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1989年8月29日16時15分,湖北省某縣硅石廠發生巖石脫落事故,死亡10人,重傷4人,輕傷4人。直接經濟損失3萬余元。
某縣硅石廠位于宜秭公路133號路樁,開采地點距建陽坪大橋16.7米處。1987年由村辦企業轉為鄉鎮企業,王某某以風險抵壓金3000元承包經營該廠,破碎車間由李某某承包并兼負責人和安全員。
1989年7月,由于該礦在出事地點的開采處已經形成傘檐,副廠長王某某指定李某某在原開采點和出事地點兩處之間進行開采,李某某拒不執行,王某某認為李已承包,沒有強行制止,在8月中旬,在出事地點發生過一次坍塌事故(沒有傷人),出現了明顯的事故預兆,廠長王某某、副廠長王某某指出出事地點不安全,并指定要轉移到別處開采。李某某不聽指揮,仍將生產人員安排在此處開采,王某某、王某某未再對李某某的違章行為加以制止。
8月29日下午上班后,李某某在出事地點放炮4發,未檢查清理放炮現場生產人員就開始作業,約16時15分,工地左上方傘檐巖中一塊弧長22.5米,約50立方米的巖石突然脫落,當場砸死10人,砸傷8人。
二、事故原因分析
這場事故的原因,是嚴重違反采礦技術規程,放棄“采剝并舉,剝離先行,貧富兼并”的露天開采原則,違反了由上而下的開采程序,從下部掏采形成傘檐所造成的。
李某某身為開炸車間負責人兼安全員,嚴重違反露天操作規程,對長期存在的隱患已經預見,但為圖經濟利益而不顧安全。8月29日放炮后,未進行檢查清理,就準許人員進入現場作業,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損失。李某某對此負有直接責任。其行為觸犯《刑法》114條規定,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王某某身為副廠長,主管生產、安全工作,對長期存在的事故隱患已經預見,但對違章冒險作業制止不力,未盡到職責,放縱了事故的發生,對此負有重要責任,其行為觸犯《刑法》187條規定,構成玩忽職守罪。
王某某身為廠長,主管全面工作,忽視安全生產,以包代管,明知存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對違章冒險作業制止不力,放縱了事故的發生,對此負有一定責任,其行為觸犯《刑法》187條規定,構成玩忽職守罪。
三、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某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對李某某,以玩忽職守罪對王某某提起公訴,依法決定以玩忽職守罪對王某某免予起訴。某縣人民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以玩忽職守罪對王某某免予刑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