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河南平禹瓦斯突出事故最終導致37名礦工遇難。該礦工作人員表示,在礦難發生前的22小時,就有跡象顯示該礦存在瓦斯濃度過高。其中值班的瓦斯監測員何宗黎也曾向上匯報險情,但礦方沒有采取緊急措施,至事故發生,瓦斯監測員自己也在死亡礦工之列。(據《新京報》)
按規定,在緊急情況下,瓦斯監測員有權限下達撤離命令,而不需層層申報。但是,在該煤礦,2008年瓦斯監測員的撤離權限就被收回了。而且,讓人奇怪的是,礦工明明發現了危險,為什么不拒絕危險?
有一個答案是明顯的,在礦方作出停止作業的決定前,要礦工自己拒絕作業,是很難的事。雖然,礦工有拒絕作業的權利,也有“用腳投票”的權利,但是,卻很少有人能行使這樣的權利。在勞資雙方話語權嚴重失衡的情況下,即使是法律規定勞動者更多的權利,也未必管用。比如,帶薪休假、拒絕加班、拒絕有害勞動環境等,事實證明都是“水中月”,勞動者只要違背資方意圖行使這樣的權利,接下來的可能就是被解聘。至于“用腳投票”,離開危機四伏的煤礦,已用不著再作論證。早有人說過,中國礦難頻發,沒法避免,因為中國的老百姓太窮了──生活負擔重,就業途徑少,社會保障救濟機制不發達,下礦雖是在賭命,但總能找到從業的人。
此外,還有個原因就是礦工們并沒有把這危險的苗頭和危險本身劃等號。據悉,在平禹礦難發生前一日,坑道內瓦斯濃度超標,甚至達到0.6%-0.8%的超警戒線,卻沒有引起礦工的強烈抵制,答案只有一個,那就是,這些礦工長期在危險的環境中作業,已經習以為常,或者是說麻木了。
如果說,礦主都能尊重礦工生命,職能部門的監管都能到位高效,那么,再難開采的礦,也可能是安全的。在安全投入到位,安全設施設置到位,安全措施執行到位的礦區,一些災難的蛛絲馬跡出現,都能引起足夠的重視,勢必在每個礦工心中傳遞恐懼和戒備,這是安全防范的心理基礎。如果說,礦工在危險苗頭前都遲鈍或麻木了,那礦難又怎能不一再發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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