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17日晚,**公司生產部擠塑車間發生一起工傷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當事人:劉某(廠編:B0758)
參加工作時間:2002年3月,本工種工齡12個月
安全教育情況:接受過入廠三級教育
受傷部位:左手撓骨中段
傷害程度:輕傷
致害物:單工位吸塑機輔助壓模架(171F門吸塑模)
二、事故經過
9月17日晚上約22:30分左右,擠塑車間6#單工位(設備編號:599-129)操作工劉某(廠編:B0758)在操作設備生產時,發現吸塑輔助壓模架壓刀移位。當時設備已經處于自動生產狀態,但是劉某在沒有停機的情況下,用左手伸進危險區域對壓刀位置進行調整修正,被迅速下行的輔助壓模架壓著左手小臂,造成左手撓骨中段骨折。
三、事故原因分析
1、違章操作。
(1)根據現場分析及與當事人談話得知道當晚劉某未能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擅自對安全門及行程開關進行捆綁(短接),使設備在運行狀態下,失去了安全聯鎖功能。
。2)當壓刀移位需調整時,沒有按照安全操作規程要求停機進行。
以上兩點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管理松懈,集中體現在三個方面:車間管理層對安全生產重視度不夠、安全培訓教育不夠和監督管理力度不夠。當事人安全意識淡薄,在設備異常情況下違章操作,歸根結底是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做的不夠。另外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們的不夠重視和監督管理不力,反而認為短接聯鎖開關對生產進度有利,長時間就形成了習慣性違章。
吸塑機安全門及聯鎖開關是為了避免操作者在設備正常生產時進入危險區內的一個保護裝置,是設備本質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允許人為的對其進行破壞或使其處于失效的狀態。但是在日常生產中,該車間仍有一些員工違反安全操作規程,人為短接行程開關。而且自2003年4月份生產部對該車間的這種違章現象下發整改通知以來,擠塑車間一直未能足夠重視和采取有效的管理手段,違章現象“屢禁不止”!我們在進行事故調查的時候,曾有員工表示在擠塑車間,這種短接安全門聯鎖開關、設備正常生產時不關安全門的行為,已經成了一種普遍認可的習慣行為!
所以車間安全管理不力是造成此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3、設備及工裝狀態
根據現場對設備檢查與分析,該臺設備本質安全符合要求,安全門及行程開關完好,說明當事人劉某不把行程開關人為捆綁,是不可能把手伸進設備危險區域內發生事故的。
工裝輔助壓架及壓刀容易移位,造成工人生產時,需頻繁調整壓刀,不僅影響生產效率,也增加了工人操作設備的風險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間接原因。
四、事故防范措施
為了預防事故的再次發生,責令擠塑車間迅速整改,改變安全管理不力的現象,扭轉安全生產不利的形勢。
1.車間管理人員要改變觀念,各級管理人員要提高對安全的認識,并明確每個人的安全責任。
2.在車間內部開展“抓安全,反違章”活動,加大車間班組兩級的日常安全監督檢查力度,對違章者進行嚴肅處理,對違章者所在班組長實行工資考核,并在每月業績考核中體現。
3.車間組織一次全員安全培訓,強化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提高員工安全素質。另外,組織全體班組長進行一次安全管理知識教育,提高班組長的安全管理能力。
4.加強宣傳教育。生產部其他車間要引以為戒,在班組班前會上進行宣傳教育,提高生產部整體安全素質。
五、事故處理
1. 對擠塑車間在生產部內部通報批評。
2. 當事人劉某(廠編:B0758)安全意識淡薄,違章操作,是造成此起事故直接責任者。按照《職業安全健康與環境監督獎懲管理標準》(QC/KL5210.001-2002)4.2.3條規定,扣罰劉某100元,在9月份工資里體現。
3.擠塑車間吸塑一組主管組長黃某(廠編:3719),對此起事故負有管理責任;當班班組長周某(廠編:7165)、梁某(廠編:3735),是事故當事人的直接管理者,對此起事故負有管理責任,按照《職業安全健康與環境監督獎懲管理標準》(QC/KL5210.001-2002)4.2.3條規定,扣罰黃某、周某、梁某9月份工資各10分;吸塑一組其他班組長李某(廠編:4578)、羅某(廠編:5347)、朱某(廠編:7957)、馮某(8218)對安全生產不重視,沒有很好履行安全環保責任,按照《職業安全健康與環境監督獎懲管理標準》(QC/KL5210.001-2002)4.2.2條a項規定,扣罰李某、羅某、朱某、馮某9月份工資各50元。
4.擠塑車間主任徐某(廠編:567),身為擠塑車間的安全環保第一責任人,未能正確履行安全環保責任,對車間的安全管理不力;車間副主任石某(廠編:10347),是事故發生時的當班主任,對本次事故負有管理責任。按照《職業安全健康與環境監督獎懲管理標準》(QC/KL5210.001-2002)4.2.2條a、f項規定,扣罰徐某9月份工資15分;按照《職業安全健康與環境監督獎懲管理標準》(QC/KL5210.001-2002)4.2.3條規定,扣罰石某9月份工資10分。
5.擠塑車間兼職安全員溫某(廠編:2236),對車間安全管理監督不力。按照《職業安全健康與環境監督獎懲管理標準》(QC/KL5210.001-2002)4.2.2條規定,扣罰溫某9月份工資5分。
6.以上扣罰在2003年9月份執行。
7.此起事故在生產部內部通報,請各車間、班組張貼此事故通報,向工人通報此起事故,達到宣傳教育的目的。
上一篇:進料倉清掃未斷電造成事故
下一篇:違章清掃皮帶 被絞致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