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嚴格事故管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事故發生,確保職工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我公司所屬各單位。
3.引用標準及相關文件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3.3《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3.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3.5《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3.6《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3.7《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3.8《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3.9《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
4 事故分類:
4.1生產(工藝)事故。指生產過程中,由于違反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當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損失,或造成生產波動、減產、停產的事故。
4.2設備事故。指各種生產設備、建筑物、構筑物及電訊、運輸等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減產、停產或修復費用達到規定數額的事故。
4.3質量事故。指產品或中間產品質量(包括工程質量和機電設備檢修質量)達不到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的事故。
4.4交通事故。指由于違反道路交通運輸規則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車、船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4.5火災事故。指在公司內,因火情失去控制造成對財物或人身損害的現象。若火情未造成財產重大損失,也無人員傷亡,則稱火警事故。
4.6爆炸事故。指由于化學或物理爆炸,造成國家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事故。
4.7醫療事故,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不應有的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事故。
4.8破壞事故。凡蓄意制造的事故。
4.9傷亡事故。指公司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現象,使負傷人員死亡或立即中斷工作一個工作日及以上的事故。
4.10環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種原因,造成產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種有害物質泄漏,或三廢(廢水、廢氣、廢渣)嚴重超標排放,污染大氣、水源、環境的事故。
4.11未遂事故。因操作不當,已構成事故發生的條件,足以釀成災害,但因發現及時,僥幸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事故。
5 事故管理分工:
5.1生產(工藝)事故由生產部門負責;
5.2產品質量事故由質量檢驗部門負責;
5.3基建工程質量事故由基建部門負責;
5.4交通事故由保衛部門或交通管理部門負責;
5.5設備事故由設備管理部門負責;
5.6火災事故由防火(保衛)部門負責;
5.7醫療事故由醫療衛生部門負責;
5.8傷亡事故和爆炸事故由安全技術部門負責;
5.9破壞事故由保衛部門負責;
5.10環境污染事故由環保部門負責;
5.11未遂事故按其事故分類,分別由有關部門負責;
5.12各職能部門應按分類管理的要求,調查、統計,每月按時將事故情況報送安全技術部門,安全技術部門負責公司各類事故的綜合統計。
6 事故等級和損失計算
6.1設備事故按《化學工業公司設備動力管理制度》([89]化生字第43號)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6.2火災事故按公安部、勞動部、國家統計局聯合發布的《火災統計管理規定》([89]公發26號令)執行。
6.3 交通事故按公安部《關于做好交通管理統計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6.4 人身傷亡事故按輕傷、重傷和死亡事故分類。
輕傷事故:指職工負傷后休息一個工作日以上,構不成重傷的事故;
重傷事故:按原勞動部[60]中勞護久字第56號《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執行;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傷亡事故未盡事宜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GB6441~6442—)和原化學工業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6.5 其它各類事故的等級劃分和損失計算方法,按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7 搶救與救護
7.1 公司發生事故,必須在確保人員安全的情況下積極搶救,妥善處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擴大。
7.2 發生重大事故時,公司領導要直接指揮,安全技術、設備動力、生產、防火、保衛、環保、醫療衛生等部門應協助做好現場搶救和警戒工作。在搶救時,應注意保護現場,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好標志。
7.3 對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災事故現場,必須設警戒線,搶救人員應佩戴好防護器具,對中毒、燒傷、燙傷等人員及時進行急救處理。
8. 事故報告程序
8.1 公司執行安全生產月報和年報制度。每月月初3個工作日內,公司應將上月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書面總結分析,連同安全生產月報表,報到上級主管部門,每年年初10個工作日內,將全年安全生產總結和全年安全生產報表向上級公司主管部門報送。零事故的單位也要按時報送材料。上級公司安技部門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上報月安全生產書面總結及安全月報;于每年初1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書面報全年安全生產工作總結及年報表。
8.2 公司發生事故,事故最先發現者在保護好自己安全的情況下,除立即處理外,還應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領導或調度報告,而后逐級上報。對各類重大事故,公司要立即將事故概況(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原因、傷亡及經濟損失情況等)在5小時內用電話向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公司主管部門報告。并在24小時內填報“重大事故快速報告單”傳真給上級公司及公司主管部門。若事態仍在繼續,要隨時報告。
8.3 發生事故的基層單位,要按規定填寫事故報告表送公司的主管公司,報出時間:一般事故三天內,重大事故七天內。
8.4 對重大事故,公司應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后二十天內報送上級有關部門。
8.5 對于重大責任事故,除按有關規定上報外,還應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8.6 凡外單位人員在公司勞動、實習、培訓時發生傷亡事故,由公司按表外進行統計上報。
8.7 凡因工負傷者,從發生事故受傷日起,若一個月(按30日計)以后,由輕傷轉為重傷,或由重傷轉為死亡,則不再按重傷、死亡事故上報。
9.責任劃分
9.1 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經理總經理負責和分管領導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正職分配的工作,副職不執行或拖拉未辦導致事故的,由副職負主要責任,副職向正職反映、建議得不到重視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決而造成事故的,由正職負主要責任。
9.2 公司規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學由總工程師和公司分管領導負責;管理部門已制訂或建議制定規章制度,而領導不頒發不組織實施的,后果由領導負責。
9.3 設計有缺陷或不符合設計規范而導致事故的,由設計者和審批者負責。在施工和生產過程中發現設計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彌補卻不采取措施釀成事故的,由施工或生產部門領導負主要責任,已制定預防措施卻不執行而釀成事故的,由違反者負責。
9.4 凡轉讓、應用、推廣的科技成果,必須經過技術鑒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塵、防毒、防火、防爆、“三廢”處理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規程的,要追究科研設計單位總工程師和課題負責人的責任。
9.5 制造、施工部門,未嚴格按圖制造、施工,未經設計或修改設計未經批準而施工者,要對由此發生的事故負責。
9.6 持安全作業證者違章發生事故,由違章者負責;無安全作業證者,擅自作業發生事故,由本人負責;被委派作業時發生事故,由委派者負主要責任。
9.7 學徒工在學習期間,必須在師傅帶領下進行工作,不聽師傅指導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負主要責任;在師傅指導下操作發生事故,由師傅負主要責任。
9.8 公司因管理不善,職工紀律渙散,違章違紀嚴重而發生重大事故的,要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
10. 調查和處理
10.1 公司發生事故都要按“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周圍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責任者未得到處理不放過)的原則處理。
10.2 對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后由車間和有關部門領導組織調查并召開事故分析會并填報《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10.3對重大事故,公司應配合上級部門組織有關人員參加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10.4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按《公司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1991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75號)執行。
10.5 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而發生重大事故,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或玩忽職守罪的人員,應移交司法部門依法懲處。
10.6對事故責任者的處分,可根據事故大小、損失多少、情節輕重、責任大小以及影響程度等情況,令其賠償經濟損失或給予相應的處分。
10.7對各類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有意拖延報告者,要追究責任,從嚴處理。
10.8外單位來公司參觀、勞動、學習、培訓人員發生傷亡事故時,由公司上報,說明傷亡者單位、姓名、進入公司緣由和經過等。但不在本公司傷亡人數中統計。
11 .附 則
11.1本制度與國家和有關部委頒布的法律、法規發生抵觸時,以國家和有關部委的法律、法規為準。
11.2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上一篇:事故柜管理規定
下一篇:生產作業場所危害因素檢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