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電離輻射影響的化工生產過程必須設汁可靠的防護措施,電離輻射防護設計應符合《放射性衛生防護基本標準》(GB 4792—84)的規定。
2.具有高頻、微波、激光、紫外線、紅外線等非電離輻射影響的防護設計,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3.化工裝置設計應根據輻射源性質和危害程度合理布置輻射源。輻射作業區與生活區之間應設置必要的防護距離。
4.化工裝置設計應根據輻射源性質采取相應的屏蔽輻射源措施,必要時設計屏蔽室、屏蔽墻或隔離區。
5.對封閉性的放射源,應根據劑量強度、照射時間以及照射源距離,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6.對生產過程的內輻射,采取生產過程密閉化,設計可靠的監測儀表、自動報警和自動聯鎖系統,實現自動化和遠距離操作。
7.放射性物料及廢料應設計專用的容器和運輸工具,在指定路線上運送。放射源庫、放射性物料和廢料處理場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
8.有輻射作業場所的生產過程應根據危害性質配置必要的監測儀表。操作和使用放射線、放射性同位素儀器和設備的人員應配備個人專用防護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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