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
2003年11月3日,本溪石橋子開發區個體運輸戶滕某將21只空氧氣瓶卸到本鋼中興氣體直銷店庫房,并購買21瓶氧氣。18時50分,本鋼中興氣體公司充裝一車瓶氧(40瓶)停在直銷站馬路對面,司機朱某下車到直銷辦公司休息。滕某與直銷站商量在馬路旁裝車。當滕某從氣體公司車上將瓶往自己車上拖(滑)時,拖至第8瓶,氣瓶發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重傷。
該氣瓶公稱工作壓力15MPa,公稱直徑219mm,長度1200mm,筒體壁厚6mm,容積34.7L,材料不詳。
該氣瓶1973年9月制造,為高壓無縫氣瓶,瓶體下部距瓶體底部25mm處實施過挖補,焊接的鋼板為60mm×120mm,厚度為5mm,材料不詳。
爆炸后的氣瓶形成3塊(肩部、筒體、底部),除肩部和底部基本未變形外,筒體已展平。爆破口位于瓶體下部挖補處,報廢。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該氣瓶已報廢,違規將報廢氣瓶投入使用。
(2)違反“嚴禁對氣瓶瓶體進行挖補,焊接修理”的規定,對報廢氣瓶進行補焊,特別是高壓無縫氣瓶,其材料是非可焊材料。
(3)滕某違章從高車上向低車上拖(滑)瓶裝車,導致筒體挖補處受到強烈沖擊,造成氣瓶爆炸。
2.其它原因
(1)未按規定填寫充裝前檢查記錄、充裝操作記錄、充裝后復驗記錄和檢查記錄。
(2)未按規定對出廠鋼印、檢驗鋼印進行重點檢查,致使超期服役氣瓶投入充裝和銷售。
(3)滕某未經資質認可,從事運輸危險化學品工作違反規定。
(三)預防同類事故的措施
1.加強對有關法規、規章的學習,提高安全責任意識。
2.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崗位責任制。
3.充裝單位應對氣瓶逐個進行充裝前檢查,必要時測定壁厚。
4.對超期使用的氣瓶或鋼印模糊不清的氣瓶必須進行破壞性的報廢處理。
5.嚴禁使用不合格氣瓶,嚴格遵守使用說明或警示標簽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