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防治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在這諸多方面中,弄清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危害因素的識別、分析與評價)是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切入點、首要任務,是開展職業衛生工作的前提,是職業衛生工作永恒的主題。這是由職業病危害因素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所處的核心地位和作用決定的:它是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的重要因素;是用人單位依法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直接依據;是開展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評價的依據;是開展健康監護工作的針對性依據;是開展職業病診斷的先決條件;是設置職業病防護設施和職業危害警示標識的依據;是提示佩戴個人防護用品的重要依據;是實施行政處罰的重要證據等。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識別
(一)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設有依法公布的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項目的,應當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接受監督。”但在監督工作中發現有的企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申報項目不如實,或根本未申報職業病危害因素,原因有:其一,不知道要申報;其二,不懂得申報,由于用人單位從事職業病防治工作的人員大多為非專業人員,職業衛生知識相對缺乏,不明白哪些是職業病危害項目應當申報;其三,故意隱瞞不報,個別用人單位對申報工作認識不足,認為不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可以逃避監督;其四,已申報的絕大多數是在衛生監督部門的指引下被動式申報;其五,要如實申報離不開監測結果或化學品中文說明書,但這方面企業又常常不能提供。
(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
《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第十六條規定:“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根據目前的情況看,大多數用人單位是在本法實施前已經開業,依法不需要提供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但《職業病防治法》實施已有五個年頭了,以用人單位按每年約20%的比例變遷計算,會有不少的新建設項目,按理來說這些新建設建設項目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事實上,這幾年來我區僅有3個用人單位提交了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用人單位一個也沒有,這種現象在羅湖區存在,我市其它區情況也大致相同,可以說是深圳地區存在的一種普遍現象。究其原因,主要有:其一,缺乏有關部門配合,僅靠衛生部門一已之力捉襟見肘。當衛生行政部門發現一個新企業沒有依法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時,該企業往往已經獲得工商營業執照,可以合法生產經營了。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五條有關規定,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法律賦予了衛生行政部門較大的權力,但操作起來形同虛設。經貿部門引進外資、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均未將衛生部門的審查作為前置條件,由于沒有其他約束機制,導致審查工作難于落實;其二,技術服務能力未能滿足評價工作需求。目前,我市只有2家單位取得了建設項目的評價資質(乙級),據了解,按照目前的技術力量,我市2家評價機構每年最多可完成50個項目的評價任務。以寶安為例,每年有500家以上的新辦企業,如果全部要求進行評價,顯然缺乏技術支持,而且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周期長(一般要4到6個月甚至更長),企業難于接受在全部辦完合法手續后再開業。其三,面對較高的評價費用(單項評價費用至少都要4萬元以上),企業常常望而卻步。其四,用人單位不知道,即使有的知道也不想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其五,監督和處罰力度不夠。
(三)日常監測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根據這一條款,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危害因素監測制度,其制度的內容為實施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建立一套完整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系統,目前羅湖轄區工業區內有七百多間用人單位,絕大多數是中小型企業,據了解僅有一個用人單位建立了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系統,且不是每天進行監測。因此可見,從用人單位的日常監測中獲取職業病危害因素也不現實,此外,此條款雖然規定了違法事實,但未規定罰則,留給了用人單位“自由發揮”的空間。
(四)定期監測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根據這一條款,用人單位應定期向獲得資質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委托,開展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檢測、評價。本來從這里獲得的是比較全面準確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信息,但事實上還在比較大的差距:第一,關于定期檢測,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未做全面的規定,只是在《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的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有: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一個月對高毒作業場所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檢測;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條例的規定雖然明確,但難于實施,不但用人單位難于自覺履行,就是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都難于有時間服務。除了高毒物品作業場作了明確規定外,對于中低毒等其它職業病危害因素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該多長時間監測一次未做明確規定,這就存在操作性不強的缺點,給衛生行政部門執法也帶來了困難。第二,檢測覆蓋率低,我區存在職業危害因素比較明顯的用人單位約三百間,2007年上半年已開展年度監測工作的不超過5間,其主要原因可能是用人單位難于接受監測費用突然成倍增長的事實。費用的增長主要是由于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增加了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的評價方法,原來一個點只測一次,現在要測四次。第三,關于檢測結果,在檢驗報告中,經常會看到某一檢測項目的濃度小于某一值,如:車間空氣中的苯(皮)<0.6mg/m3 ,剛從結果上看可以理解成二個含義,其一是車間空氣苯濃度是在大于0和小于0.6mg/m3之間,說明車間空氣中存在苯這類高毒物質,其二車間空氣苯濃度為0,表明車間空氣中無高毒物質苯的存在,不需要開展針對苯的職業病防治工作。當然小于某一值的表達方式有可能是檢測水平的限制,導致精度不夠高,但不管怎樣,這樣的表達欠妥,容易導致誤解。
(五)化學品中文說明書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載明產品的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但是在日常監督工作中,從用人單位提供給監督人員查看的說明書看來,供貨商提供給用人單位的產品說明書并不規范,供貨商為了減少用人單位對購買有害化學品的顧忌,常常打出環保產品、綠色產品的旗號,或出于配方保密目的僅提供商品名或產品代號,絕大多數有害化學品的中文說明書上都沒有載明有害物質的成分和化學式,有的甚至只提供英文說明書。而企業采購員對此也認識不夠,造成信息缺失,因而監督人員想在此環節獲取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準確信息現階段還不現實,而且針對此條款監督也難,很多供應商都是由不同地區的職能部門管轄。
(六)監督經驗
監督人員可根據工作經驗初步判定作業場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效果是明顯實用,但不夠科學、全面,是現階段的權宜之計。
(七)監督檢測
是指政府出具檢測費用,用于對不明化學品的定性分析、專項監督或應急事件等,表面上是主動出擊,其實是被動之舉。
二、對策
綜上所述,要如實、準確、全面地掌握職業病危害因素信息,目前還是比較困難的,按理說,只要以上有一個途徑做得接近完美,就能準確地掌握職業病危害因素信息,但事實上還做不到,有的存在問題是短時間內還不能解決的,監督員在這種困難的情況下,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敢于負責,選擇有效的途徑獲取職業病危害因素信息,積極掌控我區的職業病防治工作,使我區的職業病發病率一直處在全市最低水平之列。但是存在的問題如果不解決仍然是問題、是隱患,政府不能只監督不管理不改進。解決的辦法要分階段地進行,并需要多部門的合作。分析以上因素,開展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工作是最好的,但難于全面鋪開,目前還不容易實現;開展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監測是較好的,因為從定期監測獲得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信息是權威的、是比較準確全面的;能提供準確的化學品中文說明書是最省錢的,但管的部門多,衛生監督部門權力有限,難于實現。就目前和相當長的一定時間來看,開展定期監測作為解決問題的突破口比較合理、現實,而且有法律的支持,但定期監測近來出現了一些狀況,前已述及,我區2007年上半年用人單位開展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還不足5個。另外,根據技術服務機構反饋的信息,上半年有12個用人單位已委托監測,監測方案也已做出,但僅有3個達成合約開展了監測工作,其余的未達成合約,監測工作停滯不前,沒有明顯改觀,這種異常現象有日益嚴重的趨勢。據了解,用人單位反映沒有達成合約是因為監測費用較往年大幅提高,難于接受,由此可見,監測費用大幅提高成為阻礙開展此項工作的焦點、瓶頸,如何使焦點變成亮點,使此項工作順利開展,使工作場所監測工作處于正常狀態,就此提出如下幾種解決方案:
方案一 、 從實際出發,降低監測費用。
一般來講,監測費用=檢測項目×采樣點數×采樣頻次×單價+某些項目的協商收費+不明化學品定性分析費用+其它小額的費用。某些項目的協商收費在實際監測收費中運用得較少,在此不再加以分析。單價與檢測方法有關,是由物價部門定的,是多少就多少。不明化學品定性分析費用與化學品中文說明書有關,如果說明書信息準確此項費用可節約,或者技術服務機構不具備能力檢測也可勿略費用。其它小額的費用主要是指監測方案、現場采樣、現場監測等費用之和。監測費用大幅提高主要是由于采樣頻次增多的緣故,采樣頻次增多是為了滿足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的評價需要服務的。開展一次工作場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工作,與技術服務機構的檢測設備、技術和采樣人員選擇檢測項目、采樣的點數、采樣頻次和經濟利益等是息息相關的,如何實現一個既能比較準確反映工作場所職業病危狀況又能讓用人單位主動開展監測工作的一種和諧局面,實現雙贏?筆者認為要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即在尊重科學的前提下,從現實出發,發揮主觀能動性和敢于負責的精神,在檢測項目上有的放矢,在檢測頻率上有所減少,在評價方法上有所選擇,著實降低監測費用。例如:對管理水平高、職業衛生條件好,空氣中待測物濃度保持在容許濃度以下(根據以往的監測報告),這樣的工作場所采樣頻率可以降低。在檢測項目上,對已知的毒物,可根據多年來的檢測結果進行分析,如果是毒性不大,對人體健康危害小,檢測結果又不超標的,可以少檢測或不檢測,或雖有國家職業衛生標準但未列入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的可以少檢測或不檢測,如乙酸乙酯、甲酸甲酯等。對明顯沒有噪聲源存在,噪聲又在80dB(A)以下(一般認為此噪聲級別對聽覺及人體沒有什么影響)可以少檢測或不檢測。對未知的不明毒物,要主動出擊,做毒物定性分析。優點是可行,問題是原有的工作、服務意識和模式還不適應當前的工作需要。
方案二、 取消企業監測費用,改由政府完全出資。
自技術服務部門增加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評價以來,大幅提高監測費令企業難于接受或者負擔不起,為解決經費負擔問題,可采用取消企業的監測費用,改由政府出資的辦法,以保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工作的落實,對于政府出資解決經費問題的實例,在國內外常有出現,這也不失為解決問題的方法之一。優點是保障了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順利實施,直接地保障的勞動者相關權益,體現了政府以人為本和對企業的關懷;但是會增加政府財政的負擔。
方案三、 政府財政對企業監測費用實行補貼。
像目前解決公交車收費過高的問題,政府實施財政補貼20%—30%,使公交車價格回落,這就很大程度上減少市民坐公交車的費用。同理,如果政府實施財政補貼20%—30%或更高的監測費用,也可以有效減輕企業負擔,確保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工作的落實,積極推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工作正常化。優點是:既體現了稅收政策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則,又較順利實施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工作;但是會增加政府財政的負擔。
方案四、 維持現有狀況,加大監督力度。
對哪些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又不落實監測工作的用人單位,充分運用行政處罰的功能,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的罰款,責令限期落實監測工作。優點是:維護法律的尊嚴,監測工作又得到落實;缺點是:可能導致不和諧因素,難以處罰,也難以推廣。
選擇何種方案,何時選擇,與政府重視程度,與財政的實力,與妥善處理各種矛盾都有關。暴露問題不可怕,關鍵是如何解決問題。在以人為本的時代,勞動力資源保持健康的狀態是永葆社會和諧和發展的源動力。由于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復雜性,弄清楚它是職業衛生工作者孜孜追求的一個永恒主題,而職業病防治工作除了用人單位的支持和重視外,政府也更應該關心普通勞動者,因為他們是財富的創造者、是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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