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B經過
1981年9月10日14時55分左右,遼寧省某縣石油公司油庫一號油罐發生爆炸,當即造成6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達3萬余元。
1981年5月12日,縣農機廠與縣石油公司簽定了一項建罐合同,在石油公司油庫院內建一組(4個) 1200立方米的立式金屬儲油罐。石油公司承擔建罐材料供應及現場保護,縣農機廠負責工程項目的施工。這項工程于5月15日動工,7月末四個罐體的立體工程基本完成,8月末工程掃尾等待試驗驗收。
9月9日,向一號罐注水145厘米高(罐體高7.85米),做罐壁嚴密性試驗。9月10日下午農機廠、石油公司等6名工人在一號罐頂上安裝U型壓力計,準備作罐頂嚴密性試驗。在實施電焊開孔時即發生了爆炸,罐體焊縫熱影響區全部拉斷,整個罐體拋出罐位,卡落在二號、三號罐之間,使在罐頂作業的6名工人當即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發生的原因是,縣石油公司在向一號油罐注水時,將原輸油管路中沉積的汽油隨水注入罐中,油的數量大約在77公斤左右,使罐內產生了可燃汽體,在安裝“U型壓力計”開孔時,遇到電焊明火發生爆炸。
三、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1.油庫負責人王某,對通向加油站方向的17.3米管路中的沉積汽油沒作處理,致使在向一號罐注水時,這些汽油被置換到罐內,為此,對這次事故負有直接責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石油公司黨支部書記叢某,平時對企業管理不嚴,安全教育不夠,對這次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撤銷石油公司黨支部書記職務的處分。
3.石油公司經理高某,擔任施工工地安全小組組長,對這次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給予撤銷石油公司經理職務的處分。
4.農機廠廠長明某,擔任建罐工地安全小組長,對這次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撤銷黨內外一切職務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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