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勘查線路測量,凡遇到河流、深溝、陡坎等,不能盲目泅渡或冒然跳躍,在城鎮市區測量,應注意到行人和車輛,并設紅旗或其它安全警示標志,必要時請交通民警協助。
第二條 支架測量儀器不得離開人;在道路上測量應先與交通民警聯系經同意后進行;支架儀器影響交通時,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測量動作要迅速,要分段丈量。
第三條 攜帶標桿等較長的測量儀器時,應防止觸碰行人、車輛;傳遞時禁止拋擲。
第四條 在電力線下方或附近測量,嚴禁使用金屬標桿和塔尺,移動標桿或指揮旗時,遇有火車行駛應停止并放倒,以免引起誤會。
第五條 雨季測量,要注意儀器的防雨;冬天在雪地測量,應戴防護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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