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發生及相關單位概況
(一)邯鄲市路加巖土工程有限公司(事故發生單位)。
該公司于2010年3月18日在邯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公司注冊號130405000006275,住所地邯位于邯鄲開發區文明路9號3號樓6層A室,法定代表人李軍娥,注冊資本300萬元,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巖土工程、工程機械設備租憑。
2014年1月8日,邯鄲市路加巖土工程有限公司與中國煤炭地質總局華盛水文地質勘察工程公司巖土工程公司簽訂了“飛宇大廈基坑支護及降水工程”施工合同,承攬了飛宇大廈基坑支護及降水工程中的部分支護樁施工業務。
(二)中國煤炭地質總局華盛水文地質勘察工程公司巖土工程公司(施工單位)。
該公司于2012年5月22日在邯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公司注冊號130400300006358,住所地位于邯鄲經濟開發區規劃南五路9號,公司負責人王學峰,經濟性質為全民所有制分支機構(非法人),經營范圍:工程勘察專業類水文地質勘察甲級、地基基礎工程專業承包壹級,經營方式:按項目承包。
(三)河北飛宇房地房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單位)。
該公司于2001年7月17日在邯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公司注冊號130000000023233,住所地位于邯鄲市叢臺區聯紡東路271號,法定代表人白社賓,注冊資本5000萬元,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市場開發等。此次發生事故的項目是其開發建設的飛宇大廈(寫字樓)。
河北飛宇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與中國煤炭地質總局華盛水文地質勘察工程公司巖土工程公司簽訂了“飛宇大廈基坑支護及降水工程”施工合同;于2014年2月12日與河北鴻泰工程項目咨詢有限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4年4月28日19時30分左右,邯鄲市路加巖土工程有限公司飛宇大廈基坑支護及降水工程項目部在護坡樁施工中,2號履帶式旋挖鉆機操作員武瑞兵,操作旋挖鉆機進行移位行走時突然側翻(旋挖鉆機在工作狀態時鉆桅升起高度為18米),將武瑞兵甩出操作(駕駛)室后,被旋挖鉆機操作(駕駛)室上部壓住。同時, 旋挖鉆機鉆桅將西側一間臨時板房砸壓變形,造成板房內工人李景強被困。
(二)事故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后,現場作業的人員立即展開救援,并撥打了120、119和110電話請求救援。20時左右,將板房內被困人員李景強救出;20時30分左右,將被壓在鉆機下的操作員武瑞兵救出。二人先后被送往河北工程大學附屬醫院急救。武瑞兵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李景強輕傷,留院觀察后出院。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操作員武瑞兵在操作旋挖鉆機移位行走時,違章作業,導致鉆機左側履帶壓入剛施工完畢的虛樁軟土坑中,使旋挖鉆機失衡側翻,將在鉆機操作室內作業的武瑞兵甩出后壓在操作(駕駛)室上部下方,致使其死亡。
(二)間接原因。
1. 旋挖鉆機移位時,施工班長未按規定安排人員進行監護。
2. 施工項目部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實,未對鉆孔樁(虛坑)進行覆蓋并設立醒目標志。
3.企業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
(三)事故性質。
事故調查組認定,本次事故是一起因鉆機操作員違反《旋挖鉆機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而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處理建議
(一)建議依照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處理的責任人員。
1.武瑞兵,邯鄲市路加巖土工程有限公司鉆機操作員,負責對飛宇大廈施工現場2號鉆機的操作。安全意識淡薄,違反《旋挖鉆機安全操作規程》,在沒有現場監護人員監護的情況下,違章作業,導致鉆機側翻,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再追究相關責任。
2.李聚昭,邯鄲市路加巖土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班長,負責對2號鉆機和人員的管理。在組織人員施工時未按照規定要求組織施工,鉆機移位時也未安排相關人員進行監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邯鄲市路加巖土工程有限公司給予其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3.董明豹,中國煤炭地質總局華盛水文地質勘察工程公司巖土工程公司(以下簡稱中煤華盛巖土公司)飛宇大廈項目部副經理,負責施工現場的生產和文明施工。對施工工地監管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中國煤炭地質總局華盛水文地質勘察工程公司巖土工程公司給予其記過處分。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責任人員。
4.李延昭,邯鄲市路加巖土工程有限公司經理,負責公司全面工作,工程項目實際負責人。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建議由邯鄲市安全監管局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經濟處罰,計2萬元。
5. 王源,中煤華盛巖土公司飛宇大廈項目部經理,負責項目部全面工作。未履職盡責,施工現場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邯鄲市安全監管局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經濟處罰,計2萬元。
(三)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
6. 邯鄲市路加巖土工程有限公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7條第1項之規定,建議由邯鄲市安全監管局對邯鄲市路加巖土工程有限公司處13萬元的罰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一)邯鄲市路加巖土工程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立即對施工現場開展全面的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堅決整改到位,對現場所有打過的樁位要及時回填并設立醒目標志,確保后續施工安全,杜絕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二)邯鄲市路加巖土工程有限公司和中煤華盛巖土公司要要切實加強對所屬員工的安全教育,制定并落實好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未經安全教育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施工前要對作業人員做好安全交底和危險告知,進行安全確認。
(三)邯鄲市路加巖土工程有限公司和中煤華盛巖土公司要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對所屬人員的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全程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制止并糾正違章作業特別是習慣性違章作業,切實提高所屬人員在施工中的安全意識、整體素質和過硬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