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了合理發放,使用職工個人防護用品,以保護職工安全和健康,有利于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家勞動部及省"職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并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隨身穿(佩)戴的防護用品包括:防護眼鏡、防毒、防塵口罩、特種手套、防護鞋、頭盔、工作服等,上述用具必須按需配備并妥善保管,加強管理及正確使用。
三、內容
1.職工防護用品是一種勞動保護輔助措施,必須按崗位發放,不能把勞動防護用品當作生活福利品發放。
2.享受勞動保護用品的職工,一律依據部門核定名單發放。
3.從事多種作業工人的防護品,應按其主要作業工種標準發放。
4.變動工種,應根據需要調整其防護用品。
5.職工上崗前應佩戴本崗位配發的勞動防護用品,對于職工不佩帶或不愛護勞動保護用品,安全管理人員有權作出處罰。
6.防護用品在使用過程中損壞的,必須馬上到主管處登記,并換領新的防護用品。
7.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在防護用品專柜里面,并由使用人負責保管,由安全主任每兩月定期校驗一次。
9.企業設置了應急救援器材專柜,以備緊急情況下使用,非緊急情況員工不得動用。
四、相關記錄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臺帳》
《防護用具檢查維護卡》AQ-AB-B30
上一篇: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下一篇:可控震源夜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