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1日上午8時許,某石油局試油測試公司試油一隊二班在乾安地區黑51—1井執行起壓裂管柱施工任務時,發生一起機械傷害亡人事故。
一、事故經過
黑51-1井,位于吉林省乾安縣前情子井村東南1.76千米,試油測試公司試油一隊于2006年11月20日搬到該井,2007年1月10日對該井第3層青3段16號層實施壓裂,2007年1月11日早7時,試油一隊二班開始做起壓裂管柱施工準備工作,約7時30分開始施工,當班人員有司鉆(班長)邢某、副班長(一崗)宋某、一崗王某、二崗史某、三崗李某。 8時許,當班人員王某、宋某和史某三人把第一根管柱提出井口后用液壓鉗卸扣不能卸開,改用36“管鉗子卸扣仍不能卸開,李某說用錨頭繩試試,隨即到庫房取來一根棕繩作錨頭繩,班長邢某提出疑問說“能行嗎”?李某說“試試”,于是用錨頭繩試卸油管扣。 王某將錨頭繩一端系在管鉗上,錨頭繩另一端由李某往通井機錨頭輪處纏,纏繞過程中由于棕繩起摞,李某用左手欲將其分開,這時手套和手被絞在繩子里,由于錨頭輪隨滾筒轉動,瞬間將李某甩起,司鉆邢某緊急用氣剎車將滾筒剎住,李某因被甩起后磕到通井機履帶板上造成左臂、雙腿及腦部重傷,F場人員立即將李某送往乾安縣醫院進行搶救,8時30分到達吉林省乾安縣醫院,經過近30分鐘搶救無效,于9時左右腦疝死亡。
二、事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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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使用錨頭繩卸油管螺紋,違反了中油行業標準SY/T5587.5-2004《常規修井作業規程第5部分:井下作業井筒準備》的第5.4條“不應用錨頭繩卸油管螺紋”之規定,屬違章作業,是造成此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ǘ╅g接原因
1、施工作業中對崗位工人的安全監護不到位。參與施工人員不能有效制止違章作業,尤其是班長邢某作為司鉆不但沒有及時制止李某的違章行為,反而配合作業,造成事故發生。
2、試油一隊對安全生產工作管理不嚴。隊長對本隊的安全生產工作管理不嚴,對職工安全教育不夠,崗位職工自我保護意識差,冒險蠻干。在起管施工中,隊干部在用液壓鉗和管鉗卸不動扣的情況下,沒有組織人員認真研究切實可行的施工方案,也沒有向相關部門報告,導致由于個人違章而發生事故。
3、安全生產制度執行不到位,“三違”現象和習慣性違章沒有得到杜絕。試油測試公司在1999年后,就制定了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明令禁止使用錨頭繩作業。2004年,根據石油天然氣行業標準SY/T5587.5-2004《常規修井作業規程第5部分:井下作業井筒準備》的有關規定,下發了有關的作業文件,對嚴禁使用錨頭繩問題進行了重申,但試油隊崗位工人無視上級有關規定,有章不循,造成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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