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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運作業管理規定

2009-10-09   來源:安全文化網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1.目的

  確保起重吊運作業滿足規定要求,保證施工安全。

  2.適用范圍:

  施工項目的其中吊運作業控制。

  3.職責:

  3.1公司工程管理部負責編制本辦法并進行監督檢查。

  3.2分公司機材部/工程管理部負責審批重大起重吊運作業的技術方案,監督、檢查項目的工作,黨群綜合部負責特殊工種人員的培訓管理。

  3.3施工項目部機材室負責各類起重吊運作業的方案編制及實施,綜合室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安全室負責檢查、監督工作。                       

  4.參考文獻

  4.1《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

  4.2《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1-85)

  4.3《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程》

  4.4《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規程》(LD48-93)。

  4.5《起重吊運指揮信號》(GB5082-85)

  5.規定內容:

  5.1 通則

  5.1.1 起重作業人員上班前、班中嚴禁飲酒。起重作業人員操作時必須精神飽滿,精力集中,操作時不準吃東西、不準看書報、不準打瞌睡、不準開玩笑等。

  5.1.2 起重作業人員接班時,應進行例行檢查,發現裝置和零件不正常時,必須在操作前排除。

  5.1.3 起重機開車前,必須鳴鈴或報警。操作中起重機接近人時,亦應給以斷續鈴聲或報警。

  5.1.4 操作應按指揮信號進行。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應立即執行。

  5.1.5 非起重機駕駛人員不準隨便進入起重機駕駛室。檢修人員得到起重機司機許可后,方可進入駕駛室。

  5.1.6當起重物上或其周圍確認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如電源斷路裝置上裝鎖或有標牌時,應由有關人員除掉后才可以閉合主電源。

  5.1.7閉合主電源前,應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或手輪置于零位。

  5.1.8 起重機上有兩人工作時,事先沒有互相聯系和通知,起重機司機不得擅自開動或脫離起重機。

  5.1.9 駕駛起重機應用手操作手柄,不許用人體其部位去轉動控制器,正常情況下不要用安全裝置停機,以防在異常情況下來不及采取緊急安全措施。

  5.1.10工作中遇到突然停電,應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都正常,因停電使重物懸掛半空時,起重作業人員應使地面人員緊急避讓,并應立即將危險區域圍欄起來,不準任何人進入危險區。

  5.1.11起重機停止作業時,應把重物妥放置地面。

  5.1.12多人掛鉤操作時,駕駛人員應服從預先確定的指揮人員的指揮。吊動中發生緊急情況時任何人都可發生停止作業的信號,駕駛人員應緊急停車。

  5.1.13起重機起吊重物時,一定要進行試吊,試吊高度H≤0.5m,經試吊發現無危險時方可進行起吊。

  5.1.14在任何情況下,吊運重物不準從人的上方通過,吊臂下方不得有人。

  5.1.15在吊運過程中,重物一般距離地面0.5m以上,吊物下方嚴禁站人。在旋轉起重機工作地帶,人員應站在起重機動臂旋轉范圍之外。

  5.1.16在軌道上露天作業的起重機,當工作結束時,應將起重機錨定住。

  5.1.17起重作業人員進行維護保養時,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志牌或加鎖。如有未消除的故障應通知接班人員。

  5.1.18控制器應逐步開動,不要將控制器手柄從順轉位置直接猛轉到反轉位置(特殊情況除外)應先將控制器轉動零位,再換反方向,否則吊起的重物容易晃動或因銷子、軸等受到過大扭力而發生事故。

  5.1.19起重機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和維修,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5.1.20不準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機,吊鉤在最低工作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持有設計規定的安全圈數。

  5.1.21起重機工作時,臂架、吊具、索具、輔具、纜風繩及重物等,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5.1.22流動式起重機工作前應按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平整停機場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5.1.23對無反接制動性能的起重機,除特殊緊急情況外,不準利用打反車進行制動。

  5.1.24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動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各臺起重機的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的額定起重能力。如達不到上述要求,應降低額定起重能力到80%,也可由項目技術主辦根據實際情況降低額定起重能力使用。吊運時,技術主辦及機材負責人應在場指揮。

  5.1.25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起重機,主、副鉤不應同時開動(對于設計允許同時作用的專用起重機除外)。

  5.1.26  起重機不應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如遇特殊情況,必須在線路近旁作業時,應采取安全保護措施。起重機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表1-1規定。

表1-1 起重機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

輸電電線電壓(KV

<1

115

2040

60110

220

允許沿輸電導線垂直方向最近距離(m)

1.5

3

4

5

6

允許沿輸電導線水平方向最近距離(m)

1

1.5

2

4

6

  5.1.27 嚴格遵守起重機“十不吊”。

  (1)指揮信號不明或違章指揮不吊;

  (2)超負荷不吊;

  (3)工作緊固不牢不吊;

  (4)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5)安全裝置不靈不吊;

  (6)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7)光線明暗視線不清不吊;

  (8)斜拉工件不吊;

  (9)棱角物件沒有防護措施不吊;

  (10)鋼液包過滿不吊。

  5.2起重指揮人員

  5.2.1吊運指揮人員必須是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視力在0.8以上,無色盲癥,聽力能滿足工作條件的要求,身體健康者。

  5.2.2指揮人員必須經安全技術培訓,勞動部門考核合格,并發給安全技術操作證后,方可從事指揮。

  5.2.3指揮人員必須嚴格執行GB5082-85標準與起重機司機聯絡時做到準確無誤。

  5.2.4指揮人員應熟知GB6061-85《起重機械安全規程》和LD48-93《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規程》。

  5.2.5指揮人員不能干涉起重機司機對手柄或旋鈕的選擇。

  5.2.6指揮人員對所指揮的起重機械,必須熟悉技術性能后方可指揮。

  5.2.7負責載荷的重量計算和索具吊具的正確選擇。

  5.2.8指揮人員負責對可能出現的事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5.2.9指揮人員應佩戴鮮明的標志和特殊顏色的安全帽。

  5.2.10指揮人員在發出吊鉤或負載下降信號時,應有保護負載降落地點的人身、設備安全措施。

  5.2.11在開始指揮起吊負載時,用微動信號指揮;待負載離開地面100~200mm時,停止起升,進行試吊,確認安全可靠后,方可用正常起升信號指揮重物上升。

  5.2.12指揮起重機在雨、雪天氣作業時,應先經過試吊,檢驗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正常的起吊作業。

  5.2.13在高處指揮時,指揮人員應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

  5.2.14 指揮人員選擇指揮位置時:

  (1)應保證與起重機司機之間視線清楚。

  (2)在所指定的區域內,應能清楚地看到負載。

  (3)指揮人員應與被吊運物體保持安全距離。

  (4)當指揮人員不能同時看見起重機司機和負載時,應站到能看見起重機司機的一側,并增設中間指揮人員傳送信號。

  5.3起重司索人員

  5.3.1作業前,應穿戴好安全帽及其它防護用品。

  5.3.2根據吊重物件的具體情況選擇相適應的吊具與索具。

  5.3.3作業前應對吊具與索具進行檢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5.3.4起升重物前,應檢查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

  5.3.5吊具承載時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支)不得超過安全工作載荷(含高低溫、腐蝕等特殊工況)。

  5.3.6作業中不得損壞吊件、吊具與索具,必要時應在吊件與吊索的接觸處加保護襯墊。

  5.3.7起重機吊鉤的吊點,應與吊重重心在同一條鉛垂線上,使吊重處于穩定平衡狀態。

  5.3.8禁止司索或其它人員站在吊物上一同起吊,嚴禁司索人員停留在吊重物下。

  5.3.9起吊重物時,司索人員應與重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5.3.10應做到經常清理作業現場,保持道路暢通。安全通道暢通無阻。

  5.3.11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發現不安全情況時,及時通知指揮人員。

  5.3.12應經常保養吊具、索具,確保使用安全可靠,延長使用壽命。

  5.3.13在高處作業時,應嚴格遵守高處作業的安全要求。

  5.3.14捆綁后留出的繩頭,必須緊繞吊鉤或吊物,防止吊物移動時,拉住沿途人員或物件。

  5.3.15吊運成批零散物件時,必須使用專門吊籃、吊斗等器具;同時吊運兩件以上重物,要保持平衡,不得相互碰撞。

  5.3.16吊重物就位前,要墊好襯木,不規則物件要加支撐,保持平衡,不得將物件壓在電氣線路和管道上面或堵塞通道,物件堆放要整齊平衡。

  5.3.17卸往運輸車輛上的吊物,要注意觀察中心是否平穩,確認不致傾倒時,方可松綁,卸物。

  5.3.18吊運化學危險物品,要嚴格遵守國務院頒布的《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件》有關規定。

  5.3.19工作結束時,所使用的繩索吊具應放置在規定的地點,加強維護保養。達到報廢標準的吊具、吊索要及時更換。

  5.4車輛裝載

  5.4.1用機動車輛裝貨物時,不得超載、超高、超長、超寬,如遇必須運送超寬、高、長物件時,除嚴格遵守交通部門有關規定外,還須確定妥善的運輸方法和安全措施。

  5.4.2裝載物要捆綁穩固牢靠,圓筒形物件臥倒裝運時必須采取防止滾動的措施。

  5.4.3裝車時,不得人貨混裝,隨車人員要注意站立位置,不得在貨物之間或貨物與前車廂板間隙內,嚴禁攀爬或坐臥在貨物上面。

  5.4.4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嚴禁與其它貨物混裝,要輕搬輕放。搬運場地禁止吸煙。

  5.4.5裝卸時,應根據吊位變化,注意站立位置,嚴禁在吊物下操作。

  5.4.6鐵路車輛裝運物件,不得超過車輛允許高度和寬度。鐵路兩側1.5m范圍以內,不得堆放裝卸物件,不得在車輛底下或頂上休息。

  5.4.7在高欄車廂裝卸貨物時,起重機司機無法看清車廂內的指揮信號時,應設中間指揮,正確傳遞信號。

  5.5手拉葫蘆

  5.5.1使用前應仔細檢查吊鉤、鏈條、鋼絲繩、輪軸及制動器等是否良好,傳動部分是否靈活,并在傳動部分加潤滑油。

  5.5.2不得超載使用,接鏈人數應根據葫蘆能力的大小而定,如拉不動時,應檢查葫蘆是否損壞,嚴禁增加拉鏈人數。

  5.5.3葫蘆吊掛必須牢固可靠,使用時應先反手拉手鏈,將起重鏈倒松,使其有最大的起重距離。

  5.5.4起吊時,應先緩慢升起,待鏈條張緊后,檢查葫蘆各部有無變化;當確認無誤后,方能繼續作業。

  5.5.5起吊物件時,除操作葫蘆的人員外,其它人員不得靠近被起吊物。

  5.5.6起吊物件時,必須捆綁牢固可靠,吊具吊索應在允許負荷范圍內。

  5.5.7 用兩個葫蘆同時起吊一件重物時必須有專人指揮,負荷應均勻分擔,操作人員動作要協調一致。

  5.5.8 放下物件時,必須緩慢輕放,不允許自由落下。

  5.5.9 使用完畢后,應將葫蘆上的污物擦干凈,防止生銹,嚴重腐蝕,斷痕,裂紋及磨損的鏈條,應按鏈條的報廢標準,予以更新。

  5.6電動葫蘆

  5.6.1 操作前,認真檢查電動葫蘆的安全裝置,鋼絲繩、吊具及綁扎方法和電器是否符合運行安全要求。

  5.6.2 不得超負載使用,上升時不準裝限裝置,起升時不準握在繩索與物件之間。

  5.6.3 使用拖掛線電氣開關啟動時,要求拖掛絕緣必須良好,操作者注意站立位置。

  5.6.4 發現運轉不正常時,立即停車并通知檢修人員檢修。

  5.6.5 手動開關、電氣元件應經常檢查,非電氣人員禁止擅自修理電器。

  5.6.6 單機電動葫蘆在軌道變處或接近轉道盡頭時,必須減速運行。

  5.6.7 電動葫蘆在露天工作時,應有防雨、雪設施。

  5.6.8 工作完畢后,必須把總閘拉開,切斷電源,清理工作現場。

  5.6.9 起吊重物,必須嚴格遵守起重司索人員的安全操作規程,嚴禁斜吊斜拉,物件捆綁應牢固可靠。

  5.7卷揚機

  5.7.1 安裝時,基座必須平衡牢固,并設置可靠地地錨,搭設工作棚,操作人員的位置應能看清楚指揮人員起吊中的物件。

  5.7.2 作業前,檢查卷揚機與地面固定情況,防護設施,電氣線路,制動裝置和鋼絲繩等全部合格后方可使用。

  5.7.3 皮帶和開式齒輪轉動的部分,均需裝設防護罩,導向滑輪不得用開口拉板式滑車。

  5.7.4 動力正反轉卷揚機,卷筒旋轉方向應和操縱開頭上指示的方向一致。

  5.7.5 從卷筒中心線到第一個導向滑輪的距離,帶槽卷筒應大于卷筒寬度的15倍,無槽卷筒應大于20倍。當鋼絲繩在卷筒中間位置時,滑輪的位置應與卷筒軸心垂直。

  5.7.6 在卷揚機制動操縱桿的行程范圍內不得有障礙物。

  5.7.7 卷筒上的鋼絲繩應排列整齊,如發現重疊或斜繞時,應停機重新排列,嚴禁在轉動中用手、腳拉、踩鋼絲繩。

  5.7.8 作業中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作業的卷揚機。休息時物件或吊籠應降低至地面。物件提升后,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卷揚機。

  5.7.9 作業中如遇停電,應切斷電源,將提升物件降至地面。

  5.7.10 露天作業的卷揚機其電動機上應設置防雷雨罩。

  5.7.11 作業結束后,應將總電源開關切斷,并根據要求清理現場保養卷揚機及各部件。

  5.8流動式起重機

  5.8.1 起重機司機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經勞動部門考核合格,并發給安全技術操作合格證后,方可單獨操作。嚴禁無證人員單獨動用起重機。

  5.8.2 起重機作業時,應有足夠的工作場地,起重臂桿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無障礙物。

  5.8.3 作業前,必須對工作現場環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筑物及構件重量和分布等情況進行全面了解。

  5.8.4 操作人員在進行起重機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應鳴聲示意。

  5.8.5 司機室遠離地面的起重機在正常指揮發生困難時,可設中間傳遞信號指揮人員,或采取其它有效聯系辦法進行指揮。

  5.8.6 起重臂下、吊鉤和被吊重物下面嚴禁任何人停留。

  5.8.7 不得超載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5.8.8 使用兩臺起重機同時起吊一臺重物時,必須有專人統一指揮,兩車升降速度要保持相同,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過所允許的最大重量的80%。

  5.8.9 在進行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起吊時,禁止同時進行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操作動作。

  5.8.10 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現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5.8.11 起重機在起吊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應將重物吊起離地面10cm左右,停止提升并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提升。對于有可能晃動的重物,必須拴拉繩。

  5.8.12 起重機在輸電線下面通過時,應先將起重臂放下。

  5.8.13 起重機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或調整機件。

  5.8.14 遇6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應停止起重機露天作業。

  5.8.15 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止信號,必須立即停車,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繼續工作。

  5.8.16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懸掛在空中。夜間作業在的足夠的照明。

  5.8.17 工作完畢,吊鉤起重臂應放在規定穩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應在零位。

  5.9橋式起重機

  5.9.1 橋式起重機司機必須經勞動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并持有操作證者方能獨立操作。

  5.9.2 開車前認真檢查機械設備、電器和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控制器、制動器、限制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

  5.9.3 起重機的明顯部位,必須掛有清晰可見的額定起重量標準牌。

  5.9.4 起重機禁止超負荷使用。

  5.9.5 必須垂直起升重物,禁止斜拉斜吊。

  5.9.6 起重機司機除服從指揮人員發出指揮信號外,任何人發出的停車信號,都必須立即停車。

  5.9.7 起重機司機必須在接到指揮信號時方能操作,起重機起動前應先鳴鈴。

  5.9.8 當接近卷揚器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鄰近起重機相遇時,速度要放慢,禁止用倒車代替制動,限位器代替停車,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

  5.9.9 工作停歇時,不得將重物懸在空中停留。運行中,地面有專人或落放吊件時應鳴鈴警告,嚴禁吊物在人頭上越過。

  5.9.10 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保持垂直,各臺起重機的升降運行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80%。

  5.9.11 禁止起吊埋在地下或凝結在地面、設備上的重物,禁止用吊具拖拉車輛。

  5.9.12 禁止吊具與人同在一個箱或船倉內裝卸物料。

  5.9.13 起重機工作中,禁止任何人停留在起重機上或起重機軌道上。

  5.9.14 吊運重物應在安全通道內運行,在沒有障礙的路線上運行時,吊具或重物的底面必須離開地面2m以上。

  5.9.15 禁止利用起重機吊具運送或起升人員。

  5.9.16起升液態金屬、有害液體或重要物品時,不論重量多少,均須先起升200~300mm,驗證制動器靈敏可靠后,再正式起升。

  5.9.17 禁止從起重機上向地面拋擲物品。

  5.9.18 露天工作的起重機和裝卸橋,在風力為六級或六級以上禁止作業。

  5.9.19 在起重機上進行檢修時,起重機必須斷電,并在電源開關上掛上“不準送電”牌子。多機共用同一電源時,應掛在應該機的保護電箱的電源開關上,并應在被修理的起重機兩側設置臨時護欄、標志牌或信號燈,必要時請專人監護的指揮,以防鄰機碰撞。

  5.9.20 每年至少一次對起重機進行全面技術檢查工作。

  5.10塔式起重機

  5.10.1起重機必須安裝運行、變幅、吊鉤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裝置,并保證靈敏可靠。對有升降式司機室的起重機,斷繩保護裝置要可靠。

  5.10.2起重機專用的臨時配電箱,宜設置在軌道中部附近,電源開關應合乎規定要求,電纜卷筒應運轉靈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纜。

  5.10.3檢查軌道平直,無沉陷,軌道螺栓無松動,排除軌道上的障礙物,松開夾軌器并向上固定好。

  5.10.4作業前重點檢查:

  (1)機構結構的外觀情況,各傳動機構應正常。

  (2)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應符合標準。

  (3)主要部位連接螺栓不得松動。

  (4)鋼絲繩磨損情況及纏繞滑輪應符合規定。

  (5)供電電纜應無破損。

  (6)查看前一班作業的各種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做出處理。

  (7)與指揮人約定好指揮信號的種類及相關事宜。

  (8)開始操作時,先鳴號發出警示,提醒注意。

  5.10.5吊鉤得升接近臂桿頂部,小車行至端點或起重機行車接近軌道端部時,應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吊鉤距離臂桿頂部不得小于1m,起重機距軌道端部不得小于2m。

  5.10.6動臂式起重機的起重、回轉、運行三種動作可以同時進行,但變幅只能獨立進行。每次變幅后應對變幅部位進行檢查,允許帶載的變幅在滿負荷或接近滿載時,不得變幅。

  5.10.7提升重物后,嚴禁自由下降。重物或位時,可用微動機構或使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5.10.8提升的重物平穩后,在跨越障礙物時,重物底部應高出其跨越障礙物0.5m以上。

  5.10.9兩臺起重機同在一條軌道上或相近軌道上進行作業時,應保持兩機之間任何接近部位距離不得小于5m。

  5.10.10嚴禁在彎道上進行吊裝作業或吊重物轉彎。

  5.10.11起吊時不準用吊鉤直接吊繞重物,必須用索具或專用器具。

  5.10.12細長易燃的物品,要捆扎兩道以上,并且要有兩個吊點。在吊運過程中吊運的物品應保持水平,不準偏斜,更不能使長度方向朝下,以免在吊運過程中,重物由于自重或振動等原因從捆綁中滑落,發生事故。

  5.10.13不得在起吊的重物上再連掛其它重物,以免吊索具超載,破壞原來的捆扎方式,或發生扯、刮、連、帶現象。

  5.10.14 吊運零散物品,要用鋼、籃或其它容器盛裝,不可用繩索捆扎。

  5.10.15 外形大或長的物體要有拽繩,以防止擺動,拽繩應在被吊物體的兩端,各設一個。

  5.10.16 嚴禁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型號的索具混在一起作用。

  5.10.17 嚴禁超載起吊,不能起吊與其它重物相連,埋在地下,與地面和其它物體凍結在一起的以及各種不明重量的重物。

  5.10.18 各種塔式起重機,禁止在非工作風力下作業。一般的塔式起重機規定六級以上,風速為11~13m/s,風壓約105N/㎡的情況為非工作風力。

  5.10.19 禁止無操作合格證人員操作。

  5.10.20 作業后,起重機應停放在軌道中間位置,臂桿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放松回轉控制器。小車及平衡柄應移到非工作狀態位置。吊鉤提升到離臂桿頂端2~3m處。

  5.10.21 鎖緊夾軌器,使起重機與軌道固定,如遇8級大風時,應另拉纜繩與地錨或建筑物固定。

  5.10.22 有電梯裝置的塔式起重機,應將電梯升到10m左右,防止外人進出。

  5.10.23 任何人上塔帽、吊臂、平衡臂的高空部位檢修時,必須戴安全帶。

  6.程序流程圖:

  無

  7.記錄:

  記錄按程序文件:(QP8.2-3)過程的監視和測量控制程序、(MP8.2-5)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績效監視和測量控制程序、(MP8.3-1)事件、事故、不符合控制程序、(MP8.5-1)糾正/預防措施管理程序的表格記錄。

  8.附錄: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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