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1.1 本標準規定了本局電力設施安全保護管理的管理職能、管理內容和要求、檢查與考核。 1.2 本標準適用于本局電力設施安全保護管理。 2 引用標準 2.1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笫十七次會議通過)。 2.2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1987年9月15日國務院發布,1998年1月7日修正)。 2.3 《湖南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31號令,1999年3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通過)。 3 管理職能 3.1 協助地方政府成立"電力設施安全保護領導小組",由本局經濟保衛部負責日常工作。 3.2 經濟保衛部應設立電力設施保護專責,負責本局電力設施安全保護管理工作。 3.3 局屬各生產單位相應設立兼職的線路、變電電力設施安全保護專責,負責本單位的電力設施安全保護。 3.4 局屬各生產單位在輸電線路沿線、變電站周邊要組建義務護線〔站〕員和聯防機構。 4 管理內容與要求 4.1 各生產單位電力設施保護專責人,應按《電力線路防護規程》做好線路、變電站防護工作,并對沿線的周圍廠礦、企業學校、居民、村民做好保護輸電線路、變電站電力設施安全保護宣傳工作。 4.2 各生產單位要建立健全護線護站組織和管理制度,明確責任,依靠群眾做好電力設施安全保護工作。 4.3 電力設施的保護經費,由經濟保衛部統一掌握調劑使用,用于電力設施安全保護工作。 4.4 各生產單位要建立健全電力設施保護技術檔案和設備臺賬。 4.5 各生產單位要參加110kv以上線路、變電工程竣工驗收和投運前的準備工作,參加辦理電力設備資產移交接管手續。 4.6 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包括:法制宣傳、設施維護、消除缺陷、義務護線護站、案情舉報及查處等。 4.7 電力設施發生被盜和外力破壞案件,應及時報告經濟保衛部和當地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要作好現場筆錄和指定專人保護好現場。 4.8 對外力破壞和盜竊器材的責任單位,視其情節輕重,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和經濟賠償,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的責任者或單位報請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9 各生產單位每季度20日前填報《破壞電力設施季報表》交經濟保衛部。 4.10 各生產單位要及時總結、收集典型事例,對成績突出的要給予獎勵和表彰。 4.11 每兩年由局"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召開電力設施安全保護工作表彰會,總結經驗,表彰先進,推動電力設施安全保護工作。 5 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具體檢查與考核按本局《責任績效工資考核管理標準》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