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確保各種臨時建筑物滿足職業健康安全、環境保護等方面的要求。
2. 應用范圍
各施工項目部在建造臨時生活、辦公、生產建筑物時的控制。
3. 職責
3.1公司工程管理部負責編制臨時建筑物設計建造及使用規定并監督檢查臨時建筑物的建造、使用情況。
3.2分公司工程管理部負責審批臨時建筑物的設計;監督、檢查臨時建筑物的建造;批準臨時建筑物的啟用。
3.3施工項目部負責臨時建筑物的設計、建造、使用和管理。
4. 參考文獻
4.1《國務院關于工棚或臨時宿舍防火和衛生設施的暫行規定》
4.2《建筑設計防火規定》
4.3《廣東省交通廳建筑工地工棚防火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5. 規定內容
5.1總則
5.1.1施工項目部各類生活、辦公、生產的臨時建筑物之規劃和修建,必須符合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和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符合國家、地方政府和行業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5.1.2施工項目部設計的臨時建筑物總體平面圖和具體結構施工圖,在報分公司批準后應報公司工程管理部備案.
5.2臨時建筑物的設計
5.2.1臨時建筑物設計中要明確劃分功能區:用火作業區;易燃、可燃材料堆場、倉庫區;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辦公區等。要注意將火災危險性大的區域設置在其它區域的下風向或側風向,各區域問應留有一定的防火間距。生產區與生活、辦公區連成一體時,應將生產區設置在下風向.
5.2.2臨時建筑物應當盡可能建設在離開其它建筑物20米以外的地區,離開森林區應在1000米以上。臨時建筑物修建在高壓線路下方時,其制高點與高壓線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15m;不得修建在低洼潮濕和其他可能被水淹沒的地帶;不得修建在可能產生滑坡或地基不穩的山坡地帶。
5.2.3設計成批的臨時建筑物,應當分組布置,每組最多不得超過十二幢。組與組之間的防火距離,在城市中不得小于10米,在農村中不得小于15米;幢與幢之間的防火距離,在城市中不得小于5米,在農村中不得小于7米.
5.2.4臨時建筑物周圍應按每50m2建筑面積設計配置一處滅火器;每200 m2建筑面積設計一處簡易儲水池、砂池,其單位儲量不小于4m3。
5.2.5廚房、鍋爐房、變電室與臨時生活、辦公建筑物之間的防火距離,應在10米以上。
5.2.6為儲存危險化學品、油料等所修建的臨時倉庫或油庫,其與永久工程或臨時生活、辦公區之間的防火距離,應當在50米以上,達不到要求時,必須設防火隔離墻。
5.2.7臨時生活、辦公、生產區應當設計簡易道路,并考慮到在夜間應有足夠的路燈照明。
5.2.8臨時生活、辦公、生產區應當設計完善的排水系統,并保證出水口和當地的排水系統相聯接。臨時建筑物的四周和道路兩側,應當設計排水明溝,滿足雨季排水要求.
5.2.9生活、辦公區的沖涼房、廁所應不少于5-10人一個單位的要求,廁所應有沖水設施,化糞池至少采用兩級消解池,化糞池最小容量不小于30m3,具體容量確定應根據員工人數按1人/0.5 m3要求執行。
5.2.10廚房的污水排放要設有專用的沉淀池,實現控渣控油的目的。
5.2.11臨時建筑物設計天棚高度一般不應當低于2.5米,單/雙人房間門寬不得小于0.8米,集體房門寬不得小于1.2米,門扇必須向外開。
5.2.12臨時建筑物的電路設計應滿足臨時施工用電安全規范要求。
5.2.13臨時建筑物各區域要考慮生活、生產垃圾的集中、處理問題,保證環境衛生質量。
5.3臨時建筑物的修建
5.3.1臨時建筑物的規劃和簡要設計,需經項目部審核、報分公司工程管理部批準后才能組織施工。各類建筑附設的污水排放和處理,必要時應征得環境保護、衛生防疫、市政工程等管理部門的同意。
5.3.2 修建臨時建筑物的材料要符合健康和環保的要求,并滿足防火要求,禁止在生活、辦公用臨時建筑物使用對人體有害的石棉瓦作為建筑材料。
5.3.3 臨時建筑物在搭建過程中,項目部、分公司要到現場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安全、環保、健康的隱患及時進行糾正。
5.4臨時建筑物的啟用
5.4.1修建好的臨時生活、辦公建筑物在啟用之前需分公司有關部門驗收并簽發啟用通知后方可使用。
5.4.2 項目部要在明顯的位置懸掛臨時建筑物總體平面圖,并標明防火器材的位置。
5.5臨時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5.5.1 臨時建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確須延長使用期限的,應在期滿前一個月向分公司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經批準后,方準延期使用。
5.6臨時建筑物的拆除
5.6.1 項目部對使用完畢的臨時建筑物要及時拆除,拆除中要防止當地村民哄搶造成安全隱患;形成的各類垃圾要收集掩埋;要恢復土地利于復耕并防止水土流失。
6附則
6.1 施工項目部租用當地民房或其他現成建筑物作為辦公、生活、生產之用時,應符合職業健康和當地政府安全防火、環保的要求并參照本規定執行。
7、程序流程圖
無
8、記錄
臨時建筑物平面圖、啟用紀錄等。
9、附錄: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