過程。
  2.6事件incident
  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的事情。
  2.7相關方interestedparties
  關注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或受其影響的個人或團體。
  2.8承包方contractor
  在用人單位的作業現場按照雙方協定的要求、期限及條件向用人單位提供服務的個人或組織。
  2.9不符合non-conformance
  任何能夠直接或間接造成人員傷亡、疾病、財產損失或工作環境破壞的違背作業標準、慣例、程序、規章或管理體系要求的行為或偏差。
  2.10目標objectives
  在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方面,用人單位自身確定要達到的目的。
  2.11職業安全健康occupationalhealthandsafety
  影響工作場所內員工(包括臨時工、合同工)、外來人員和其他人員安全與健康的條件和因素。
  2.12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Occupationalhealthandsafetymanagementsystem
  為建立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并實現這些目標所制定的一系列相互聯系或相互作用的要素。
  2.13用人單位organization
  具有自身職能和行政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團。
  2.14員工代表workers’’representative
  員工代表是指工會代表,即由工會或其成員指定的或推選的代表;或選舉代表,即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或集體決議,由員工自由選舉出的代表。
  2.15員工的安全健康代表workers’’safetyandhealthrepresentative
  員工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慣例選舉或指定的在作業場所職業安全健康問題上代表員工利益的人。
  2.16績效performance
  用人單位根據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在控制和消除職業安全健康風險方面所取得的可測量的結果。
  注:績效測量包括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活動和結果的測量。
  2.17主動測量activemonitoring
  根據確定的標準檢查危害和風險預防與控制措施,以及為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所進行的活動。
  2.18被動測量reactivemonitoring
  對危害和風險的預防與控制措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中的不足,如傷亡、疾病和事件等進行檢查、識別的過程。
  2.19風險risk
  特定危害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與后果的結合。
  2.20風險評價riskassessment
  評價風險程度并確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圍的全過程。
  2.21安全safety
  免遭不可接受的風險的傷害。
  2.22可承受的風險tolerablerisk
  根據用人單位的法律義務和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已降至用人單位可接受的風險。
  
  圖l成功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要素

  3引用標準

  3.1ILO/OSH2001: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導則,國際勞工組織
  3.2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指導意見:200l,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3.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試行標準:199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3.40HSASl8001:1999
  
  4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要素

  4.1總要求
  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4.2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用人單位應有經最高管理者批準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以闡明整體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承諾。
  方針應該符合下述條件:
  (1)包括至少遵守現行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的承諾;
  (2)適合于用人單位職業安全健康風險的性質和規模;
  (3)包括對持續改進和事故預防、保護員工安全健康的承諾;
  (4)確保與員工及其代表進行協商,并鼓勵他們積極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所有要素的活動;
  (5)形成文件,付諸實施,予以保持;
  (6)傳達到全體員工;
  (7)可為相關方所獲取;
  (8)定期進行評審,確保其對用人單位的適宜性。
  4.3策劃
  4.3.1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
  用人單位應建立和保持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實施必要控制措施的程序。程序應包括:
  ——常規和非常規的活動;
  ——所有進入作業場所人員的活動;
  ——所有作業場所內的設施。
  用人單位所采用的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方法應該符合下述條件:
  ——依據用人單位的范圍、性質和時限進行確定,以保證該方法是主動的而不是被動的;
  ——確定風險級別;
  ——與運行經驗和所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的能力相適應;
  ——為確定設備要求、明確培訓需求和建立運行控制,提供相應信息;
  ——對所需控制活動的監測提供信息,以保證實施的有效性和及時性。
  風險評價的結果應形成文件,作為建立和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中各項決策的基礎,并為持續改進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績效提供衡量基準。用人單位所制定的風險控制計劃應有助于保護員工的安全健康。
  用人單位應定期或及時評審和更新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控制措施的信息。
  4.3.2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識別和獲取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職業安全健康要求的程序。
  用人單位應及時更新這些信息,并應將有關信息傳達給相關人員和其他相關方。
  4.3.3目標
  用人單位應針對其內部相關職能和層次,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如可行,目標應予以量化。
  用人單位在建立和評審職業安全健康目標時,應考慮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自身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可選技術方案,財務、運行和經營要求,以及相關方的觀點。目標應符合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并體現對持續改進的承諾。
  目標的重點應放在持續改進員工的職業安全健康防護措施上,以達到最佳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
  4.3.4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用人單位應制定并保持旨在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管理方案。
  方案應予以文件化,并包括下列內容:
  (1)為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而規定的用人單位相關職能和層次的職責和權限;
  (2)實現目標的方法、資源和時間表。
  應定期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進行評審,針對用人單位的活動、產品、服務或運行條件的變化,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進行修訂。
  4.4實施與運行
  4.4.1機構和職責
  用人單位的最高管理者應承擔職業安全健康的最終責任,并在安全健康管理活動中起領導作用。
  對用人單位的活動、設施和過程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有一定影響的從事管理、執行和驗證的工作人員,應確定其作用、職責和權限,并形成文件予以傳達。
  用人單位應在最高管理層中任命一名成員作為管理者代表來承擔特定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職責。管理者代表的作用、職責和權限應予以明確,以便:
  (1)確保用人單位按照本規范建立、實施與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2)向最高管理者匯報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績效,以便為評審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提供依據。
  管理層應為實施、控制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提供必要的資源(包括人力、專項技能、技術和財力資源)。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則用人單位應做出有效的安排,以保證員工及其代表能全面參與委員會的各項工作。
  所有承擔管理職責的人員,都應實現其對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持續改進的承諾。
  4.4.2培訓、意識和能力
  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程序,使相關職能和層次的員工具備如下意識:
  ——遵循職業安全健康方針與程序,以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要求的重要性;
  ——作業活動中實際和潛在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以及改進個人行為所帶來的職業安全健康效益;
  ——在執行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程序,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要求,包括應急準備與響應要求方面的作用與職責;
  ——偏離規定的運行程序的潛在后果。
  用人單位應確定必要的職業安全健康能力要求,制定并保持培訓計劃,以確保最高管理者和全體員工能夠完成其承擔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任務和職責,并根據其教育水平、工作經驗和接受過的培訓對其能力進行鑒定。
  用人單位應定期評審培訓計劃,必要時予以修訂以保證其適宜性和有效性。
  培訓程序中應考慮不同層次員工的職責、能力和文化程度以及所承受的風險。
  4.4.3協商與交流
  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程序,以規范下列活動:
  (1)接收、處理外部職業安全健康信息;
  (2)交流各級職能部門間產生的職業安全健康信息;
  (3)收集、處理和反饋員工及其代表所關心的職業安全健康問題。
  員工及其代表有權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各項活動,并享有如下權利:
  ——參與職業安全健康工作方針和程序的制定、實施和評審;
  ——參與影響作業場所人員職業安全健康的任何變化的討論;
  ——參與職業安全健康事務;
  ——了解職業安全健康員工代表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者代表。
  員工及其代表的參與和協商計劃應形成文件,并通報相關方。
  4.4.4文件化
  用人單位應以適當的方式(如書面或電子形式)建立并保持下列信息:
  (1)對管理體系核心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
  (2)提供查詢相關文件的途徑。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文件在滿足充分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應做到最小化。
  4.4.5文件和資料控制
  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程序,控制本規范所要求的所有文件和資料,以滿足下列要求:
  (1)文件和資料易于查詢;
  (2)對它們進行定期評審,必要時予以修訂并由授權人員確認其適宜性;
  (3)所有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有效運行具有重要作用的崗位,都能得到有關文件和資料的現行版本;
  (4)及時將失效文件和資料從所有發放和使用場所撤回,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誤用;
  (5)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和(或)保存信息的需要,留存的檔案性文件和資料應予以適當標識。
  4.4.6運行控制
  用人單位應確定與所識別的風險有關的、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運行和活動,并應對這些活動包括維護工作加以規劃,使之符合下列條件:
  (1)對于缺乏程序可能導致偏離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目標的運行情況,建立并保持
  文件化的程序;
  (2)在程序中規定運行標準;
  (3)對于用人單位所購買和使用的貨物、設備和服務中已標識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并將有關程序和要求通報供方和承包方,確保他們遵守用人單位相關的職業安全健康要求;
  (4)為從根本上消除或降低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對于作業場所、工藝過程、裝置、機械、運行程序和工作組織的設計,包括它們對人的能力的適應,建立有效的管理程序。
  4.4.7應急預案與響應
  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計劃和程序,確定潛在的事件或緊急情況,并對其作出應急響應,以預防或減少與之有關的疾病和傷害。
  應急預案與響應計劃應該與用人單位的規模和活動的性質相適應,并符合下列要求:
  (1)保證在作業場所發生緊急情況時,能提供必要的信息、內部交流和協作以保護全體人員的安全健康;
  (2)通知并與有關當局、近鄰和應急響應部門建立聯系;
  (3)闡明急救和醫療救援、消防和作業場所內全體人員的疏散問題。
  用人單位應制定評價應急預案與響應實際效果的計劃和程序,并可根據實際情況定期檢驗上述程序。
  4.5檢查與糾正措施
  4.5.1績效測量和監測
  用人單位應建立和保持程序,對職業安全健康績效進行監測和測量。這些程序應滿足下列要求:
  (1)適用于用人單位所需的定性和定量測量;
  (2)對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實現程度的監測;
  (3)主動測量,監測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運行標準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情況;
  (4)被動測量,監測事故、事件和其它不良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歷史證據;
  (5)充足的監測與測量數據和結果的記錄,以便于隨后的糾正和預防措施分析。
  如果績效測量和監測需要用到監測設備,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程序,對這類設備進行校準和維護,并應保存校準和維護活動及結果的記錄。
  4.5.2事故、事件、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
  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程序,用來規定有關的職責和權限,以滿足下列需要:
  (1)處理和調查事故、事件或不符合;
  (2)采取措施減少由事故、事件或不符合產生的影響;
  (3)采取糾正和預防措施并予以完成;
  (4)確認所采取的糾正和預防措施的有效性。
  這些程序應要求,通過實施前的風險評價過程對所有擬定的糾正和預防措施進行評審。
  任何旨在消除實際和潛在不符合原因的糾正和預防措施,應與問題的嚴重性和針對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相適應。
  對于糾正和預防措施引起的對文件化程序的更改,用人單位應遵照實施并予以記錄。
  4.5.3記錄和記錄管理
  用人單位應建立和保持程序,用來標識、保存和處置職業安全健康記錄以及審核和評審結果。
  職業安全健康記錄應字跡清楚、標識明確,并可追溯相關的活動。職業安全健康記錄的保存和管理應便于查詢,避免損壞、變質或遺失。應規定并記錄其保存期限。
  記錄應以與體系和用人單位相適應的方式保存,用來證明符合本規范的要求。
  4.5.4審核
  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定期開展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的方案和程序,目的是:
  (1)判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是否:
  ①符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計劃的安排,包括本規范的要求;
  ②得到了正確的實施和保持;
  ③有效地滿足用人單位的方針和目標。
  (2)評審以前審核的結果;
  (3)向管理者報送審核結果的信息。
  用人單位的審核方案(包括時間表),應立足于用人單位活動的風險評價結果和以前審核的結果。審核程序中應包括審核的范圍、頻次、方法和審核人員的能力要求,以及實施審核和報告審核結果的職責和要求。
  4.6管理評審
  用人單位的最高管理者應依據自己預定的時間間隔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進行評審,以確保體系的持續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評審過程應確保收集到必需的信息,供管理者進行評價。
  管理評審應根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的結果、不斷變化的客觀環境和對持續改進的承諾,指出方針、目標以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其他要素可能需要進行的修改。
  評審工作應形成文件,并將有關結果向負責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相關要素的人員、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員工及其代表通報,以便他仍能采取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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