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其生產過程具有高溫、高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蝕性強等很多潛伏的危險因素,安全生產難度也越來越大,尤其在生產、搶修、檢驗過程中,如有一點防范措施不到位,就輕易發生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
因此,安全用火是我們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最重要的安全治理之一。為了有效防止用火而引起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的發生,而制定了一系列有關安全用火治理的規章制度;要求我們在工作中必須嚴格貫徹執行。如,防火防爆治理制度、動火規定、危險作業安全治理制度、維修安全治理規定等。下面扼要介紹安全用火的主要內容。
(一)安全用火的基本原則
1、動火應嚴格執行安全用火規章制度,做到“三不動火”,即沒有批準的動火證不動火,安全監護人不在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2、在正常生產裝置內,凡是可動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律拆下來,移到安全區域動火;節假日不影響正常生產的用火,一律禁止動火。
3、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好盲板、封閉閥門,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透風換氣,并經分析合格后,才可動火。
4、用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動火證。一張動火證只限一處有效。
5、動火人和安全監護人在接到動火證后,應逐項檢查防火措施落實情況,防火措施不落實或監護人不在場,動火人有權拒盡動火。
6、生產裝置進行大、中修,因動火工作量大,對于易燃易爆及有毒物料都應徹底清出,并加盲板隔離。
總而言之,只有制定嚴明的制度并嚴格執行,才可以真正防止危險事故的發生,所以我們員工在工作中,一定不可有絲毫馬虎、松懈的思想情緒。
(二)用火分級治理
根據用火部位的危險程度,將用火分為四級進行治理。
1、一級用火:
A、萃取車間、二硫化碳儲存庫區及四周30米范圍內。
B、各生產車間的正在運行的生產裝置。
C、危險化學品倉庫。
2、二級用火:
A、停產檢驗并經吹掃、蒸煮、清理等處理,且化驗合格的易燃易爆、有毒生產裝置。
B、從易燃易爆、有毒裝置或系統拆除,且運到指定地點的容器、管線等,經過相應處理或化驗分析合格者。
C、除萃取車間、二硫化碳儲存庫,以外的工房、庫房內的作業。
3、三級用火:
在廠區內,除一、二級用火以外的臨時用火均屬三級用火。
4、四級用火(固定用火區):
廠區內,設有一處固定用火區。凡可拆卸并有條件移到用火區焊補的物件,必須在固定用火區焊補,盡可能減少在禁火區用火次數。用火區內應設有使用、數目足夠的滅火用具,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5、用火報批的治理:
A、一級用火:由生產部分負責人組織動火作業單位負責人、所在車間負責人、相關生產、技術、安全防火職員等,共同擬定、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單位負責填寫動火證,報企業總工程師、安全主管負責人審批;安全部分備案。
B、二級用火:由動火單位負責人和車間負責人共同組織,相關部分及生產、技術、安全防火職員等,擬定、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單位負責填報動火證,并報安全主管負責人審批;安全部分備案。
C、三級用火:由動火作業單位負責制定、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填報動火證;報安全部分審批備案。
D、四級用火(固定用火區):由動火職員負責制定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填報動火正;并報本單位負責人審批;安全部分備案。
(三)常見事故的原因
1、動火設備內部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沒有進行全面吹掃、置換、蒸煮、清洗等程序處理,或雖經處理而達不到動火條件。
2、氣焊氣割動火所用的乙炔氧氣都是易燃易爆氣體,膠帶、減壓閥等用具不完好,出現泄漏。
3、在動火作業時,無論是氣割、氣焊或是電焊,都要使金屬在高溫下熔化,熔化的金屬熔液易到處飛濺,使四周的地漏、明溝、污水井、電纜溝、以及取樣點、排污點、泄漏點等發生火災、爆炸、中毒事故。
4、氣焊氣割時所使用的氧氣瓶、乙炔平都是壓力容器,假如使用不當,或離動火點的安全間隔不夠10米,或氧氣瓶與乙炔瓶之間安全間隔不夠3米,當乙炔瓶、氧氣瓶受熱或漏氣時,都易發生著火、爆炸事故。
5、電焊時焊機不完好或地線、把線盡緣不好,造成與再用設備、管線發生打火現象,甚至有的焊工在四周其它設備、管線上引弧,造成設備、管線擊穿,或是設備管線損傷,留下隱患。
6、電焊作業時,工具盡緣不好發生漏電,或焊工不穿盡緣鞋,在容器內部或濕潤環境作業,造成職員觸電。
7、監護職員脫離崗位或沒有人監護。
(四)作業前的主要預備工作
1、焊割職員、接線電工必須持證上崗。
2、檢驗或危險性大的動火項目,要制定出完整的安全施工方案。要向參與作業職員進行“五交”,即交作業任務、交安全措施、交安全檢驗方法、交安全留意事項、交應遵守的有關安全規定。
3、要落實項目負責人、監護人,落實各種防范措施。
4、動火前必須辦理動火申請手續,并經審批簽字認可后方可進行動火。要做到“三不動火”即沒有動火證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
5、動火人拿到批準的動火證后,應檢查動火部位和防火措施是否落實,假如沒有落實,動火執行人應拒盡動火。
(五)作業現場的檢查及要點要求
1、審批職員檢查要點:
A、動火執行人所使用的工具、設備是否處于完好狀態。
B、動火設備本身是否殘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取樣分析、監測結果是否合格,是否加好了盲板等進行了有效隔離。
C、動火四周的地溝、地漏等是否按要求進行了封堵;四周是否有泄漏點、易燃易爆物質等。
D、審批職員必須親臨動火現場查看,確認無火現后方可批準。
2、治理要點:
A、要強化動火監護人的特殊作用。監護人應由動火單位指派責任心強、熟悉工藝流程,會使用滅火器材、防毒器材的職員擔任。動火前要按照動火證檢查動火措施的落實情況,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執行人停止作業。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他工作。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其他人清理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B、電焊作業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電焊工所用焊把必須盡緣良好;電纜線、地線、把線必須盡緣良好,防止受外界高溫烘烤;過路要價保護套管,防止被過往的車輛軋壞;在金屬容器內或濕潤環境作業,應采用盡緣墊以保證焊工與焊件盡緣;電焊工不應攜帶焊把進出設備;禁止將接地線連接與再用管線、設備及鋼結構上,以防產生靜電;禁止在設備和無關的管線上引弧。
C、氣割和氣焊時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要留意氧氣瓶及用具不得沾上油脂、瀝青等物質,避免與高壓氧氣接觸發生燃燒。嚴禁乙炔與銅、銀、汞類物質接觸,以防發生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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