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大凡一講到安全,就不能不說到違章,說違章無非乎就是提及安全生產保證人員的素質,監督檢查人員的處理力度。筆者從一些企業在查處違章的表現和結果來看,這僅是一些表象,其深層原因遠不至如此。
某公司二級生產單位年度違章查處統計中,發現多半是由上一級或公司領導巡查,公司安全管理部門下現場安全督察時的發現,而真正由本單位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現場查處的為數并不多。所以在一些企業不得不采取下下之策,違章查處分指標到下屬各生產單位,要求如數完成,如當月不能上報違章指標的,部門月度考核時,該單位安全目標過程管理將被扣分,所以就有一些單位班組成員分違章指標上報扣分的現象出現。
為什么會有這種情況出現呢?這和本單位檢查人員在工作現場是否真的拉得下面子,實實在在地查處違章有關。說到具體問題,究其因,不由得不說利益問題。違章必處罰,受罰者在利益受到侵害時必然心存芥蒂,無論是個人,還是集體都會存在。而一些企業員工的考核工資兌現,目前推行的月度、年度績效考核辦法的實施,無疑給此留下伏筆。因為每名員工的績效考核是由本單位全員、單位負責人、部門主管、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的共同參與下完成,“以怨報怨”的機會就讓人不得不在互評無記名投票中得以實施。一或者兩個人去對一個班組、群體,在人數和輿論上誰占劣勢明擺著,結果不言而喻。安檢人員在查處中不由得不多想一些,從此也就在違章的發現和處理上“留一手”,也就不足為怪。為便于管理,針對這類情況,筆者建議,企業的安全檢查監督人員的崗位設置是否單列于本單位以外,或者隸屬一條監督網絡純粹的安全監察部門內。
上一篇:淺談基層安全員的作用
下一篇:通過事故的教訓 體會安全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