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時間:1995年11月23日13時05分?
發生地點:胡斯臺站軍專走行線?
責任單位:和靜工務段?
事故概況:11月23日10時,和靜工務段探傷工區工長王新水帶領8名探傷工計劃自巴侖臺站出發,向胡斯臺站方向進行線路鋼軌探傷作業,由探傷工葉如安擔當探傷作業前部800m防護,當探傷作業進行到K313+780m路塹時,由于了望視線受限制,葉如安隨即從正線逐漸過渡到相鄰的軍專線高處了望。13時05分,葉如安看見胡斯臺站內有機車從3道向站外駛來,當即向探傷人員發出下道避車的信號。工長王新水見防護員顯示下道避車信號,立即組織人員下道,王新水下道后,看見站內開來的機車不是進入區間,而是進軍專線,此時,進軍專線的機車將站在軍專線右側道床上侵限的葉如安撞到。機車并沒有停車,王新水帶領探傷人員立即向軍專線跑去,司機、副司機見工務人員向后跑,這才發現機車行進中軋人,就將機車退行至距軍專線2#道岔轍岔心后部20m處停車,造成防護員葉如安被機車撞軋當場死亡。
原因分析:?
1、探傷工葉如安擔當防護作業時,錯誤判斷來車運行線路,更為嚴重的是,在向施工作業人員顯示下道信號的同時,自己沒有下道避車,而是站立位置侵入限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司機李新軍、副司機魯衛兵在胡斯臺站調車作業中,單機轉線作業該換端而未換端作業,更為嚴重的是運行中間斷了望,而且運行速度達33~35km/h,撞人后無察覺,是構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3、和靜工務段針對防護作業中的問題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特別是在專用線的防護工作中沒有具體措施,并且防護員對自己的防護地點的位置存在模糊認識,這也是造成這次事故的間接原因。?
4、庫爾勒機務段沒有認真吸取以往發生事故的教訓,特別是乘務員在乘務作業過程中間斷了望發生事故的教訓,對存在的問題采取措施不力,考核力度不夠,好人主義思想嚴重,給這次事故的發生開了方便之門,是發生這次事故的間接原因。?
5、和靜工務段、庫爾勒機務段領導層平時對職工的安全教育不夠,管理不嚴,主管部門平時對機車乘務員作業,線上施工作業監督檢查不力,安全宣傳教育不夠,也是發生這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處理決定:?
1、和靜工務段防護員葉如安在防護作業中違反《職工勞動安全守則》中共同遵守守則十個禁止第9條規定,在防護作業時侵限,并誤認來車方向對本次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因本人已經死亡,故不追究責任。?
2、庫機段司機李新軍、副司機魯衛兵在調車作業中即沒有換端作業,也沒有了望,違反《職工勞動安全守則》,機車乘務員守則中十二個做到第7條規定,將人撞軋后仍無察覺,事發后不是認真查找自己的原因,而是指示運轉車長為其掩蓋事故真相,其性質惡劣,并對這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責任。經處事故處理委員會95年11月30日研究決定:給予司機李新軍撤職調離乘務員隊伍的處分,副司機魯衛兵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3、庫機段運轉車間主任、書記、和工段探傷工區工長對這次事故負有直接的管理、教育責任,分別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4、和工段段長、書記,魚機分段段長、書記對這次事故負有管理、教育責任,分別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5、對庫機段段長、書記給予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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