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針對塔吊事故頻繁,大部分塔吊業主是個體的現象,提出代管的觀點,以及代管的條件、方式,并進行可行性分析。
[關鍵詞]塔吊 事故 代管
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的發展,高層建筑物越來越多。在塔吊、升降機的使用量不斷增多的同時,重大事故頻頻發生,給人民的生命財產帶來重大損失,造成嚴重的社會不良影響。建設部和有關政府部門因此十分重視,多次下發各種緊急通知、專項治理文件。但既便如此,因起重機械引發的安全問題仍居高不下。據不完全統計,我國塔吊近幾年事故率呈上升趨勢:1999年3.90‰,2000年4.20‰,2001年4.75‰,2002年5.3‰。。經調查分析,使用管理混亂是事故頻發的重要根源之一。
以本市(包含三縣兩區)為例,充斥于施工現場的大小塔吊有500臺左右,而大部分塔吊所有權是屬于個體的。這些塔吊基本存在以下問題:
一.先天不足,留下隱患
建筑業的發展促進了塔吊行業的發展,由于生產廠家過多,市場競爭激烈,一些企業為了擴大市場份額,以犧牲質量而極力降低成本,不按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進行設計制造,隨意降低產品性能、安全系數,偷工減料,使塔吊尤其是中小型塔吊市場嚴重背離價值規律。而塔吊購置者由于缺乏必要的專業知識,一味追求價格低廉,不認真考慮產品質量和生產條件,致使這些劣質塔吊在施工現場泛濫成災。
二.使用管理混亂,人員素質低莠
由于塔吊業主是個體,沒有固定的管理人員和維護保養人員,使塔吊得不到足夠的應有的維護保養,帶故障運行相當普遍,各機構和結構壽命縮短迅速,造成突發事故增多。其次,施工管理人員、操作人員安全意識薄弱,專業技術技能差,在起重作業中很難正確應對隨時變化的現場情況,違章作業、野蠻作業時有發生,同時又缺少必要的有效的監督檢查機制,使事故的發生成為必然,不發生事故反而成為了偶然。如本市某鎮,近兩年連續發生幾起塔吊基礎不穩、倒塌、料斗墜落等事故,部分還造成了人員傷亡。究其原因,均是由于塔吊本身質量低劣,必要的安全裝置失靈失效甚至沒有,以及違章作業、野蠻施工,而管理上拆裝作業沒有施工方案,安全管理松懈、不到位,存在僥幸心理。
存在問題,就要解決問題,那么有什么樣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呢?這些塔吊的分散性使有關政府職能部門或機構的監督管理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我們認為在塔吊使用市場上,應存在某種模式使塔吊盡可能的集中,才能便于管理,才能使塔吊的安全隱患盡可能的減少。
這里我們提出了“代管”這一模式。
所謂代管,顧名思義就是代理管理,與體育界的經紀人公司負責運動員的轉會、工資談判等模式差不多。那么實施代管的機構應具備什么條件,代管有哪些方式,是否可行呢?我們來作進一步的闡述。
一.綜合上述塔吊存在的問題,很明顯代管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備完善的設備管理制度、有效的監督檢查機制。
2.擁有專業的管理人員、專業的維護保養人員和操作人員。
3.具有有效的塔吊拆裝資質。
4.具有可靠、可行的員工培訓制度。
二.代管有兩種基本方式:
1.塔吊業主將塔吊完全交于代管機構使用、管理,每年向代管機構收取協定的費用。
2.塔吊業主不將塔吊交于代管機構,只在使用時請代管機構管理,每項工程由代管機構向塔吊業主收取協定的費用。
三.代管的可行性分析:
以本集團公司下屬租賃公司為例。租賃公司目前狀況是:
1.塔吊擁有量嚴重不足:僅有3臺QT80塔吊,1臺QT40塔吊。而本地區建設工程中廣泛使用的是規格為400KN•M極其以下的小型塔吊,因此不僅無法滿足集團公司所建工程對塔吊的需求,更不用說對外拓展業務了。
2.資金匱乏,無力購置所需設備,從而阻滯了企業的發展,并逐漸在市場競爭中失去競爭力。
3.有一整套設備管理制度,有專業的管理部門、管理人員、維護保養人員及操作人員,有本市最高級的拆裝資質,完全具備代管的條件。但由于塔吊擁有量不足,存在“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的狀況。
如果以租賃公司為代管機構,按代管的兩種基本方式代管部分塔吊,不僅塔吊的機械狀況與技術性能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塔吊業主也無需為塔吊是否會發生事故擔憂,政府職能部門對塔吊的監管也集多點于一點,更能行之有效的實施了。而對于租賃公司而言,也擺脫了資金不足、設備不足的困境,擁有了參與市場競爭的資本與能力。
因此,我們認為對塔吊實施代管,無論在安全上,還是在經濟上,完全能產生一個“雙贏”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