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
⒈事故單位:邵陽市龍江煤炭有限責任公司。
⒉企業性質:地方國有煤礦。
⒊事故發生時間:6月24日21時。
⒋事故發生地點:4161工作面回煤平巷。
⒌事故類別:瓦斯窒息。
⒍事故傷亡情況:死亡2人。
⒎直接經濟損失:51.6萬元。
二、事故單位概況
㈠礦井概況
龍江煤炭有限責任公司位于邵陽市武岡市文坪鎮境內,礦區距武岡市20㎞,距文坪鎮2㎞。隸屬邵陽市長安煤業集團公司,現有員工310人,
該礦依法取得了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
龍江煤炭有限責任公司位于龍江礦區文坪井田,井田出露地層自上而下主要有第四系、中上石炭統壺天群、梓門橋、測水組、石磴子組;其中測水組為含煤地層。
文坪井田位于龍江向斜南端收斂部分,龍江煤炭有限責任公司位于龍江向斜最南端。煤層賦存于石炭統測水組,含煤最高達13層,自上而下可分為三個煤組和三個煤層,一般較穩定的有七層。編號為:I1煤層、Ⅱ2煤層、Ⅱ4煤層、Ⅲ2煤層、Ⅳ煤層、V煤層、VI煤層,V、VI煤層為全區可采煤層,其它五層為局部可采煤層。
I1煤層、Ⅱ2煤層、II4煤層、Ⅲ2煤層、IV煤層、V煤層、VI煤層的頂、底板巖性分述如下:
I1煤層:頂板為黑色頁巖,底板為黑色碳質頁巖。
Ⅱ2煤層:頂板為砂質頁巖或碳質頁巖,底板為黑色頁巖或碳質頁巖。
Ⅱ4煤層:頂板為砂質頁巖或黑色頁巖,底板為薄至中厚砂巖。
Ⅲ2煤層:頂板為黑色砂質頁巖,底板為黑色砂質頁巖。
Ⅳ煤層:頂板為石英粉砂巖,底板為黑色頁巖夾碳質頁巖。
V煤層:頂板為含碳粉砂巖,底板為黑色頁巖。
Ⅵ煤層:頂板為黑色頁巖或碳質頁巖,底板為黑色頁巖或碳質頁巖。
該礦井通風方式為對角式通風,主、平硐井進風,四、五號風井回風。通風方法為機械抽出式。2006年礦井瓦斯鑒定,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3.91m3/t,為低瓦斯礦井。煤層為不易自燃煤層,煤塵沒有爆炸危險性。
該礦井采用平硐暗斜井開拓。共劃分為四個水平,第一、二水平已開采完畢,目前正開采三、四水平。
礦井采用三班作業:早班:8:00~16:00;中班:16:00~24:00;晚班:次日0:00~8:00。
㈡事故地點概況
事故發生在4161工作面回煤平巷。
4161工作面于2007年4月中旬開工,開工前編制了《+355四水平運輸大巷4161工作面煤層開采作業規程》。拖巷掘進采用梯形支架,高1.2m、寬1.1 m,煤厚0.5 m,巷道挑頂沿底掘進,共掘進40m,5月23日完成拖巷工程,此后開始采煤。回煤巷由拖巷向兩側布置,從上往下邊掘邊采,至6月18日止,工作面已沿拖巷往下掘采10m。在拖巷30 m處有回煤平巷已掘采10m。由于該區域構造較復雜,斷層較多,大巷頂板壓力大,巷道嚴重變形,礦車不能運行,工作面于6月18日停止采煤作業,集中搞大巷維修。
4161工作面臨時停采后,沒有停風,未打柵欄。6月23日晚,+355大巷燒了一個開關,造成+355區域停電, 4161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停風。24日下午3時恢復供電,但沒有恢復4161工作面局部通風機送風。到6月24日8點班止,大巷維修基本完成,但4161工作面儲煤場在6月18日停產時有10車煤沒有裝運,附近有一車矸石沒有裝,因此,巷道受阻不能運輸。
㈢安全監管監察情況
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婁底監察分局在調查龍江煤炭有限責任公司2006年12月30日頂板事故(死亡1人)時,下達了現場檢查筆錄等執法文書,并予以了罰款。龍江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制訂了整改方案,所提12條隱患已整改7條,其余5條隱患正在整改中。
三、事故發生與搶救經過
6月24日中班(16時~24時),副隊長簡明要安排趙海斌、徐濤兩人去4161工作面儲煤場裝車,并囑咐他們不要去工作面,把煤裝完就行了。
趙海斌、徐濤兩人于20時下井,20時30分到達4161工作面儲煤場。因車場進口處垮了一車矸石,就在車場裝了一車矸石。
至6月25日5時30分止,趙海斌、徐濤未升井回家。簡明要立即與陸建龍、趙海軍、楊志華、唐輝生一起下井尋找趙海斌、徐濤,7時10分到達4161儲煤場,看到儲煤場裝了一車矸石,局部通風機未啟動。陸建龍首先啟動了局部通風機,但風筒約有6m長被矸石壓死,前面沒有風。儲煤場的煤還未裝運,煤與巷頂的空隙約0.2~0.3 m,簡明要等人將壓在風筒上的煤矸扒開,風筒向4161工作面送風半小時后進入工作面,距儲煤場35 m處發現趙海斌、徐濤兩人抱在一起,趙海斌把徐海濤夾在腋下,趙海斌頭朝下撲在地上,兩人已經死亡,時間約為7時30分,大約11時將2名遇難者運到地面,并送武岡市人民醫院,至此事故搶救結束。
四、事故性質及原因
㈠直接原因
⒈4161工作面從6月23晚停電停風,至6月24日事故發生時停風20h,形成盲巷,造成瓦斯積聚,瓦斯濃度達36%以上,達到人員窒息濃度。
⒉作業人員在未啟動局部通風機,未排放瓦斯的情況下,違章進入停風區,被高濃度瓦斯窒息死亡。
㈡間接原因
⒈礦井通風管理不力。礦井停電后,未及時啟動局部通風機恢復向4161工作面送風;工作面停風后沒有按規定設置柵欄,揭示警標密閉。
⒉礦井瓦斯管理不力。事故當班未配備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對停風區內的瓦斯未及時檢查,采取措施處理。
⒊礦井現場監管不力。事故當班因只安排人員裝運煤炭沒有值班領導下井,沒有安全員下井,安全監管出現空檔。
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力。作業人員安全技術素質差,安全意識不強,自主保安能力差。2名遇難者違章進入盲巷作業或施救。
㈢事故性質
事故聯合調查組經調查分析,認定本次事故為責任事故
五、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㈠ 免于追究責任的人員
⒈趙海斌、徐濤,運輸工。安全意識差,在未啟動局部通風機,未排放瓦斯的情況下,違章進入停風區,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㈡ 建議給予黨紀、行政處分人員
⒉李后田,安全員兼瓦斯檢查員。事故前一天(6月23日早班)下井未到事故當頭檢查,對臨時停工停風地點監管不到位。對事故負主要責任。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1條的規定,建議調離安全員兼瓦斯檢查員崗位,另行安排工作。
⒊簡明要,副隊長,分管全隊生產工作。對臨時停產的4161采煤工作面沒有保證正常供風,當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后,未及時組織人員設置柵欄,揭示警標;對本隊職工教育不嚴,職工違章作業嚴重。對事故負主要責任。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1條的規定,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并予以辭退。
⒋陸建龍,副區長,分管全區安全工作。對安全員要求不嚴,未督促安全員及時檢查停工停風區內的瓦斯;未及時發現4161工作面未嚴格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的隱患;對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不夠,違章作業嚴重。對事故負重要責任。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1條的規定,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⒌唐孝平,區長。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力,未及時組織檢查發現和消除4161工作面存在的隱患;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夠;瓦斯檢查員配備不足;領導下井值班制度落實不力。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1條的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㈢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和個人
⒍鑒于龍江煤炭有限責任公司通風、瓦斯管理不到位,發生了瓦斯窒息事故,且礦井安全管理、防治水和頂板管理等方面存在隱患,根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8條、《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43條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7條規定,建議由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婁底監察分局依法對龍江煤炭有限責任公司作出停產整頓、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予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六、防范措施
⒈龍江煤炭有限責任公司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深刻反思,立即開展一次反“三違”活動,從嚴查處違章作業人員。
⒉加強局部通風和瓦斯管理。臨時停工地點不得停風;凡停風地點必須及時進行密閉,揭示警標;對停風區要制訂瓦斯排放措施,并嚴格執行;要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安裝礦用局部通風機,專人管理,嚴禁隨意停開;要配足瓦斯檢查人員,加強瓦斯檢查,嚴禁空班漏檢。
⒊切實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嚴格落實領導干部下井跟班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及隱患排查制度。每班必須有礦級或區級領導下井跟班,帶班管理人員必須與作業人員同進同出,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發生的隱患必須坐陣指揮,組織整改。
⒋健全礦燈房的管理。統一管理礦燈的發放,統一對礦燈進行充電;建立下井人員入井登記制度,嚴格管理入井、升井人數。
⒌加強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所有下井職工必須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識和技能,熟悉作業規程,杜絕違章作業行為。
⒍認真開展隱患整改活動。該礦井屬低瓦斯礦井,要建立安全監控系統,保證正常運行;要加強防治水工作,嚴格落實“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則。加強通風系統管理,保證通風系統穩定、可靠,風量滿足安全生產需要;要合理巷道,溜煤上山與行人、通風上山要分開布置;要嚴格控制采掘進工作面,防止超能力、超強度或超定員組織生產。
認真制訂停產整頓方案,按婁底監察分局2007年7月25日的執法文書要求,及時整改現場檢查筆錄中提出的14條隱患,隱患整改后,必須及時向邵陽市煤炭局申請驗收,待驗收合格、相關證照齊全有效后,方可復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