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經過
2001年8月7日20時10分左右,浙江省永嘉縣“黃田電鍍二廠”內的22間電鍍加工廠房發生坍塌,造成死亡13人,輕傷11人,直接經濟損失280萬元的特大傷亡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1)坍塌的廠房系嚴重違章建設在灘涂上的危房。
(2)業主擅自在危房內組織生產;在房屋即將坍塌時,未能及時撤出生產人員,以致發生特大傷亡事故。
(3)當晚20時10分,當潮水降到最低水位,江水對灘涂的側壓力降至最小時,發生了廠房坍塌事故。
(4)從業人員均為外來務工人員,沒有接受過基本的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培訓,安全意識淡薄,自我防護及逃生能力差。
(二)事故的間接原因
(1)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在廠房的選址、規劃、設計上急于求成,對電鍍行業的生產發展需要考慮不周。
(2)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業主違反法律法規和批準規劃,擅自在灘涂上違章建廠查處不及時,制止不力,造成違章建筑越來越嚴重。
(3)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廠房危險程度認識不足,對業主的種種阻擾沒有斷然制止和采取徹底的整治措施。
三、事故處理結果
(1)永嘉縣黃田鎮政府,工作沒有落實到位,對拆危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不力,事故隱患沒有徹底消除,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對黃田鎮政府有關領導和下屬部門有關責任人給予黨政紀處分。
(2)永嘉縣政府有關部門執法不嚴,對部分業主在灘涂上違法搭建廠房的行為,沒有及時督查和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對部分業主在危房內非法組織生產,沒有及時采取停產、取締措施;對部分業主違法占用河道搭建危房的行為,沒有依法制止,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縣級有關部門(規劃局、鄉鎮企業局、環保局、工商局、水利局、土管局)依法行政不力,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3)永嘉縣政府在接到縣安全生產委員會發現事故隱患的報告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由于沒有及時聽取整改落實情況的匯報,徹底解決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對縣政府的有關領導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