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
2000年10月28日5時50分,郊區杏花村鎮四河小區4號住宅樓(位于一環路與毫州路一帶)發生爆炸,造成10人死亡,11人受傷,6戶房屋嚴重損毀的特大爆炸事故。
發生爆炸樓房為一幢磚混結構六層居民樓,該樓1995年竣工后出售。該樓居民生活使用合肥市液化氣公司于1995年安裝的管道液化氣。
該樓一層又4家住戶,發生爆炸的為3戶(101、102-1、102-2)(原102室房屋現經局部改造分為兩戶居住)。這3戶戶主均從事縫紉加工業務,平時在家中住有縫紉學徒及臨時幫工人員多人。103室沒有發生爆炸。
此次爆炸造成該樓一、二層6戶共9間房間毀壞,相鄰房間部分毀壞。101戶南、北臥室,客廳地板及二樓樓板全部炸毀,102-2戶南面一間地板及二樓樓板炸塌,102-1戶靠南陽臺房間地板炸塌,二樓樓板已被炸裂且嚴重變形。
經對爆炸現場勘查,可見該樓一層地板面沿墻有現澆梁,梁下砌有近1m深紅磚墻。梁上鋪設水泥預制地板,形成地下架空層。地下架空層墻上離±0高度以下20cm左右有半塊磚大小當時支模板后留下的挑擔孔,并可觀察到102-2戶南臥室地下架空層的“過人孔”。該樓一層3戶(101、102、103室)地下架空層均通過“過人孔”相通。各發生爆炸的房間內及架空層內未發現明顯的炸坑、炸點、煙痕。各發生爆炸房間內墻壁均有明顯的自地板高度起向上的刮擦痕跡,101室北側房屋內木質護墻板自下向上被破壞,102-1、102-2室發生爆炸的房間架空層磚質隔墻有明顯位移。102-1室天花板未被擊穿,向上方彎曲。地下架空層與地面上惟一通孔位于該樓一層樓梯口,并有蓋板。爆炸時,該蓋板被炸飛,周壁及上方天花板留有污水噴濺痕跡。該現場發生爆炸的房間窗玻璃全部粉碎。從整個現場看,拋出物碎片較大,數量少,拋出距離不遠。
群眾反映自1998年后,該樓內住戶陸續發現該樓附近、樓梯道內、居室內尤其是衛生間經常聞到較濃的“煤氣(液化氣)”味,多次向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及通過打熱線電話向合肥市煤氣公司反映。市煤氣公司也曾先后多次派人來該樓內住戶進行檢查處理,市煤氣公司人員通過檢查認為室內管道不存在漏氣問題。但住戶仍然經常聞到“煤氣(液化氣)”味,此后問題一直沒有解決,直到事故發生。
經對發生事故樓房的液化氣管道進行氣密試驗,并進行開挖后試驗發現該幢樓室外液化氣管道有3處泄漏點。該3處泄漏點位于該樓北側約80cm深地下。
(二)事故原因分析
1.主要原因
(1)液化氣管道鋪設在回填軟基上,地表有水泥層(板)封閉,地下因雜填土自重合地坪上人、車等荷載,導致地面發生沉降,使管道3處接口變形,液化氣滲漏。
(2)液化氣公司內部管理不嚴,對管道巡檢維修工作檢查督促不到位。1999年以來,該樓住戶和附近住戶陸續發現住宅內處有液化氣味道,并多次向液化氣公司有關部門反映,液化氣公司在接報后,未進一步追查其為來源,也未向公司領導報告。
(3)事故發生樓設置的地下防潮架空層,按當時設計規范并未要求地下架空層墻如何處理,也未要求通風開孔,為爆炸性氣體滲入地下架空層并逐漸集聚提供了條件。
(4)事故發生樓位于低處,且樓外地面全部用水泥層(板)封閉,地下2.2m是以生活垃圾為主的黑灰色填土,其產生的甲烷氣體混合后形成更易爆炸的混合氣。在事故發生前的10月11日至10月28日為連陰雨天氣,10月27日氣壓為全月最高,事故發生當日氣壓又明顯降低,形成地下架空層與地面的氣壓差,使積聚在架空層的混合氣體沿墻縫等向外滲漏,遇明火引起爆炸。
2.次要原因
(1)市煤氣安裝公司對安裝的管道基礎處理不符合要求,使管道上下充填物有硬石和垃圾,降低了管道抗沉降能力。
(2)物業公司無經營資質,對住戶擅自改變住房性質結構和用途未及時報告處理,對下水道、窯井、化糞池未按規定及時疏通,使沼氣聚集。
(3)住戶擅自改變原有住房結構和用途,違法將住宅改為生產場地,從事服裝生產經營并私自招用多名徒工,造成室內溫度高、熱點多,明火增加等。
(三)預防同類事故的措施
1.有關單位要采取切實可行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發生,政府相關管理部門和燃氣產、供單位要依法建立和完善室內外燃氣管道檢查、報告、維護、搶修制度,責任到人,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公共安全。
2.城市燃氣管道施工應嚴格按照有關規范標準進行,管理連接宜采用焊接,地下管線施工要考慮地基沉江因素,以防止管道損壞漏氣。
3.建筑物地下架空層要設置通氣口,下水道、窯井和化糞池蓋板要預留透氣孔,以防止易燃易爆氣體聚集。
4.各部門要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廣大居民的安全意識,加強非生產性事故的防范工作。物業管理部門或房主發現住戶有違法生產經營、擅自改變建筑物結構和用途等問題,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以便及時處理,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