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確立工作環境的基本準則,從總體上建立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預防工作中出現的健康損害和事故。
法律適用范圍
調整雇主和雇員在預防健康損害和事故方面的法律關系,適用于一切產業雇傭關系的活動,但不包括在戰艦以外的其他船舶上和家庭內的作業。
主管部門
國家職業安全和衛生署,由瑞典政府任命,在授權范圍內負責法律實施;在國家職業安全和衛生署的指導下,按區域設立勞工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有關技術業務并進行監督。
雇主的權利和義務
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保證工作環境、裝置、設施和物品的安全無害并適合生理和精神的需要;為雇員提供必要的培訓;提供個人防護用品;提供職業衛生服務;記錄工作環境和職工暴露情況以及為之采取的措施。
雇員的權利和義務
參與改善工作環境和健康促進的活動;服從法律規定,使用安全裝置和個人防護用品;遵守有關操作規定;一旦遇到危險,立即通知雇主和安全代表,停止作業而不承擔損壞設備的責任。
政府的責權
按照法律授權制訂實施規定;特殊作業、設施和物品的許可;禁止引起健康損害和事故的特別情況。
其它方面的權利和義務規定
任何制造、進口、運送和供應機器、技術裝置和設備以及物品者,應保證其安全性,避免健康損害和事故。
預防性衛生監督的規定
在建筑和工程設計中必須考慮職業安全和衛生問題,法人承擔法律責任;設計和建筑部門在其任務范圍內也負有相應的責任。
其它專門的法律制度
職工安全代表制度。
特點評述
政府職責、雇主和雇員的權力和義務明確,以雇主和雇員的關系為主要調整的對象;以創建良好工作環境為目的,尊重人的生理和精神需要,適應社會和技術進步的要求;重在職業危害的源頭控制,除有建筑設計的預防性監督外,還有對產品的監督;重視職工的民主和參與的權力。
——摘自2000年第5期《勞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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